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北京時間2022年05月19日訊】布拉格的故事是這樣的:1953年,一位優秀的女共產黨員由於持不同意見而被當局逮捕,而逮捕和處理她案子的正好也是一名女捷克共產黨領導人。這位女領導人經過取證和審訊,最後判處了那位持不同意見的女共黨員的死刑,並在那一年執行了絞刑……
如果你是那個年代過來的,這個案子對於你是如此的稀鬆平常,而且,半個世紀過去了,改天換地多少年了,不但沒有追究,甚至都沒有人提起了。可是,就在一個月前,捷克布拉格的法院卻開始對那位50年前判處一位女共產黨員死刑的原女共黨領導人進行審判……那位50年前判處持不同意見女黨員死刑的原女共黨領導人剛剛被判處7年監禁——對了,她如今已經快90歲高齡了!如果沒有奇蹟出現的話,她將會死在監獄裡!
也許有人迷惑不解,不知道這件案子為什麼會引起我們的強烈好奇和關注,而且也許還有人會問,不是說蘇聯東歐沒有出現清算前朝官員的現像嗎?如何解釋50年後秋後算賬,竟然把一位當時的領導人判刑入獄呢?
有這些疑問不奇怪,因為還沒有告訴你這件案子中最重要也可能是最奇怪的事兒:布拉格法院用來判處這位前女共黨領導人罪行的法律並不是當今民主捷克的法律,他們判她入獄七年的依據竟然是1953年的捷克共產黨的法律!
大家不妨設想一下,如果依照現在的捷克法律,那麼都清楚,以前那個政權幾乎所有的官員都「違法」了,對他們進行審判,清算,投入監獄,也是理所當然的。可是和平演變後的蘇聯東歐並沒有發生這樣的情況,卻發生了現在的法官援引半個世紀前那部被他們仇恨與拋棄的法律,對一位當時就違法了的官員進行隔了半個多世紀的判決。
這實在是太有意義了!我們知道,特別是在文明社會裏,就算最邪惡的國家,也是有法律的,除了少部分惡法之外,人類普遍接受的法律(例如殺人償命,禁止行賄受賄,判刑要講究證據等等)也都是存在的。法治和人治的區別,不在於是否有完善法律,而在於是否執行法律。
十幾年前一位美國憲政學者說過,這個世界上集中了最美麗詞語的憲法是北朝鮮的,而且也是最厚、內容最豐富的憲法之一。當時我們幾乎暈倒。因為,我們都知道,在那個國家,憲法只是擺設,真正違反憲法的不是別人,正是那些制定了這部憲法的執法者。再如納粹,投降後法庭竟然找不到他們曾經有屠殺猶太人的明確法律,甚至連一紙明確的命令都找不到!難怪有些屠殺猶太人的納粹軍官竟然說,他們滅絕猶太人只是揣摩上意,只是接到了指令(法庭上無法證實的)。換句話說,即便按照納粹的明文法律,屠殺猶太人也是犯了殺人、屠殺罪!
布拉格這起判決揭示的意義在於:即便按照當時的捷克法律,這位判處持不同意見黨員死刑的女共黨領導人也犯了罪!她不但沒有齊全的證據,而且,利用自己手裡的權力,不顧法律程序,來了一個欲加之罪,違犯了當時捷共自己承諾的思想和言論自由……她當時就犯罪了!
從內心裏說,我們不主張清算,特別是那種用新的法律來「秋後算賬」。哪怕你站在了人類正義的制高點,對過去的一切包括歷史有一個居高臨下姿態,我們還是不希望有清算。
可是,我們不喜歡清算,卻更不喜歡因為我們主張「不清算」而引起那些壞人們有恃無恐和肆無忌憚。這正如在我們別無選擇的時候,我們希望對過去的貪污腐敗既往不咎,可我們卻看到他們把「未來」也變成了「既往」,繼續馬不停蹄地猖狂地貪污腐敗,違犯他們自己制定的法律!
再邪惡的政權,也不敢文明社會明目張膽地逆歷史潮流。大多國家的法律至少在文字上都越來越趨同——例如都強調「人民被憲法保障的權力和自由」——因此,捷克用五十年前的法律來判決五十年前的官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半個世紀前,法律已經有了,然而,執行法律的人卻把自己的利益和權力置於法律之上,他們認為法律是用來對付人民的,他們可以永遠逍遙法外,而當時的民眾除了伸長脖子被他們套進絞索之外,別無選擇。
見識了布拉格的這起案例,也許有那麼一天,北朝鮮政權更迭了,人民也許制定了新的憲法和法律,但為了弘揚「寬容」,為了避免「清算」,他們根本不需用新的憲法和法律去審判對他們如此殘忍的獨裁者,他們只要用獨裁者自己制定的憲法和法律,就足夠了。在獨裁者當權的時代,他們不但制定法律,也蹂躪法律。民眾必須等待,等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時候,他們才拿起法律的武器——他們甚至有自信,拿起任何一部法律,獨裁者都是應該被關起來,甚至被推上斷頭臺的……
(轉自看中國/責任編輯:張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