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5月23日讯】【编辑语】李扬作为公民辩护人,曾与三位专业律师出庭为母亲杨淑卿和姐姐李方芳(同为法轮功学员)担任辩护律师,韩志广律师认为,公民辩护人出庭为自己的亲人辩护,这在大陆司法史上是不多见的。本台曾经连载李扬的万言辩护词《做好人无罪》,本稿为李扬用第三人称发表的《我要说的话》,历数判决书中的谎言和违法。
《我要说的话》——————李扬
沈阳市和平区法院5月21日下午13时30分,开庭宣判法轮功学员杨淑卿、李方芳案,依据刑法第301款之规定,分别判决杨淑卿、李方芳有期徒刑三年。
杨淑卿和李方芳当庭认为自己没有犯罪,当局镇压法轮功是错误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的﹔均表示要提起上诉,依法维护作为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信仰自由。
李杨对此次判决非常愤怒和遗憾,作为亲属和辩护人,李杨尊重和支持家人的上诉请求,表示会不畏强权恐惧、不惜一切代价继续为家人的清白和人间的正义依法抗争到底。
判决书“指鹿为马”强加法轮功以邪教组织罪名
李杨认为虽然在庭审过程中,作为辩护人的北京律师韩志广、王雅军以及李杨本人均提出本案不能错误套用刑法三百条进行定罪,但是刑事判决书中仍指鹿为马、偷换概念地强加给法轮功以邪教组织的罪名,难道法院真的不明白什么是邪教组织、什么是非法组织吗?这样生搬硬套的无端定罪背后目的到底是什么哪?这样残酷镇压法轮功修炼者意欲何为哪?
判决书中用侮辱性词句“窜”表示人类的走动
李杨说,判决书中提到“杨淑卿、李方芳曾分别窜至沈阳市和平区十五纬路近江西巷8号楼、7号楼……”,人会行走、会奔跑,只有低级动物才会抱头鼠窜,这种歧视性、污蔑性、不尊重公民人格的语言怎么能出现在严肃的判决书中哪?难道还是文革期间的极左思想在流毒作祟吗?李杨对法庭使用这样的词语在自己所尊重、所敬爱的母亲姐姐身上,感情上无法接受、非常气愤。同时,我们家本来就住在近江西巷3号楼,其后的证人证言也说明和我家人都是邻居关系、彼此都认识,难道到邻居家走动串门就是“窜”,那么谁人不走动、谁人又不“窜”哪,判决书中这样的表述简直是让人感到既可笑又可悲!
判决书中提到“被告人杨淑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这简直是信口雌黄,母亲杨淑卿对所有指控的事实都提出了异议,而且都如实进行了陈述辩驳,这是在场所有人都听到、看到的,不是有现场录像吗?法院敢把庭审录像进行公开吗?看看到底是谁在撒谎、是谁在无赖!
判决书中,杨淑卿、李方芳均提到从家中搜出来的各种资料具体种类和数量都不清楚。庭审中辩护律师韩志广、王雅军、孙文兵也分别指出派出所人员在搜查过程中没有出示搜查证、没有写明搜查清单、没有让被搜查人签字确认,这些都是严重违反司法程序的,这样收集的所谓证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不能作为证据的﹔可是法院却对这些庭审中存在很大疑问的证据不予辨别均予以采信并称之为证据充分,这是不是很荒唐哪?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如何能够体现哪?
判决书中提到的所有证人杨茜、王文华、李营成、陈长波、张立东均没有出庭进行指证杨淑卿、李方芳所谓的犯罪行为。特别值得一提是在庭审现场闹出极大笑话的证人和检举人张立东,此人身份证号码日期部分居然出现了“19692927”字样。当庭李杨和王雅军律师就指出——我们都知道1年只有12个月,最大的月份数字是12,但是此人的出生月份却是29,一种可能是有人故意栽赃陷害,此证人根本就是子虚乌有的﹔另一种可能就是检察院工作疏忽,闹出这么个笑话来。庭审之后,法院没有对此人的合法身份继续进行调查而是在判决中直接采信了这个不知是不是人的所谓证人证词,这在程序上肯定是不严谨、不严肃的,让正常人无法理解。还有,张立东证词中前有“她具体散发了多少我没有看清楚”,后有“她大约散发了30多包”,这种前后表述不相吻合、逻辑关系严重混乱的证词也可以被采信,和平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到底是什么思维逻辑,到底是什么文化水平!
判决书中提到了情况说明(二份),指出各种资料内容涉及传播“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公然侮辱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反动宣传。一个年近70岁的老人、为人所尊重的优秀退休教师、一个在生活中诚恳待人热心帮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两人都没有任何政治信仰,从哪里凭空臆断想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哪,她们又侮辱了谁、诽谤了谁?这岂不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嘛!何为反动,逆世界文明民主大潮而动的任何人任何组织就是反动、反人民!天理昭昭、光耀日月,到底是谁在反动、反人民哪?老百姓心中自然有杆秤——正的,压也压不住﹔邪的,扶也扶不起!
更可笑的是辽宁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所鉴定的30多张所谓手写反动宣传资料。通过简单的比对,连小学生都可以看得出来这些字迹不是杨淑卿、李方芳所写的,而法庭硬是认定了这份鉴定书,真的让人哭笑不得,这种近乎弱智的举动都能做得出来,还有什么事情做不出来哪,还哪里能有公正、公平的审判哪!
判决书中还提到了证人李凤保(杨淑卿丈夫、李方芳父亲),说他证明杨淑卿、李方芳制作了宣传资料。在庭审现场,三位律师和李杨看过笔录原件之后,均认为没有证人签字的笔录是无效的,可是法庭却认为经过庭审质证,这份笔录是完全可以采信的,这简直就是法律的悲哀、公民的悲哀!
宣判现场,当听到审判结果的时候,杨淑卿、李方芳依然显得从容淡定,对她们受到的错判泰然处之,仿佛对她们无足轻重一般。她们依然那么真诚平和地表示要进行上诉,依法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维护自己信仰的权利,依然认为做好人、做好事、帮助人无罪、信仰自由无罪。
现在的中国,大多数人已经习惯生活在一种麻木之中,这种状态中的人们麻木于正义和邪恶、麻木于真诚和虚伪、麻木于善良和恶毒、麻木于宽忍和丑陋……这种状态中的人们麻木到没有了尊严、麻木到没有了真情、麻木到没有了廉耻、麻木到没有了痛感……
有些人可以这样麻木地活着,有些人却不能——如果只是为了活着,只能拥有那种同猪权一样的人权,活到没有了尊严、活到没有了真情、活到没有了廉耻、活到没有了痛感,那么人还是人吗?如果一定要那样不是人地活着,我们宁愿有尊严、有真情、有廉耻、有痛感地去死!“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一时强弱在于力,千秋胜负在于理!躯体是可以被囚禁的,肉体是可以被销毁的﹔但是,信仰(思想)永远是自由的,正义永远是不能被征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