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的代表律师在美国洛杉矶的高等法院起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责中国银行不顾以色列反恐部门的呼吁,向巴勒斯坦激进组织哈马斯以及伊斯兰圣战组织汇入资金。
根据起诉书,中国银行从2003年7月起向哈马斯以及伊斯兰圣战组织的账户汇入多笔资金,总额高达数百万美元。起诉书称,这些汇款多数由中东出发,通过中国银行在美国的分行转入中国银行广州支行的一个账户。随后这些资金再被汇给哈马斯以及伊斯兰圣战组织在以色列、约旦河西岸以及加沙地带的领导人。
原告代表律师达尔山-莱特纳指责中国银行通过其美国分行将资金转入哈马斯以及伊斯兰圣战组织的账户是违反了美国法律。这两个组织都被美国视为恐怖组织,法律规定禁止银行向有关组织的账户转入资金。达尔山-莱特纳谴责中国银行明知有关资金会被哈马斯以及伊斯兰圣战组织用于恐怖袭击,仍继续有关运作。
起诉书称,哈马斯以及伊斯兰圣战组织通过中国银行转账的资金在2004-2007年期间发动了多起恐怖袭击。起诉书称,以色列官员在2005年4月曾与中国公安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官员会晤,要求中国方面对中国银行采取行动,制止有关的资金流动,但是中国银行置之不理,至今仍在进行有关的汇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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