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人员将有退场机制 决策错误辞职负责

【新唐人2009年2月19日讯】(中央社记者李淑华台北19日电)受政治任命的政务人员将来也有退场机制。台湾考试院会今天通过政务人员法草案,明订政务人员因决策错误或主管政务发生重大失误,应辞职以示负责,或由任命权的长官随时予以免职。

至于有任期保障的政务人员,考试院幕僚以前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龚照胜为例表示,虽然金管会主委有任期保障,但若在任期爆发多起弊案,可依未来通过的新法律,将主委移送公务人员惩戒委员会惩处,建立退场机制。

考试院会通过“政务人员法草案”、“政务人员俸给条例草案”,会后,铨叙部长张哲琛召开记者会表示,这两项草案都是新制订的,将会衔行政院同意后,近期内送立法院审查,希望本会期完成立法。

对于政务人员的去留,政务人员法草案规范自律、他律并行。

根据草案第21条规定,政务人员得随时请辞,尤其有下列各款情形时,应辞职以示负责,包括“因决策错误,或主管政务发生重大失误,对国家或人民造成重大损害者”、“对部属执行政策疏于监督,严重影响人民权益者”、“因言行重大瑕疵,影响其声誉及政府形象者”、“因健康或其他原因难以行使职权者”。

考试院幕僚表示,第21条对政务人员的去留,是属于“自律”的规范,如果政务人员再不请辞的话,另外,还订有第22条的“他律”规范。

根据第22条规定,“政务人员得由具有任命权者,随时予以免职。但宪法或法律规定有一定任期者,非有法定原因,不得任意免职”。

此外,张哲琛表示,草案具有多项特点,包括:明订政务人员定义、范围、任命、免职、惩处、离职等行为规范。

同时,政务人员也将纳入利益冲突回避规范,另外,草案也明订政务人员行政中立规范,张哲琛表示,为维护政党间或选举时的公平竞争,宜适度规范政务人员的某些政治行为,以达行政中立,例如不得动用行政资源助选或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权。

本法规范的政务人员,区分为特任、政务一级至政务三级。特任指组织法律所特定任职务者;政务一级指各部政务次长等;政务二级指部会合议制委员、总统府及行政院之政务顾问;政务三级指县市政府列政务职之一级单位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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