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3月3日讯】(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3日电)前总统陈水扁声请将案件转移士林地方法院审理,台湾高等法院今天驳回声请。高院认为,扁案由目前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并未违反规定。
高院裁定指出,陈水扁声请案件移转的理由,主要认为台北地院当初整个分案过程违反“法官法定原则”,若由台北地院继续审理,将难以期待公平审判。
裁定表示,扁案虽原本经抽签分给周占春合议庭审理,但周占春合议庭依据北院刑事庭分案要点,以行政签呈签请北院内部审核小组决议,改由承审吴淑珍国务费案的蔡守训合议庭并案审理,属相牵连案件并案,合乎法定程序,没有违反“法官法定原则”。
高院认为,虽然陈水扁引用部分学者及法官对北院分案所提出的不同意见,做为违反“法官法定原则”的依据,但相关评论终究是个人观点与建议,既然无证据显示蔡守训合议庭与被告有私人宿怨、或与当事人有亲谊恩怨,就难据以推定承办法官不能公正审案,因此没有移转管辖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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