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4月10日讯】(美国之音记者亚微华盛顿报导)中国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日前对震惊全国的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包括5名在职公职人员在内的7名犯罪嫌疑人接受了审讯。
中国媒体报导,习水县嫖宿幼女案星期三在习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一共有7人被提起诉讼,包括县职业高中教师、县移民办主任、县马临工业区国土所长、县社保局干部、同民镇司法所干部等5人,以及涉嫌参与或组织卖淫活动的其他两人。这7名被告被指控在2007年10月到2008年8月期间在当地嫖宿幼女,之后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法院采取不公开审理方式
习水县委书记李凌表示,本案所涉及的公职人员已被免职或停职、停发工资等,是人大代表的涉案人员也已依法中止了代表资格。中国媒体报导说,由于此案涉及未成年人和个人隐私,法院采取了不公开审理的方式。但是,庭审期间,法院门外聚集了几百名义愤填膺的群众。目前,法庭庭审已经结束,决定择日进行宣判。
曾宁:此案反映部分公务员道德沦丧
贵州省贵阳市自由撰稿人曾宁指出,在贵州省发生嫖宿幼女事件令人发指和痛心。
他说:“作为公权力的拥有者和行使者,公职人员嫖宿幼女事件,反映了道德沦丧、整个社会腐败成风的一种现实,报导里提到女学生是因为被学校的一些老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欺骗,才被公职人员嫖宿的。这种情况的发生是教育体制存在严重问题的证明,也是中国教育界已经到了问题非常严重的程度的证明。”
曾宁指出,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中国政府为了减轻自身在教育方面的财政负担,盲目地把本来属于公益性的教育事业推向市场,使得很多学校从政府那里得到的拨款不足。一些学校老师受拜金主义和物质主义的影响,就试图从学生和家长身上榨取经济利益,从而导致了嫖宿幼女这样的事件的发生。曾宁指出,这个行为应该受到全社会的谴责,嫖宿人员也应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嫖宿幼女罪似有为被告开脱之嫌
贵州省自由撰稿人、原《毕节日报》记者李元龙说,当地媒体报导,庭审期间法庭外一度失控。
他说:“当地老百姓都很愤怒,这种愤怒,这种失控和老百姓对法庭是否能够公正判决,让犯罪的人受到应有的处罚和审判没有信心,因此,群众跑到现场去想出一口气,给法庭增加一点压力,让他们在判决时有点顾忌,不要太寻私枉法了,因为他们官官相护,有可能为了政治上的原因轻判这些人。”
李元龙指出,习水县嫖宿幼女案性质恶劣,按道理应送交中级法院审判,现在由习水县人民法院审判,判刑上限就非常有限,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县法院的判刑上限比中级法院的判刑上限要低。李元龙怀疑,有关当局在法律程式上先期采取了暗中保护被告的行为。他认为,检控方提出的所谓“嫖宿幼女”的指控,是在为被告开脱罪责。
李元龙说:“幼女还能算嫖宿吗?嫖宿是说承认对方是成年人,是自愿的。既然是自愿的,那就不存在什么罪名,就应该用行政手段处罚。这明显地是在为这种行为开脱罪责。既然是幼女,只能算是强奸。因为刑法规定得很清楚:和14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对方是不是愿意,都以强奸论处。”
李和平:此案更应由中级法院审理
虽然中国媒体普遍报导的是“嫖宿幼女案”,但贵州省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崔亚冬在多次批示中明确要求当地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这些他所说的“丧尽天良”、“强奸幼女”的人。处理过大量刑事案件的北京律师李和平介绍说,中国刑法把强奸幼女行为归入到普通强奸案处理。
李和平说:“强奸罪还有一个规定就是,强奸幼女的从重处罚。一般的强奸罪是3年到7年。如果强奸幼女,就是7年以上,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这个嫖宿幼女案放到中院审理更为合适一些,但是,现在把它放到县法院审理,给人感觉刑罚的标准相对来说会比较低,感觉有点偏袒被告人。”
李和平律师指出,按照最高法院2003年作出的一个司法解释,如果嫖宿方不知道对方是14岁以下的幼女,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这一点对被害方不利。不过,贵州省官员已经表示对此案要依法顶格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