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修正初审通过 替代役条文交付协商 

【新唐人2009年5月21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21日电)立法院外交及国防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兵役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但有关服替代役相关条文遭保留,交付朝野协商。

国防部推动民国104年全面实施募兵制,为让现行的“募征并行制”在朝向“募兵制”转型的过渡期间,有相关配套,立法院外交及国防委员会初审通过国防部所提兵役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初审通过的草案规定,身心障碍或有痼疾,达不堪服役标准;身高、体重或体格指标过高或过低,达不适服役标准,免服兵役。

通过草案把常备兵役从现行的“现役”及“后备役”外,增订“军事训练”役种。“军事训练”为经征兵检查合格男子于除役前,征集入营接受4个月以内军事训练,期满结训。

草案规定,于国防军事无妨碍,且志愿服役者满足兵额时,得停止征集征兵检查合格男子服常备兵现役,改征集接受常备兵役军事训练;志愿服役者不能满足兵额时,回复征集服常备兵现役。

征兵检查合格男子依前项规定停止征集服常备兵现役的时间及年次,由国防部会同内政部检讨兵额及兵源状况,于1年前陈报行政院核定后公告,也要送立法院查照。

有关“停止征集服常备兵现役年次前的役男未经征集或补行征集者,应服1年替代役”以及相关替代役规定条文遭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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