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北京時間2021年05月07日訊】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法輪功學員單季寧女士,曾兩次被非法勞教、兩次被非法判刑,累計被非法刑期十一年。最近因一張所謂的「犯罪證據」照片,《疫情特刊》封面的四個字,沒有《疫情特刊》的內容,單季寧再遭銀川市西夏區法院非法庭審、枉判四年。
據明慧網報導,單季寧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三日被銀川市金鳳區公安分局警察綁架、關押構陷,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被銀川市西夏區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罰金二萬元。單季寧已向銀川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單季寧(單濟寧)女士,54歲,一九九六年開始修煉法輪功,按真、善、忍標準做好人,身心受益。在中共邪黨對法輪功的迫害中,單季寧曾兩次被非法勞教、兩次被非法判刑,累計被非法刑期十一年。
一、被非法勞教二年,在寧夏女子勞教所遭受迫害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邪黨開始迫害法輪功後,單季寧兩次進京和平請願,二零零零年十月被劫持到銀川看守所非法關押,期間被強迫幹「撕膠」的活──沒有任何工具,用嘴撕廢舊輪胎裏的線繩。
二零零一年一月四日,單季寧被非法勞教兩年,在寧夏女子勞教所被關押迫害。寧夏女子勞教所對法輪功學員進行「轉化」迫害,對拒絕「轉化」的學員實施強行鼻飼、長時間吊銬、毒打、電棍電擊、銬在樹上暴曬等迫害。
有一次,單季寧站起來制止惡徒折磨法輪功學員說:有話好好說,不要打人。警察衝著面部就是一掌,單季寧戴著的眼鏡被一掌打飛,警察用電警棍把她電倒,並把她頭朝下按在腳面上,打上背銬拖回監室。單季寧被拖回監室又被一夥吸毒犯圍毆一頓。
二、被非法勞教三年,再次在寧夏女子勞教所遭受迫害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五日,單季寧在發放真相資料被銀川市永寧縣公安局警察綁架,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被非法勞教三年,之後再次被非法關押到寧夏女子勞教所迫害。單季寧三年非法勞教期滿又被劫持到洗腦班受迫害。
三、被非法判刑三年(監外執行)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七日,單季寧在銀川市光明廣場講真相,被銀川市解放西街派出所警察綁架,非法關押在銀川看守所迫害。二零一零年四月一日,單季寧被銀川市興慶區法院非法判刑三年(緩刑五年)。
四、夫妻被秘密非法判刑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單季寧在寧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區發放真相資料,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國保大隊警察綁架,十一月十六日被劫入石嘴山看守所關押迫害。單季寧被綁架後,國保警察對她刑訊逼供,多次被毒打。
同年十一月二十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區公安分局國保警察調閱監控錄像後跟蹤綁架了單季寧的丈夫王德生,其租住的地方被非法查抄,遭劫掠的現金及設備、耗材超過十萬,被非法扣押一輛轎車。
王德生被綁架後,被秘密關押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一個派出所裏遭迫害,被綁在「老虎凳」上迫害了六天;之後又被國保警察劫持著,從一個有大量警犬的院子裏(石嘴山市警犬訓練基地)穿過,弄到一個屋子裏,再次被綁在「老虎凳」上「熬鷹」十天。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單季寧和丈夫王德生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區法院非法庭審;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被秘密非法判刑,單季寧被非法判刑三年、罰款一萬元,王德生被非法判刑十三年、罰款五萬元。
五、被非法判刑三年,在寧夏女子監獄遭受迫害
單季寧被石嘴山市大武口法院非法判刑三年後,被劫入寧夏女子監獄迫害。因她不放棄信仰,拒絕「轉化」,長時間遭受精神和肉體的摧殘。
二零一八年夏秋之際,一天下著雨,寧夏青銅峽市女教師陳晨被弄到四監區接受「警示教育」。 在那裏她看到單季寧因拒絕「轉化」雙手被銬在地上蹲著,人被摧殘的皮包骨頭,又瘦又小。獄警還對單季寧咆哮著:把你捆成粽子,釘成耶穌,你都死不了!看到這一幕,陳晨的眼睛濕潤了,犯人被嚇得戰戰兢兢。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單季寧三年冤獄期滿,被放回家。
六、又被枉判四年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三日,單季寧在街上發放真相資料時,被銀川市金鳳區公安分局惡警綁架,在銀川看守所被非法關押;九月二十八日被移送銀川市西夏區檢察院非法審查起訴,同年十二月十一日被西夏區檢察院非法以銀西檢二部刑訴(2020)48號起訴書構陷到西夏區法院。
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單季寧被銀川市西夏區法院非法庭審,她當庭講述了修煉法輪功的美好,為自己做了無罪辯護,對公訴人的指控當庭予以駁斥。律師從《憲法》等相關法律層面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
法庭視頻展示了單季寧的所謂「犯罪證據」,僅有的一幅物證照片顯示的是《疫情特刊》封面的能夠辨認出的「疫情特刊」四個字,沒有《疫情特刊》的內容。律師質疑說:《搜查筆錄》、《扣押筆錄》和《扣押清單》也只有《疫情特刊》記載,沒有對其內容的記載,且三份法律文書的記載不一致,出入很大,都簡單的冠名為「法輪功宣傳品」。
律師指出:在鋪天蓋地的疫情期間,除法輪功學員為了讓廣大眾生如何躲避瘟疫渡過劫難的《疫情特刊》外,社會上也出現了一些《疫情特刊》;只有小冊子封面的「疫情特刊」四個字,沒有內容記載輔助說明的一冊書刊,偵查人員、檢察人員按照一個特定思維推理定義為「法輪功宣傳品」,是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對證據的認定規定的,也粗暴的踐踏了《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目的;依三次向全社會公示的公通字[2000]39通知和《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持有、傳播「法輪功宣傳品」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是合法的,它不是單季寧的犯罪證據!
律師在法庭調查結束時說:通過法庭調查,根據事實與法律規定,足以顯示,單季寧無罪,應當立即釋放。二月二十五日,單季寧被銀川市西夏區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罰金二萬元
資料來源:明慧網
原文連接:累計遭枉判十一年 寧夏單季寧又被枉判四年
(文字整理:張信燕/責任編輯:劉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