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1月7日讯】(中央社记者冯昭台北7日电)立法院今天初审通过“劳动基准法第53条修正草案”,劳工工作满10年且年满60岁可自请退休。劳委会表示,目前已有9万多人符合条件。
劳委会表示,选择劳退旧制的109万名劳工和已转劳退新制但保留旧制年资的劳工都可适用。虽然可适用的人数看起来很多,但大部分选择劳退旧制者都在国营企业或大型民营企业工作,除非是另有生涯规划,通常不见得会想提早退休。
劳基法现行规定自请退休条件为工作满15年且年满55岁,或工作25年以上。
中国国民党籍立委徐中雄和民主进步党籍立委赖清德等31人提出“劳动基准法第53条修正草案”,增订劳工年满60岁得自请退休。立委指出,劳基法去年将劳工强制退休年龄由60岁延后至65岁,原本是希望延长劳工留在职场的时间,但对部分接近60岁的劳工,反而是生涯规划被打乱。
另外,根据经济部的资料,台湾企业约126万家,平均经营寿命达15年的只占全体企业的29.65%,除国营事业和公职单位外,多数劳工很难符合劳退旧制退休条件。
中国国民党籍立委黄义交在立法院卫生环境及劳工委员会表示,台湾大多数企业平均经营寿命只有8年,实施劳退新制后,多数劳工已无退休问题,但是适用旧制的劳工应让他们有选择机会。
但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担心,放宽自请退休影响法的安定性,短期内可能让企业经营成本遽增,而且企业可能以此资遣或迫使劳工自愿离职。
经过协商,立委同意增加工作满10年门槛,中午初审通过增列适用劳退旧制的劳工,工作满10年且年满60岁即可自请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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