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5月12日讯】去年12月20日,四川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强奸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今年3月3日,受害人何某在其姑妈的陪同下来到天池派出所报案。警方经过侦查称,卢玉敏行为属于嫖宿不构成犯罪,决定对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
“四川在线”5月10日报导此案提到,3月10日,宜宾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高原主持召开案情分析会,认定卢玉敏不知道何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不构成强奸罪,只属于嫖娼行为。
根据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明知对方为不满14岁的幼女而奸淫,应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国税局长卢玉敏强奸幼女案,就是公安局钻法律条款的空子。
此前,贵州省习水县5名中共党政干部强奸11名幼女案,习水县检察院也以“嫖宿幼女罪”而非“强奸罪”起诉当事人。但在大陆网民们和媒体的强烈质疑下,迫使检察机关撤销告诉补充侦查,改称案件事实发生新变化。之后大陆又有多起类似强奸幼女案曝光。
在去年中共人大、政协两会上,政协委员刘白驹提交了《关于修订刑法,将“嫖宿幼女”按强奸罪论处的提案》。他指出,“嫖宿幼女罪”规定等于在法律上承认幼女具有“卖淫”的行为能力,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
四川宜宾国税局长强奸幼女案曝光后,大陆网民们纷纷怒骂道:“先阉了然后枪毙,还有那个派出所的头头也应该处理。”“—这就是中国特色:嫖幼或强奸幼女要看主角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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