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文:官员免职是哪门子的"严肃处理"?

近来,一系列重大安全事故引发了中国官员问责风暴,一批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官员,包括省部级官员,先后被免去领导职务。新闻媒体称这是对官员的"严肃处理",一些网络评论也认为免职是一种严肃处理,并言之凿凿。诚然,对严重失职失误官员给予免职处理,显示了各级组织严肃党纪政纪、整治官场歪风的决心,值得拍手称快。然而,要说对官员免职是一种"严肃处理",过了点也早了点,民众怕也难以认同。

免职是对官员的一种常规管理手段,并非就是惩罚措施。有网友认为,干部管理制度有规定,免职是对官员的惩罚措施。这实在是对干部管理制度缺乏全面了解。笔者查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等干部管理法规,发现对官员免职的情形有三种:一是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是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三是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该免职的。前两种比较好理解,第三种情形相对复杂一些。所谓"因工作需要",无非指官员因职务变动、工作调整需要免职。而"其他原因",包括不服从组织关于交流、轮岗等决定,或者被责令职责而不辞职等,想必也包含了重大失职失误。各级组织对重大安全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官员予以免职,应该就是依照这一条。由此来看,免职更多是对官员一种普通的管理手段,并不完全是惩罚手段,根本不能与"严肃处理"划上等号。

对于严重失职失误的官员,免职其实是很轻的处罚。对严重失职失误官员给予免职处分,百姓之所以不满意,就是因为免职不足于惩罚官员的过失。比如三鹿奶粉事件、山西溃坝事件、深圳大火事件,都是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重大安全事故。受免职处分的官员已经不是一般的失职失误,而是非常严重的失职失误,已经是犯罪了。至少可定为玩忽职守罪或者渎职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无论是玩忽职守罪还是渎职罪,对三鹿奶粉事件等重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官员,尤其是负有直接责任的官员,至少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一个免职就可以抵消的。对其他负有领导责任的官员,也不能简单免职了事。对这些官员仅仅免职而不追究责任、不定罪,实在是便宜了这些官员,也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对官员的免职处罚容易流于形式。对失职失误官员给予免职处分,前几年就有。比如孟学农、邱晓华都曾经遭受过免职处分。有网友说,免职使官员丢位子,所以是严肃处理。如果真完全是这样就好了。问题在于,不少免职官员,往往不到一年或者更短时间,就换个马甲出来重新做官,更有甚者,在免职的同时搞异地为官,这边免职的文件刚下,那边任职的通知已发。重新做官也好,异地为官也好,实质都差不多,都非常不严肃,影响都不太好,这是百姓最不满意的。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被免职,包括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官员,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担任或者提任领导职务。其中"在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是硬条件。然而,对于近来一些免职后又重新任用或者异地为官的,并没有看到他们做出了什么突出实绩。所以老百姓难以心服口服。而对于其他官员,则是树立了一个坏榜样:免职并不可怕,休息一段时间重新上岗就是了。

所以,说对官员免职是一种处分不为过,说是一种"严肃处理",也太不严肃了一点。也许,这种处理的"严肃"只是对被免职官员而言。对于老百姓来说,如果不严肃追究官员应当承担的责任,相反搞异地为官或者过段时期又重新任职,这样的严肃处理与一般的批评教育并没有什么两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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