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彤:评新土改 兼论乡村普选不可缓行

(一)

最近中共中央开会,通过了一个“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决定。文件还没有公布,不过事前已经盛传,将给农民以土地使用的“流转权”。有人评价极高,称之为“新三中全会”和“新土改”。

最近中共中央开会,通过了一个“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决定。文件还没有公布,不过事前已经盛传,将给农民以土地使用的“流转权”。有人评价极高,称之为“新三中全会”和“新土改”。

“耕者有其田”,即实行土地归农民的私有制,这个主张属于孙中山,不属于毛泽东和共产党。但是曾经有过一段时间,国共两党对此都不持异议。大陆搞得早,在暴风雨中土改,给数以百万计的地主戴上“帽子”,残酷斗争,无情打击,踏上一只脚进行专政。台湾不同,它以和平方式进行土改,土地私有制稳定至今,经过几十年考验,证明是成功的,有利于台湾的经济起飞和政治民主,有利于台湾的存在和发展,也有利于国民党的存在和转变。毛泽东之所以急如星火搞土改,不是出于本心,而是一种策略,是为了和国民党争夺农民。所以土改之后,接二连三,合作化,公社化,终于达到目的,全部剥夺了农民的土地私有权。剥夺农民后的土地制度,到底算一种什么制度?人人清楚,但又人人不清楚。照我看,应该老老实实承认,它实质上是一切土地归各级官员和官府支配的土地官有制。

理论作弄人。七八十岁以上的老人都知道,共产党曾经这样教导说︰中国的根本问题是农民问题,而农民的根本问题是土地所有权问题。说得好极了。共产党确实从来没有说过要搞土地官有制。可是共产党在全国范围内所实行的,恰恰是土地官有制,这个制度,没有为农民,也没有为中国带来幸福和进步。

八十年代初的农村改革,废除了毛泽东创造的人民公社集体劳动集体分配的制度和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当时能够做到这一步,已经很不容易了。但土地官有制没有来得及废除。农民对土地,只有不稳定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无法抗御官商联手侵犯,结果农地面积大幅度减少,全国生态环境不断急剧恶化。

在土地问题上,五十年了,中共是欠了债的,它欠了全国农民一笔天大的债。这次全会,没有废除土地官有制,没有实现土地的农民私有制,使农民,也使国人,大失所望。中国早就不再是毛泽东设计出来的那个中国了。中国已经有了《物权法》。资产者的资产,知识分子的知识,工人的劳动力,在中国都可以私有,可以形成为某种市场;唯独农民的土地不准私有,没有土地市场。由全国人民(包括农民)的血汗聚集而成的大大小小的国有企业,早已被堂而皇之“改制”为私有财产,唯独农民耕作的土地不得成为私有财产。共产党员可以拥有操纵国计民生的亿万资产,唯独普通农民不得占有自己耕作和经营的土地。这算什么“解放思想”?这就叫做“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共产党当年靠农民起家,独独对待农民如此苛刻。中国特色的城乡二元结构,现在到底算是在破除,还是准备继续奉行下去?请问,按照邓小平理论,还应该继续奉行多久?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还应该继续奉行多久?按照科学发展观,又应该继续奉行多久?是30年不变,还是70年不变?准备再用几个三中全会,才愿意把欠全国农民的债还清?

(二)

有传言说,中共中央的底牌,是准备最后承认农民对土地的占有权。如果这样,当然很好,对解放农民,稳定农村,对形成稳定的国内市场,肯定是强大的永恒的动力,我准备额手称庆。问题在于,现在仍然在坚持土地不得私有这个陈旧而又有害的方针。既然如此,怎么可能出现土地市场?在土地的买者内部、卖者内部、以及买卖双方之间,怎么可能存在合法的自由竞争?在这样的大前提下,还能产生出什么样的机制,来形成买卖双方都能自愿接受的合理的“流转”价格?我敢百分之百肯定,这种机制,只有当官的(以及有官方背景的人)心里有数,普通老百姓(无论买方还是卖方)都不可能不受当官的支配。模糊的“地面权”,对付不了强大的领导权。温情脉脉的三个代表理论,不得不让位于赤裸裸的寻租理论。这是值得举国城乡共同忧虑的大问题。

好在中共中央的决定不是法律文件,不具有实施效力。好在这样大的事情,不是一个执政党所能“拍板”的。现在还来得及。在提交人大表决之前,还有可能加以纠正和弥补。人民有“回天之力”。应该把议案提请全民,全体城乡居民,而且不要忘记关心农民苦乐的公共知识分子,在没有恐惧没有压力的条件下,进行充分的切切实实的讨论。

乡村干部良莠不齐,不能一概而论。既有廉洁、能干、热心公益的好干部,也有专门欺压老百姓的败类。但是由上面指定干部,这种从秦始皇以来两千年不变的制度非常不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共和体制。由上级任命(或指定,或“等额选举”)产生的乡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同中国共产党指定的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一样,先天不足,不可能具备反腐败的免疫力。所以有一点可以断言︰应该通过普选,对好人投信任票,支持他们大胆地主持公道,为老百姓办好事;同时,把靠不住的干部选下来,让老百姓放心。真金不怕火炼。好人会怕选举吗?怕选举的,依靠“等额选举”做官的,一定不是真金。

因此,我呼吁,对乡政府这个基层政权,对村民委员会这个民众自治组织,应该在没有恐惧的条件下,自由地进行平等的,直接的,无记名的,有选择的,有竞争的普选。这和《宪法》丝毫没有抵触,五十年来,早该落实了。这是和土地制度改革配套的不可缺少的民主改革,应该是科学发展观所求之不得的。没有相应的民主改革,再好的土地制度改革方案,最后难免沦为贪官污吏巧取豪夺的摇钱树和聚宝盆。在一再付出过天大的代价以后,大家都应该有经验了。

--转自《新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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