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北京時間2022年06月25日訊】朋友們好,今天是6月24號(星期五),歡迎來到《遠見快評》,我是唐靖遠。
這段時間以來,我們的話題基本上都聚焦在俄烏戰爭、中美關係以及中共苦練七傷拳這類曠世奇聞等焦點上,對美國國內的新聞話題涉及非常少。這主要是因為拜登進入白宮以來的一系列政策中,除了在外交上川規拜隨,大體上延續了對中共進行遏制與圍堵的政策算是可取之處,其它一系列極左議程的內政措施,在我看來,其實也可以說是另外一種形式的自廢武功。
我們在很久以前的節目中就和朋友們討論過這個問題,就是極左意識形態在深層次上說,其實和共產主義紅色極權意識形態是非常相似、甚至是相通的。這種中美兩大國不約而同都開始自廢武功,憋著勁地相互比爛,其背後貫穿的是一種相似的邏輯。
拜登把川普(特朗普)時代的美國這個石油出口大國短短兩年就搞成能源短缺大國,以至於油價刷新歷史最高紀錄,讓通貨膨脹把他的支持率打到了歷史最低,以及德國經濟部長哈貝克(Robert Habeck)宣布,在俄羅斯削減對歐洲的天然氣供應後德國不得不重啟燃煤電廠,原因是德國廢掉了自己的核能發電——這就是兩個典型的例子。
只不過我們從實際效果來看,似乎中共當局在自廢武功這條路上要比歐美都走得更遠。而比較令人欣喜的是,我們看到美國在極左道路狂奔了兩年之後,終於走到了物極必反這一步,開始出現了向傳統回歸的曙光,其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最高法昨天針對紐約限制槍枝法律的違憲裁決,以及剛剛在今天推翻了羅訴韋德案為標誌的墮胎權的裁決。
今天我們就來聊聊這兩個里程碑式的重大裁決以及其對美國的影響。
限制槍枝的法律違反美國憲法
昨天,美國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以6比3做出了一項裁決,判定紐約州一個多世紀前頒布的一條限制槍枝的法律違反了美國憲法。
紐約州這項槍枝法律,自1913年起就存在,要求想要獲得在公共場合攜帶手槍執照的人必須表明「正當理由」,即該武器是自衛特別需要的,而不是保護自己的願望或他們的財產。
托馬斯大法官代表多數法官寫下的裁決意見認為:「由於紐約州僅在申請人表現出特別需要自衛時才頒發公共攜帶許可證,我們得出結論認為,紐約州的槍枝制度違反了憲法。」托馬斯這裡提到的憲法,實際上就是指憲法第二修正案所保障的民眾「持有及攜帶武器」的權利。
這項裁決的影響非常大,雖然裁決本身只是針對紐約州的法律,但由於美國司法體系是實施判例法原則,包括新澤西州、加州、馬里蘭州、夏威夷州和馬薩諸塞州等都有類似法律,所以其判決最終可能對美國大約四分之一的人口產生影響。
在民間擁有超過3億支各式槍枝的美國,這個裁決引發的關注度有多高是可想而知的。
關於禁槍和擁槍權的爭議,無論主流媒體還是民間論壇都已經爭論得非常多了,可以說是各有理據,而且幾乎是每發生一次槍擊案,可能相關的話題就會被激烈爭論一次,而幾乎每次爭論的最焦點,就是控槍是否就能抑制越來越多的槍枝犯罪或槍擊案。
政府只想靠強制性「弱民」 恐適得其反
這個問題比較敏感,我今天也只想分享一下我個人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純屬個人觀點,供朋友們討論參考而已。
首先,美國控槍擁槍的爭論讓我想起的是中國歷史上對民間擁有武器嚴格控制的一個典型例子,就是人人皆知的秦朝。
《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收天下兵,聚之咸陽,銷以為鐘鐻金人十二,重各千石,置廷宮中。」賈誼的《過秦論》也有「收天下之兵聚之咸陽,銷鋒鑄鐻,以為金人十二,以弱黔首之民」的描寫。
這大概要算中國歷史上最早的大規模的禁槍令了。其實秦始皇收天下之兵的初衷是為了宣示天下太平、永不言兵之意,但到了秦二世極端推行嚴刑峻法,就變成了為了維穩而收兵禁槍,結果就是到了陳勝吳廣密謀造反起事的時候,都沒有像樣的武器,只能「斬木為兵,揭竿為旗」,將樹枝和竹竿削尖了當作武器,這就是成語「揭竿而起」的由來。
也就是說,如果一個政府不能行仁政、德政,只想靠強制性「弱民」來獲得所謂的安定社會治理效果的時候,往往會流於捨本逐末,甚至最後適得其反。擁槍與控槍的核心議題是什麼?表面上看,這涉及到一個基本的安全感問題,雙方都認為只有擁槍或控槍,才能讓普通民眾獲得更大的安全感。
這個分歧的背後,實際上涉及到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就是你是否願意把自己天賦的權利,讓渡給政府來代替你行使。我們都知道美國的立國之本,美國之所以能夠在人世間產生,其源頭就是來自民眾對自由獨立的追求,或者說對天賦人權的追求。
所以,美國憲法規定民眾擁槍的權利不可剝奪,在我看來其實有雙重意義,一方面是民眾隨時可以推翻一個走向暴政的政府,另一方面是確立了一個極其重要的原則,就是民眾需要對現代民主制度選舉出來的政府始終保持不信任的戒備。
什麼意思呢,美國的開國先賢其實非常清楚,民主選舉不是完美萬能的制度,選舉制度並不能保證選出的總統一定是好人,也不能保證選出來的政府就不會變質走向獨裁暴政——誰都知道,希特勒就是通過選舉上台的。
而支持禁槍的背後,實際上隱藏著一個我們非常熟悉的邏輯:把你的安全完全交給政府,政府會建立更加強大完善的警察系統來包辦你所有的安全顧慮。
大家看到了嗎?一個越來越強大的政府與越來越弱化的民眾,最終會走向哪裡?我們簡單作一個對比就可以看到了。要說到政府之強大,警察系統之完備,對民眾一舉一動之瞭若指掌,號稱全世界最安全的國家,莫過於中共治下的大陸。但剛剛發生的唐山暴力案卻讓所有人都看到,在這樣一個空前強大的政府面前,普通民眾最基本的安全感成為了怎樣的一種可望不可及的奢侈品。
這是我想和朋友們討論的第一個關鍵點,就是美國憲法規定民眾擁槍權利不可剝奪,並不是完全在於說民眾有槍就能保證政府不變質,而在於背後涉及到整個美國立國根基一塊最重要的基石,就是不能讓政府接管你的一切。當你把你的衣食住行都依賴於政府福利,把你的基本安全依賴於無所不在的警察或數字監控系統的時候,你已經喪失了真正的自由而成為政府掌控的對象。
大家千萬不要以為這一步距離我們現在美國的生活還很遙遠,我們只需要看看美國幾大社媒平台從蜻蜓點水般的銷號限流發展到現在的制度化、常態化打壓言論,也不過就才2、3年時間。所以很多事情就是這樣,一旦底線被突破,其下滑的速度將遠遠超過一般人的想像。
攜帶武器保衛自己及家庭 天賦人權
其次,美國憲法明文規定「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注意這裡的描述方式,不是說「憲法賦予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而是不得侵犯人民的這個權利。這二者的內涵有重大差別,前者體現的是天賦人權,就是任何自由公民都有攜帶武器保衛自己及家庭安全的權利,這是上天、是神賦予的,不是政府賦予的。
這是一個極其重要的概念,因為民眾擁有武器的權利既然不是政府賦予的,而憲法規定政府的義務僅僅是保護這個權利,那麼政府如果要剝奪這個權利,就違背了天道,而且違反了憲法。
這裡還涉及到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就是很多朋友可能都不知道,美國最高法院從1981年以來通過一系列法案裁決確定了一個原則,就是美國警察對任何公民不具備直接保護責任。
這裡最具代表性的是1981年沃倫對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案和2005年石城鎮對岡薩雷斯案的裁決,通過相關案件的裁決,最高法院確認了「警察在提供警察服務時不對任何一名公民有任何公共責任規定下的具體責任」這一原則。
這個原則聽上去有點雲山霧罩不好理解,其實換句話說,就是警察在執行任務中如果認為公民是威脅,其擁有第一時間內根據自身判斷剝奪生命的權力,但同時他擁有不對任何公民受到侵害時具體保護的豁免。警察的職業叫做執法(law enforcement)即保證破壞法律後的追訴責任,但是對具體的侵害則沒有任何保護的義務。
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裁決,這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很難幾句話說清楚,今天由於時間關係我們就不詳細去延伸討論了。我們需要知道的是,無論這個原則是否合理,但它已經是一個客觀存在的事實,它帶來的一個最重大影響,就是意味著最高法事實上允許各州將自衛權下放給了公民自己。
所以一旦我們了解了這些情況,每個人都必然面臨一個關鍵問題:在美國這個罕見的警察對公民沒有防衛義務且自衛權下放的國家,當你遇到不法侵害時候,你是選擇等待警察,還是選擇擁有一把槍自衛?
每個人如何選擇,那就是每個人的權利,也是每個人的自由,我這裡只是和朋友們從另外一個角度來進行討論。如果我們要從現實生活中尋找對比,客觀地說,兩方面的例子都有。
我們可以看到許多嚴格禁槍的民主國家發生大規模槍擊案的比率非常低,比如英國和澳大利亞。我們也可以看到大量擁槍的國家同樣可以實現社會長期的祥和安寧,比如瑞士。而反過來,我們也可以看到芝加哥和華盛頓DC是全美控槍最嚴格的城市,但其槍殺率卻都名列全美前茅。
推翻「羅訴韋德案」的裁決
好的,接下來我們要說說最高法今天的另外一個重大裁決,這就是推翻「羅訴韋德案」的裁決。
美國最高法院週五(6月24日)以6票贊成、3票反對推翻了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這一里程碑式的裁決意味著推翻了50年前寫入憲法規定的墮胎權。
羅訴韋德案是1973年的一次判決,這個判決直接關係到懷孕女性是否能夠合法墮胎的問題。
根據這份判決,在婦女懷孕前三個月(第1到第12週),由於胎兒不具有「母體外存活性」(Viability),所以孕婦可在與醫生討論之後自行決定是否墮胎;懷孕三個月後,政府可以限制墮胎,但是只限以保護孕婦健康為必要。
在胎兒具有母體外存活性(第24到28週)之後,政府保護潛在生命的利益,達到了不可抗拒利益的程度,除非母親的生命或健康遭遇危險,否則政府禁止墮胎。
「羅訴韋德案」的司法影響是巨大的,因為這等於開啟了墮胎合法之門,由此引發了持續50年的關於胎兒是否具有生命權的巨大爭議,一直持續至今。
此前在5月2號,美國媒體《政客》(Politico)就曾經獨家披露了一份由5位大法官支持,並由阿利托大法官撰寫的關於推翻「羅訴韋德案」的意見草案。這篇報導曾經引發巨大風波,拜登公開聲稱,推翻墮胎權就等於剝奪了女性對待自己身體的權利,這種做法也毫無隱私權可言等等。
其實拜登這番話算是說出了墮胎問題涉及到的兩個關鍵詞,一個就是女權,一個是隱私權。極左派或自由派都認為這是美國憲法規定的權利。
但這本身就存在重大爭議。
首先,隱私權是否屬於美國憲法規定的權利,這本身就是一大問題,因為在憲法中並沒有明確提到這一權利,隱私權這個概念是從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個人自由概念和第九修正案中延伸出來的。密西西比州總檢察長斯圖爾特(Scott Stewart)就明確主張,墮胎權並非基於美國的「歷史或傳統」。
其次,按照自由派的說法,女性擁有對自己身體的絕對權利,包括懷孕的胎兒,其生殺予奪也都從屬於母體,這也是我們看到很多女性抗議者舉著「My body my right」(我的身體我的權利)的由來。
如何定義生命
但這顯然存在一個極其重要的問題,就是我們如何定義生命。我們都知道,美國是以宗教立國的,無論東方還是西方的文化,都明確說明人的生命自於神的創造,也就是說,一個人的身體不僅屬於你自己,也屬於創造你的神。一個人並沒有對任何生命具有天然的生殺予奪的權力,無論其殺死的是胎兒的生命還是自己的生命。
為什麼很多原始的正教都禁止自殺,認為自殺也是有罪的,就是因為生命從本質上說並不完全屬於你自己。所以「my body my right」的說法,其根源其實來自無神論和達爾文進化論。
美國憲法寫明保障生命、財產、自由等基本權利。支持墮胎人士認為3個月內的胎兒不是生命,但現代科學對生命的認識已經非常深入,已經有很多的證據可以證明所謂的進化論不過就是一種從未得到證實的假說。
尤其全息技術的發展,已經可以證明無論是一片樹葉還是一隻小白鼠,對其一個細胞切片進行特殊處理並拍照,就可以看到這片樹葉或小白鼠的完整形象,這說明了哪怕是非常早期的胎兒,其生命也是完整的。
我們都知道生命從受精卵形成的那一刻起,其已經具有了完整的從父母雙方繼承而來的所有DNA信息,而這些基因信息就已經決定了這個生命未來是男是女、會長多高多胖,包括未來會得什麼病、是否會患癌症或糖尿病等等,很多重要的信息都在基因層面就被注定了。這個生命的信息已經完整存在,只不過是其還在慢慢發育成長並兌現這些基因信息的過程中而已,這個過程無論在母體內還是母體外,其本質上並無任何區別。
所以,在我看來,最高法這兩個連續的重磅判決,可以視為是美國歷史上的最重要里程碑之一,這不僅意味著美國開始出現了向傳統回歸的跡象,更重要的是,可以讓我們重新去思考,我們應當如何看待一個生命,以及一個生命與生俱來的權利是什麼。
好的,今天我們就聊到這裡了,謝謝各位的觀看和收聽,我們下次再見。
《遠見快評》製作組
(責任編輯: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