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清:李克強之死凸顯中共內鬥重回「毛時代」

【新唐人北京時間2023年11月07日訊】10月27日,中共前總理李克強突然去世,引發國內外熱議,眾多分析指向當前掌權者,疑為中共內部為爭權而故意謀害。

縱觀中共建政歷史,其內部鬥爭非常殘酷和暗黑。之前,毛澤東為保權力,整死眾多中共高官,文革後,鄧小平等人為了維護中共集團利益,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就以建立「制度化」,「法制化」的名義,限制中共內部的血腥爭鬥。李克強之死表明中共窮途末路之時,已經突破此「制度化」內鬥,重回毛時代「你死我活」的血腥爭鬥。

毛澤東被認為是中共黨魁中最狡詐的,其鬥爭中方式之慘烈,手段之卑鄙,無人出其右。

1930年,在中共盤踞的蘇區,毛澤東為了爭取權力,大搞恐怖清洗–「肅AB團」,幾千名中共軍隊官兵和黨團員及普通群眾慘遭殺害。建政後,殘酷的黨內鬥爭仍然繼續,毛澤東整死了劉少奇、彭德懷,包括鄧小平在內的中共高層,都被毛澤東整的非常慘。

中共這種絞肉機式的邪惡體制,不僅殘害死8千萬中國無辜民眾,中共黨內黨員也都沒有安全感,無論職位多高,都可能在鬥爭中被整死。

文革後,鄧小平等中共高層意識到,只有建立中共內部對權力的有限制約,才能避免中共在內鬥中滅亡。於是,中共十屆三中全會提出了提出「制度化」、「法制化」的改革。

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宣稱,「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不允許任何人有超於法律之上的特權」。

1979年,中共人大通過了第一部刑法典和第一部刑事訴訟法典。從此以後,中共內部的權力鬥爭變成以反腐的名義、犯罪的名義,通過司法程序「依法」進行。

在此過程中,為了維護中共高層特權,一直遵循被外界認為的「刑不上常委,死刑不上國級」的潛規則。只有周永康案被認為打破了第一項潛規則,因為周永康罪大惡極,惡事做盡,但只是判處了無期徒刑;而薄熙來,涉嫌推翻現任領導人習近平,也只是判處無期徒刑。

在中共的刑法中,對於貪污和受賄的等職務犯罪的處罰,有一個不斷變化的過程。

在1979年刑法中,沒有對貪污和受賄罪規定絕對死刑;到1997年刑法,對貪污罪、受賄罪規定了絕對死刑, 但是到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又廢除了貪污罪和受賄罪的絕對死刑,改為「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法理,一國的刑罰配置模式可分為相對確定的刑罰和絕對確定的刑罰,相對確定的刑罰是指規定一個法官可以自由裁量的空間,如 「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而絕對確定的刑罰是只規定一個確定的刑罰種類或者幅度,法官沒有自由裁量的空間。如1997年刑法典對貪污罪、受賄罪的刑罰規定是「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絕對死刑的規定顯示刑法制定者對於相關犯罪行為的嚴厲打擊,有分析認為,中共1997年刑法對於職務犯罪規定絕對死刑,是受到了八十年代「嚴打」的影響;到2015年刑法修正案對貪污、受賄罪廢除絕對死刑之後,顯示中共對於其高官的「網開一面」,即一般不會判處死刑。

自那以後,中共高官幾乎沒有因為貪污受賄判死刑的案例。因為貪污受賄被判處死刑的,只有2021年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一例。

無論中共的法律是否有效,一個人(無論是中共高官還是一般平民)被定罪並被處罰,被關到監獄中,或者被判處死刑,就需要走法律程序,就需要定罪的理由和所謂證據,就需要走法律的偵察、公訴、審判等程序。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中共內部像毛時代一樣無所顧忌、為所欲為把對手整死,在一定程度上讓中共黨內人員,不用像毛時代一樣太擔心自己的安全。

當然,這種「制度化」的內鬥,以法律名義的懲罰,也讓現任中共黨魁在黨內和民間展示這種「處罰的正當性」。

但是,李克強的蹊蹺死亡一下子打破了中共幾十年建立的「制度化」內鬥,一下回到了毛時代的不擇手段與肆無忌憚。

在中國大陸,從高官到民間,沒有人相信李克強是自然死亡,在國外,更是各種猜測。

就像一個網友所說,即使一個平民,死的不明不白,都需要警察立案偵查,調查是不是他殺,李克強曾為中共2號人物,正國級高官,其死亡竟然如此草草收場。

因此,李克強之死對中共內部各級官員造成的衝擊,對中共造成的衝擊,可能遠遠大於對民間的影響。

對於中共各級官員來說,會人人自危,而中共高層的內鬥,也不會因為李克強之死而停止,而只會更加激烈,直致中共走向窮途末路。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作者提供/責任編輯: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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