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政院通过修正营业税法 调降相关税率

【新唐人2009年7月2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2日电)行政院院会今天通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比照金融业本业适用的税率,将向国外购买再保险以外的专属金融本业劳务的营业税税率,由5%降为2%。

  依据行政院改革委员会有关“营业税相关问题的检讨”及“营业税简化税政的研究”2项议题的决议,并配合稽征实务需要,财政部拟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经行政院院会通过后,将送立法院审议。

  财政部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是界定保税区、保税区营业人及课税区营业人的范围,并划一各保税区营业人租税待遇规定。

  财政部指出,随着国际间金融交易发展,向在台湾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国事业、机关、团体等购买劳务的情形相当普遍,依现行规定,该等劳务给付额除属保险业的再保费收入,适用1%的营业税税率外,一律课征5%营业税。

  基于租税公平考量,财政部说,这次修法比照金融业本业适用的税率,将向国外购买再保险以外的专属金融本业劳务的营业税税率,由5%降为2%;并明定营业人对于应税货物的定价,应内含营业税。

  此外,修正草案也明定稽征机关对于营业人申报营业税案件的核定期限及核定方式,以利认定申报案件的核课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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