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6月24日讯】(中央社记者陈俊谚台北24日电)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发言人长黄俊明今天指出,由于前总统陈水扁从台北看守所戒护科大门到警备车的路程短,法警人数也有5人,因此不需要上手铐。
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国务机要费及龙潭购地等案,在6月16、23日及今天传唤陈水扁出庭,但他都没有上手铐,对此北院提出说明。
黄俊明表示,台湾高等法院在今年1月20日修正戒护作业条文,即提解人犯时,除了嫌疑人所涉为重大危害治安的刑事案件,或足认其有暴行、脱逃或自杀之虞者需施用戒具外,其他情形由戒护法警视情况决定。
他解释,从台北看守所戒护科大门到警备车的路程不超过10公尺,都在看守所的范围内,戒护法警也有5人,判定陈水扁没有脱逃可能。加上扁案虽为重大案件,但不是重大危害治安案件,法警在16、23日及今天没为陈水扁上手铐,往后是否比照办理,由法警视情况而定。
黄俊明说,从警备车开出看守所经过5道门,每道门都有管理员,警备车窗户都用铁片隔着,车内也有法警,从看守所到台北地院拘留室的路上,这3天陈水扁也没有上手铐。
他补充说,自从高院条文修正后,也有其他没有上手铐的例子,都是以通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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