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记者综合报导】近日,被称为“中国金融第一案”的石雪案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石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据《海南特区报》报导,今年1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石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梁勇无期徒刑。判决后,公诉机关认为一审法院对石雪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提起抗诉。同时,石雪及梁勇提起上诉。
近日,海南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上诉,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多项罪名,维持原判并核准石雪死刑,缓期2年执行。梁勇被判处无期徒刑。
原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人、辽宁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45岁的石雪,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2.6亿元,挪用公款近1.2亿元,另外伪造金融凭证企图诈骗央行 14亿元、非法集资24亿元,此案被人们称为中国金融第一案。
可是,贪污2.6亿元的他却只被判死缓,创造了“贪官不死”与司法量刑“通货膨胀”的最新纪录。对此,中国青年报发表马涤明的文章称,如果贪污2.6亿元都判不了死罪,那么今后还能有多少贪官有死罪的“资格”呢?如果说贪污2.6亿元也有不死的理由,那么请告诉公众究竟是什么理由,以至于检察院都不能接受这一判决提出抗诉。有重大立功表现吗?没有;有明显的从轻情节吗?两级法院的判决书中并没有提及……假如我是贪官,既然贪污几百万元是死缓,贪污几千万元、上亿元也是死缓,那我就一不做二不休——少贪几笔与多贪几笔既然都是一种结局,何乐而不为呢?一方面是反腐败的形势十分严峻,贪官们就像割不掉根的韭菜一样“前腐后继”;另一方面,司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无限度地“宽严相济”,这究竟是什么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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