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5月30日讯】时间:2009年05月28日晚21时左右
案情:2009年05月28日晚21时左右居住在龙岩市长汀县庵杰乡梅花组陈某一家在毫无预知的情况下被瞬间倒塌房屋压死,死亡人数共为三人(陈某母亲、陈某妻子、陈某),原因分析为半山腰上的泥石流坍塌冲击而下将房屋推倒。
案情分析:庵杰乡梅花组半山腰上有一条人工修建的蓄水渠,此蓄水渠为山脚下的私人小型发电站所使用。早两年私人小型发电站准备开建时梅花组村民考虑到人生财产安全就极力反对其建设,然而私人小型发电不顾村民的人生财产安全,通过关系还是将其强行建成。事发前几天因下雨山上山体坍塌将蓄水渠堵住,导致蓄水渠水未能流动,从而从沟边往外向山下流动,私人小型发电站没有及时发现险情,从而造成泥石流形成使山体坍塌往下重力将房屋推倒。
善后处理:长汀县政府出面提出赔偿,一个人6万元人民币,一栋2层楼房1元人民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民众质疑:为什么在长汀县政府只赔偿如此少的费用请问一个人的生命就值6万,一栋2层楼房就才值1元人民币吗?私人小型发电站建设时,村民已经极力反对,为什么私人小型发电站还能通过关系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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