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定不可随意扣押企业老总 网友抨击

【新唐人2009年1月8日讯】(中央社台北8日电)为帮助企业解困,广东省检察院发布“10条意见”规定不可随意抓走企业负责人及技术业务骨干。此举引发网友热烈讨论,认为部分条款有违法律平等性。

广东省检察院近日对外公布帮助企业解困促进企业发展的“10条意见”,规定查办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职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及时与主管部门或企业领导沟通,慎重选择办案时机,犯罪情节轻微的,酌情暂缓办理。

广东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向香港“文汇报”表示,推出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保证企业正常经营,初衷并不是保护企业的经营者。“意见”中所说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职位工作人员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酌情暂缓查办并不代表不查,犯任何罪种,都一定会查办,只是在处理某些较轻微的犯罪上,时间上可灵活缓和。

“意见”规定,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特别是目前仍在营运的困难企业,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在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

广东省检察院表示,此举目的在全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和促进就业。

但许多网友批评,让企业老总等享有某些“司法豁免”特权,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论的巨大挑战,而且此规定于法、于理、于情都不合理。他们认为,经济越是面临困境,越要依法惩处见利忘义、趁火打劫的企业高层,以维护公平的市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认为,司法制度应是长期、长效的,不应是因危机就改变的“运动型”司法,这不仅将冲击中国固有司法体系,还会包庇一些严重涉罪的企业,“恰恰体现出中国司法的不成熟,甚至可以说是一种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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