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为放宽囚犯投票权将展开民意咨询

【新唐人2009年2月9日讯】(中央社记者王曼娜香9日电)针对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受刑人 (港称在囚人士)拥有投票权,香港政府今天展开为期6个星期的市民咨询,港府提出3个方案让他们拥有投票权,但建议限制严重罪行人士投票。

府提出的3个方案,1是全面恢复受刑人投票,2是全面禁止10年或以上的人犯投票,3是刑期10年以上者在最后5年可以投票。

香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天表示,政府提出的3个方案,主要是回应高等法院受刑人可以投票的裁定,港府希望放宽投票权后,可使受刑人享有公民权利及培养公民意识,港府对3个方案持开放态度,希望听取市民意见后才定出策略。

他说,政府会就此议题作出咨询,包括容许参选人及政党将政纲寄到监狱;考虑以囚犯入狱前的居住地址,作为他们投票选区;选举当天在狱中安排投票站或设流动投票车。

林瑞麟指出,目前香港有5400名人犯,其中1700人登记为选民,约有770人需服刑10年或以上,有420人余下的服刑年期少于5年。另有900人正在羁留中,其中300人是登记选民,这300人的投票权正在研究先行恢复,让他们可以在今年3月的区议会补选中投票。

此外,政府会一并修订行政长官选举、村代表选举等涉及投票的条例,期望今年暑假前完成修订。

根据香港“立法会条例”及“区议会条例”,任何正在服刑的人士,都会丧失登记成为选民资格,以及丧失在立法会及区议会的投票资格。

不过,2名因抢劫罪在监狱服刑的陈健森和蔡全新,认为有关条例与基本法保障市民人权的条例相违背,他们不满自己无权在去年9月的立法会选举中投票,于是透过立法会议员梁国雄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

香港高等法院于去年12月裁决指出,剥夺所有受刑人的投票权,是违反“基本法”及“人权法”对受刑人的保障,要求选举事务处为受刑人及羁留人士作出投票安排,并裁定前述2名受刑人的司法复核胜诉。

相关文章
评论
新版即将上线。评论功能暂时关闭。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