染H1N1 雇主仍应付工资

【新唐人2009年8月27日讯】(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27日电)H1N1疫情蔓延,外界闻疫色变。北市劳工局表示,劳工有感染“H1N1新型流感”之虞者,雇主要求劳工不出勤工作,仍应给付工资;劳工万一遭隔离,不得视为旷工或强迫以事假处理。

台北市政府劳工局长苏盈贵今天说明劳工因“H1N1新型流感”需隔离,或需照顾家人期间致无法到工时相关请假规定及工资发放原则。包括劳工有感染“H1N1新型流感”之虞者,雇主要求劳工不出勤工作,仍应给付工资;劳工因政府主管机关强制隔离致无法出勤工作时,雇主不得视为旷工或强迫以事假处理。

苏盈贵说,雇主如要求劳工至境外疫情特别严重地区提供劳务,致劳工有权益受损之虞,劳工得拒绝,雇主不得做出不利劳工行为;雇主不应以劳工感染或有感染之虞为由,终止劳动契约。至于劳工感染H1N1新型流感是否属职业灾害,应视其是否为业务起因,以个案事实做认定。

依劳工局解释,如劳工经认定是职业上原因感染“H1N1新型流感”时,在医疗期间无法工作时,雇主应给予公伤病假,并给付原领工资,若劳工因此而致死亡、残废、伤害或疾病时,雇主也应依劳动基准法第59条规定予以补偿。

如劳工并非因职业上原因受感染而无法出勤时,雇主不得视为旷工、强迫劳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别处理、扣发全勤奖金、强制补行工作等不利对待,工资是否照给宜由劳资双方协商,或于工作规则明定,并建议雇主以“防疫隔离”注记劳工出勤状态,以弭平争议。

另外,劳工因需照顾学校停课子女而请假,如受雇于5人以上的公司,可依性别工作平等法规定,请家庭照顾假,请假日数与事假合并计算,全年共计7日(不给薪),父母双方可分别依此规定请假。另劳工提出请假申请时,雇主不得拒绝,且不得因此视为缺勤而影响全勤奖金、考绩或为其他不利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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