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陆政治生态下,有三个词汇最具矛盾性:一曰农民,称人年长且朴实者往往可誉为“有农民的淳朴”,贬人之不开化则指为“小农意识”;二曰女人,如“成功的男人背后有一个为之牺牲的好女人”之说,反之则有“妇人之见”之贬;三曰群众,褒其本身则曰“眼睛雪亮”,贬之则为“乌合之众”、“群氓”,等等。
农民与女人两项不用讨论了,因为稍有阅读经验的人就不难明白其中道理。特别应当重视的则是对于众多的群体事件,官方媒体总是使用“不明真相的群众”一语来描述事件的性质。这一描述,说明中国现有政治架构已从毛时代的民粹主义变成了半拉子的精英主义。毛的民粹主义是一种共产主义群众运动观与中国明君崇拜文化相结合的政治策略。该策略的高举群众即群氓英雄化,所谓“人民群众创造历史”之历史唯物主义。在利用宣传工具抢占道德制高点时,往往以“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说法为话语点。
世风流变、政治换脸,群众的眼睛已不再有“雪亮”之誉,但是仍然被惯性地当作一种说词。比如说,对于六月末发生在贵州省瓮安县的群体事件,官方媒体要请“群众”出来说话,称曰“瓮安群众愤怒谴责‘6.28’事件打砸烧不法分子”[贵州日报金黔在线,2008年6月30日,记者罗华山、陈治宽]。被媒体选取的“群众”个体也较有“代表性”,比如一位受骚乱影响、两天损失营业额3000至5000元的服装店主,又比如一位日营业额达500元而受骚乱影响降至 300元的出租车司机,表面上更有说服力的则是与事件引发的主角(死者)父母身份相同的农民被选为代言人,称“这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和学生是被利用了”。 [贵州日报,2008年7月2日,记者杨龙,罗华山,李勇]
在这些官下信息公布后,我们不妨就认为这次事件是真的骚乱,也有个别人煽动,但是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群众自甘不明真相地参与骚乱呢?身为中共贵州省委书记的石宗源道出了个中原因,他说:“该事件反映一些社会矛盾长期积累,多种纠纷相互交织,没有得到重视,没有及时解决,干群关系紧所致。”[中新网, 2008年7月2日]应当说石宗源先生的这种说法很到位,态度很诚恳,尽管他尚不能为发生在贵州的某个事件(如他指的“社会矛盾”中的个案)道歉,但其反省之语还是让人称道的。在他的这番相对坦率的言论之外,我们不能发现:群众不再“雪亮”的眼睛实在无法对政府事务进行观察,换言之,即便群众眼睛再次“雪亮”起来,他们对政府事务仍然是不明真相。于是,“不明真相的群众”真地可怜起来:一方面,他们对社会上“少数不法分子”缺乏辨识能力,往往借着一个群体事件来发泄心中的不满或者对伤害过他们的政府进行报复;另一方面,他们对政府事务没有知情权,政府也不愿向他们公开信息,结果是他们虽然不受政府“煽动”,却对政府“怀情在心”。
“不明真相的群众”对政府“怀恨在心”,一般情况下,可能是受到过非法执法(如我们常见的城管殴小贩、砸摊子)之害,也可能是仅仅是出于“看不公”。这个“看不公”更多的情况,不是由于具体伤害行为引起的,而是社会贫富高度分化下的心理投射。比方说,一位登三轮的力夫,一个月下来,风里雨里地才弄上七八百块钱,上初中的女儿想吃顿排骨,他还得“核计核计”。而他的某位远亲则在政府机关上班,不仅稳稳开上三千来块钱的工资,每每还有朋友相聚吃喝一通。更会使三轮力夫心理失衡的是,某次他到政府机关去找远亲“办点儿闲事儿”,发现那位远亲在办公电脑上玩得起劲,对他的所求也爱搭不理…
以上这个情节不是剧本故事,也不是简单地模拟现实,而是经济学模型分析之一种——文字模型——勾勒的政府娱乐化倾向。
政府娱乐化必然导到其反动化。这个反动化并不是说它直接反对自己名义上遵从的意识形态,而是说它:(一)该作为的而不作为,因此积累了石宗源先生所说的长期社会矛盾;(二)在财政没有民主的化的情况下,政府的娱乐化显然是以剥夺多数人的经济人权乃至生存权为代价的。
在证据链的意义上讲,我说的政府娱乐化与反动化的关联也是有官方证据可依的,比如:(一)甘肃省兰州市政府几名公务员,竟然在政府办公厅在办公电脑上看电脑、玩游戏、聊天[西部商报,2007年12月19日];(二)四川阆中市的几位政府部门的官员,利用上班时间牌被暴光[四川新闻网,2008年4月4 日];(三)重庆华龙网暴光了网友抓拍了副镇长上班期间用扑克“斗地主”赌钱的场景[华龙网,2008年6月16日]。此类例子已经不胜枚举,正如重庆那位因参与“斗地主”被处分的司机所云:“别个打那么大都没遭。”
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彻底失败后,中共上层主导向民族主义退守,中下层机构(含政府)则日益追求福利最大化,政府娱乐化是为追求福利最大化的一种后果。这两种倾向是整个政府构架内的巨大张力,其冲突也必然反映到社会事务当中去。民族主义意识形态要求政府道德化,比如“天听民听”之训、“尔俸尔禄”之诫,但是这些传统意识形态根本不可能解决“当官不发财,请我也不来”的世俗吏规。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就在于民选政府,把“为人民服务”的过旧口号转变成民享民治民有。
--原载《议报》第36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