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專欄】為何首都華盛頓不該是第51州

英文大紀元專欄作家Robert G. Natelson撰文/原泉編譯

1783年6月,聯邦國會在費城獨立廳召開會議。大陸軍包圍了大樓,要求補發工資。他們是和平的,但恐嚇也是顯而易見的。

國會要求賓夕法尼亞州當局驅散示威者,賓州當局拒絕這樣做。因此,國會離開費城,遷往新澤西州的普林斯頓,從而使這個城市做了很短一段時間的首都。

這一事件證實了美國開國元勛們的觀點,即首都不應該受任何州的支配。開國元勛們也知道,在歐洲國家,國家公職人員可能會被當地政府不願意控制、或無法控制的暴徒劫持為人質。

因此,1783年7月,國會開始在任何州之外的區域制定首都特區的規劃,由聯邦政府直接管轄。獨立的首都區域成為國會的首要任務。

當憲法制定者在1787年召開會議時,他們通過在文件中添加《飛地條款》(Enclave Clause)來做到這點,附件條款部分內容如下:

「國會有權……在任何情況下,對於由某州讓與的、且經國會通過的,用以充當合眾國政府所在地的地區(不超過十平方英里),握有對其一切事務的全部立法權。」

確保國家首都不被占領是將其置於任何州的邊界之外的原因之一,但也有其它原因。開國元勛那一代認為,為了讓共和政府生存下去,決策者(包括選民)應該免受他人的不當影響。他們必須能夠在充分考慮證據的基礎上自由做出決定。由嚴重依賴他人的人做出的決定僅僅反映主人們的意願,這就像給主子們額外的選票。

許多參加憲法辯論的人擔心,首都地區的居民主要由政府雇員及其家屬組成,他們只反映他們所依賴的政府的利益。國父們不希望聯邦政府的家屬們過度影響州或國家的選舉。

國父們還認識到,不給首都地區的居民投票權並不意味著他們沒有影響力。相反,之前的歷史表明,這些居民會有巨大的影響力——部分原因是他們靠近聯邦機構,部分原因是許多人是政府官員或雇員。允許他們參加全國性選舉將不公平地進一步放大他們的權力。

《憲法》反映了所有這些擔憂,因此規定華盛頓特區在國會不能擁有席位,居民不得參加總統選舉。

1788年,馬里蘭立法機構正式提出將首都地區的土地管轄權讓給聯邦政府。第二年,弗吉尼亞州在也這樣做了。1791年,國會接受了馬里蘭州和弗吉尼亞州的提議。10年後,哥倫比亞特區正式成立。聯邦政府後來把弗吉尼亞的土地歸還給了該州,所以現在的哥倫比亞特區都是馬里蘭州的土地。

1960年,國會提出了第23修正案,並於次年得到各州的批准。哥倫比亞特區居民獲得美國總統選舉權利,該法案賦予特區居民3張選舉人票。1973年,國會通過了《地方自治法》(Home Rule Act),允許哥倫比亞特區實行地方自治。

按照目前的提議,新設的州將包括哥倫比亞特區的所有地區,除了仍由聯邦政府控制的小塊區域。成為州之後將被稱為「華盛頓道格拉斯邦」——大概意思是道格拉斯州的華盛頓市。關於這一提案的許多爭議集中在這樣的問題上,如該地區是否足夠大,或是否足以自給自足成為一個州。

但這些爭論都是多餘的,我剛才講述的歷史和現代含義應該足以推翻這種觀點。

正如1783年發生在費城的事件所證明的那樣,哥倫比亞特區的州地位將使聯邦政府屈從於州政府官員的擺布。「道格拉斯邦」的官員可以拒絕約束威脅聯邦機構的騷亂者。他們可以威脅或恐嚇聯邦官員以達到政治目的。一個明顯的伎倆可能是道格拉斯警察用交通罰單騷擾國會議員,直到國會通過一項特定的法律或給予道格拉斯聯邦更多的援助。

馬里蘭州1788年提出的讓與條件,也反對哥倫比亞特區成為州。憲法授權國會對一個州的部分地區行使管轄權,但前提是該州同意讓出管轄權。「飛地條款」的另一部分明確指出,讓與代表著州同意喪失其部分土地。

但是,馬里蘭州之所以同意讓與,以及國會的同意,顯然是基於這塊土地被用作國家首都。1788年馬里蘭州的法律規定,讓與的是「本州內不超過10平方英里的區域,國會可以確定並接受該區域為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所在地」。

馬里蘭州不同意在其土地上建立另一個州。如這樣做需要根據《憲法》(第四條第3款)完全不同的部分來進行。

換言之,馬里蘭州的同意對建立一個聯邦「飛地」作為國家首都是有效的,但對建立一個新州是無效的。將哥倫比亞特區全部或部分區域變成一個州,要麼需要與馬里蘭州達成新的協議,要麼需要憲法修正案。

另一個反對意見來自第23修正案的結果。這些結果充分證明了開國元勛們對於允許特區居民在聯邦選舉中投票的擔憂是正確的。正如歷史記錄顯示的那樣,在總統競選中,華盛頓特區的選民不會認真衡量總統候選人的優劣。這個地區是聯邦政府的屬地,它的選民總是投票給主張大政府的政黨——民主黨。

哥倫比亞特區的居民在15次總統選舉中,每次投票都給民主黨候選人,而且民主黨人得票率極高:2020年,喬·拜登獲得了他們92%的選票。

這些結果表明——除了最狂熱的民主黨人之外,其他人都感到不安——我們應該討論廢除第23修正案,而不是承認特區成為一個州。

1973年的《華盛頓特區地方自治法》也沒有獲得成功。2012年,《華盛頓郵報》發表了一位長期在華盛頓特區工作的記者的專欄文章,標題告訴你所有你需要知道的關於那裡的政府:「華盛頓特區如何成為腐敗之區」。美國不需要在國家議會中出現更多的腐敗。

原文:Why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Should Not Be a State刊登於英文《大紀元時報》。

作者簡介:

羅伯特.G.納特森(Robert G. Natelson)曾任憲法學教授,是設在丹佛市的獨立研究所(Independence Institute)憲法法學高級研究員。他是《原始憲法:實際所言及含義》(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一書的作者。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轉自大紀元/責任編輯: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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