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1月23日讯】(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23日电)春节将至,将带动另一波使用消费券的高峰。国税局提醒民众,持消费券消费时,不要忘了向商家索取统一发票。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2条规定,核定使用统一发票的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给消费者,不论收取现金、信用卡或消费券,应依法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
另外,依“振兴经济消费券发放特别条例”第 6条规定,消费券不得找零,如果民众消费金额小于支付消费券金额者,仍应依收取消费券总额的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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