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縣公檢法造假關押社會精英 律師要求無罪釋放

【新唐人北京時間2021年04月14日訊】四川瀘州市陽區四名法輪功學員李世芳劉開勝、簡紅梅、代群英,他們是社會精英,優秀的企業家、高級工程師和音樂教師。僅僅因為信仰而被當地派出所綁架,遭合江公檢法造假構陷、關押和非法起訴,兩位正義律師依法辯護,要求無罪釋放。

據明慧網報導,二零二一年四月二日上午十點,四川瀘州市被非法關押了近八個月的四名法輪功學員李世芳、代群英、簡紅梅、劉開勝,遭合江縣法院非法庭審。兩位北京律師依法辯護,要求無罪釋放當事人;四名法輪功學員自辯無罪,要求無條件釋放。

一、合江公檢法構陷造假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六日,瀘州市江陽區四名法輪功學員代群英、李世芳、簡紅梅、劉開勝到合江縣自懷鎮趕場,被當地派出所綁架,被合江公安國保非法刑事拘留、關進合江縣看守所,後轉到瀘州市納溪區看守所。期間,他們的家被非法查抄,家中屬於個人信仰的私人物品大法書籍、師父法像、電腦、手機、U盤、內存卡等被搶走,加倍折算成幾百份的所謂「證據」。

合江公檢法合夥構陷他們,非法起訴,企圖再次製造冤獄。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合江國保將四人構陷到檢察院;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合江檢察院參與構陷下達起訴書;合江法院定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庭審。

四名法輪功學員,都是在法輪大法修煉中按「真善忍」重德修心,嚴格要求自己做好人的人。

1、獎狀、證書一大堆的女企業家

李世芳,女,現年67歲,原瀘州市毛巾床單廠廠長(曾兼書記),大學文化。任職時,該廠處於倒閉狀態。李世芳臨危受命,日夜操勞,嘔心瀝血十五年,硬將這個搖搖欲墜的企業扭虧為盈,企業資產新增十多倍,產品出口十多個國家和地區,成就了該企業建廠以來最紅火的時期。李世芳業績斐然,被評為瀘州市十佳優秀青年廠長,四川省百佳優秀青年廠長。李世芳還任過瀘州市女企業家協會會長,四川省女企業家協會理事等民間職務。多家媒體書刊報導過她的事蹟,得到過很多榮譽,如她所說,獎狀、證書一大堆。

李世芳為了挽救、振興國企,付出了十五年的心血,付出了寶貴的健康,弄得滿身是病,如患腦供血不足、頸椎骨質增生、頭昏痛、失眠、膽結石、膽囊炎、糜爛性萎縮性胃炎、胃竇炎、腸炎、內外痔、陰道炎、肝炎、乳腺纖維瘤、貧血、胸椎骨折、記憶錯亂等病。用她的話說,自己的身體「就像一架破機器,沒有一處是好的」。全國大醫院跑了不少,知名專家學者找了不少,甚麼先進的醫療技術、民間單方都用過了,病沒有好轉,只能在痛苦的絕望中活一天算一天。一九九七年五月,峰迴路轉,柳暗花明,病入膏肓的李世芳廠長修煉了法輪大法,全身的疾病竟不翼而飛。她親身體驗了法輪大法的神奇與美好。

2、與人為善、口碑好的總工程師

劉開勝,男,現年48歲,四川省地礦局一一三地質隊高級工程師,技術顧問,水工環地質勘察院總工程師。

劉開勝於一九九五年讀大學時,開始修煉法輪大法。他說:「作為法輪功修煉者,我在學校讀書時處處為別人著想,從身邊的好事做起,認真學習。大學畢業服從學校分配到瀘州工作。在工作中,我也處處要求自己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去做。工作中任勞任怨,從不計較個人得失,出差住的是便宜的旅店,工作中不收受別人的好處費,不貪污公家一分錢,深得領導的信任和同事的尊重,被單位聘為水工環地質勘察院總工程師。」

「這二十多年來,我沒吃過一粒藥,沒生過一次病,每天都開開心心,精神飽滿的為單位工作,與同事相處的很好,沒有和領導、同事吵過一次架。在家裏,在各種社會環境中都對別人好,只做好事不做壞事,家庭、社會、單位都知道我是修煉法輪功的好人。」

單位同事說,劉開勝是我們公認的好人,人品好,技術好,不打牌,不抽煙,整天樂呵呵地與人為善,是單位的頂樑柱。我們單位領導、員工都盼望他早日從監獄出來。

有人常回憶說,劉開勝大學畢業剛到瀘州工作時,還是個小伙子,單位報到後立即就找當地的集體學法點。在幾十、上百人的集體學法點上,年輕的學子英氣勃勃,雙盤學法可達兩、三個小時,讓人羨慕不已。

3、學生喜歡的音樂教師

簡紅梅,小學音樂教師。她說:「我原來滿身是病:甲亢、重度貧血、婦科病、血色素只有5點幾克,體重七十幾斤。九五年在西南師範大學函授時,查出聲帶疲軟,唱歌高不成,低不就,多唱一會兒就不行了,嚴重的影響了我的工作。一九九六年修煉了法輪大法,我的身體完全康復了。體重增加,臉色白裏透紅,聲帶恢復正常。我能正常上課了,用健康的身體搞好音樂教育,服務於學生,我感到無比的快樂。」

「修煉法輪功後,我的心境變化很大。我更關心學生,對他們像自己的孩子一樣對待,學生們都喜歡上我的課,他們都感受到了我帶給他們的善良。對學生的錯誤也不是和以前一樣指責和亂罵,而是耐心教育,真心的幫他們解決問題,他們有甚麼想法都願意和我交談,對學校安排的工作如編排節目等,也認真的做好,不計報酬,不計名。我還放棄了對前夫的怨恨心,從心裏原諒了他。」

4、見證大法神奇的代群英

代群英,68歲,下鄉知青,瀘州市紙箱廠退休工人。她說:「我是二零零九年八月修煉法輪功的。煉功前心口痛,病發時,痛得好像心臟在裏面擰,難受至極。小肚子也經常痛,痛時用手按著才好過一些;還有頸椎痛,痛時不能睡枕頭,痛得很厲害的時候,用拳頭捶捶才好過一些。特彆腳趾上長了個雞眼。別看這小小的不起眼的雞眼,折磨的人難受,還難治。幾十年的雞眼一直折磨著我,走路痛,穿不得高跟鞋,鞋緊了一點也痛。每週要用刀片削一次,如果不削,就痛得走不得路。煉法輪功後,所有的病全都好了,沒吃一分錢藥。有一次煉功,長雞眼那個腳趾使勁痛了一下,從此以後雞眼就不見了。我禁不住的感歎神奇,真的神奇,法輪功太神奇了。」

「有一次,鍋裏六、七兩油燒開了,而且火很大,牛肉下鍋一下濺了好多油出來,把我的整個手掌,整個手背燙得通紅,火辣辣的,痛得鑽心。第二天起了很多很大的水泡,水泡慢慢破了,流出許多黃水,黃水流到哪裏,肉就爛到那裏。皮掉了,現出了紅紅的嫩肉,誰看了都要嚇一跳。但是我堅持學法煉功,沒找醫生看,沒有吃藥打針,沒花一分錢,潰爛慢慢就好了。我不由得從內心深處發出一句話:法輪大法好!我要把大法的美好告訴更多的人,讓更多的人受益。」

「以前我脾氣不好,急躁,為一點小事就罵人,常常和家人吵架。愛嘮叨,聽不得別人提意見,人家指出我的不足就不高興,總和別人爭執。幾十年養成的壞脾氣、壞習慣要改好,對我來說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幾十年來沒有任何人任何力量能改變我,只有大法改變了我,使我能變成一個更善良更好的人。」

二、律師要求撤銷案件,無罪釋放

代群英的家屬聘請北京正義律師為親人維權。二零二零年九月四日,北京律師到看守所會見了代群英,又到合江縣公安局向國保辦案人王中和麵談釋放代群英,並向他遞交了《代群英無罪,應撤銷案件予以釋放的法律意見》的文書。

得知代群英四人被非法構陷到了檢察院,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群英的律師再次從北京到合江,閱卷後向合江檢察院遞交了《對代群英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律師意見書》。

律師在意見書中,從信仰自由的普世原則、犯罪構成的四要素,及行為的後果是否有社會危害性等等,多方位的詳盡的闡明了法輪功學員代群英無罪,要求撤案並無罪釋放。律師在意見書中,又從道德良知,及道德良知與法律的關係層面深入講道理,告誡他們:「現在是案件終身負責制,警察執行上級錯誤的命令,也要負法律責任。你們可以不相信因果報應,難道你們就不為你們的將來的前途著想嗎?」

「當然,法律是要的,命令也是要的,而且在我國,某些命令在某些情況下,存在著與法律及人類良知相衝突甚至嚴重違背人類良知的情形,希望你們能本著自己的良知和道德,本著對歷史負責的精神,以高度的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來維護社會正義,做出正確的選擇,對代群英撤銷案件,無罪釋放。」

律師要求公安局、檢察院依法釋放好人,往返奔波,努力制止迫害法輪功的冤案繼續發生。可是,合江公安、檢察院,受制於所謂的「上邊」,即江澤民黑惡勢力的操控,阻撓,沒有採納律師的正確意見,硬著頭皮將案件推向法院,把四名法輪功學員推上法庭。

律師得知該案已構陷到了法院,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趕往合江法院遞交代理手續。此時方知,合江法院已經定下了庭審日期(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並為四名當事人指派了辯護人。律師說,我是代群英家屬委託的辯護人。代群英不需要指派的辯護人,不需要「援助律師」。於是,法院預謀的這場庭審,全是由法院指派辯護人登場造勢的局面被打破,合江法院當即決定開庭改期。

此後,李世芳的家人又聘請了一名北京律師為親人維權,合江法院原定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的庭審再次改期。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律師到看守所會見代群英時得知,法院指派的「律師」去會見代群英,代群英覺得奇怪,就問:我是有人辯護的,怎麼給我指派一個來呢?指派律師謊稱:你的律師不來了,他沒去檢察院,法院他也沒去。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日,兩位北京律師出庭辯護。律師一進法院大門就被要求安檢。律師問,憑甚麼安檢?我們不安檢。律師拿著手機,翻開律師不進行安檢的法律規定給他們看。審判長陳小容來了,她說,你不進去,是你放棄辯護。律師說,不對。是你剝奪我的辯護權。審判長轉身走了。一個領導過來看了看他們的證件和手續,讓他們進去了。

北京律師的辯護非常到位。首先觀點鮮明的表達辯護意見。如代群英的律師說: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起訴書中指控我的當事人代群英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罪名不能成立,代群英的行為沒有觸犯任何刑律,應該無罪釋放。

一、代群英主觀上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故意。代群英修煉法輪功主要的目的是為了強身健體和淨化人心,並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而不是為了破壞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因此我的當事人主觀上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故意。

二、代群英客觀上也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信仰屬於意識形態範疇,是思想領域的事……不管一個人信仰甚麼,只要她在客觀上沒有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就不能對信仰者定罪量刑。而就本案而言,代群英客觀上並沒有實施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

1、本案沒有代群英參與邪教組織的證據。代群英究竟利用了哪個邪教組織,它的組織形式是甚麼?它的機構、成員、職能人員、管理形式等等都是甚麼?這個組織的住所地是在國內還是國外?代群英是這個組織的甚麼官職?有甚麼能力可以利用該組織?誰聽她的?她下的甚麼命令?怎麼利用的?她有沒有從該組織處接受過指令或資助等等?公安機關沒有相關的證據來證明。

2、沒有代群英破壞任何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的證據。公安機關沒有證據能證明:我的當事人破壞了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規,以及破壞了哪一條法律從而導致該法律或行政法規在實際社會生活中得不到貫徹執行。

3、現有的證據與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沒有關聯性。扣押的物品是教人向善的,不是邪教宣傳品。

4、關於法輪功的資料(不限於本案)。一部份是法輪功學員修煉用的,比如《轉法輪》《轉法輪法解》《法輪佛法》等,這部份內容都是教人如何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修煉心性,做一個好人,當然沒有甚麼違法之處,更不會破壞甚麼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另外還有「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等。說「法輪大法好」當然沒有甚麼問題,我的當事人是為了向她人推薦、介紹法輪功,宣傳法輪功的好處,這與商家和企業散發宣傳資料向消費者宣傳介紹自己的產品和服務一樣,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的,也沒有破壞現行的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至於「真善忍」這是全人類公認的普世價值觀,當然也沒有甚麼問題。

5、「思想不能構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已經成為人類社會的一種文明共識,並作為一項原則被寫入《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我國已經在幾年前加入了這兩項公約,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我的當事人信仰並修煉法輪功是憲法所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體體現,是憲法賦予我的當事人的權利,任何個人或國家權力機關都沒有權力干涉我的當事人的信仰自由。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公安機關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來打壓、迫害、構陷我的當事人已經構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的「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罪」,應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在「從犯罪構成的客體來看」的論述中指出:「二零零零年五月十日公安部認定的十四個邪教組織裏是沒有法輪功的。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人大常委會頒布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也沒有提到法輪功。新聞出版署第50號令,證明法輪功資料是合法的。 2017年2月1日生效的《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沒有提到法輪功。既然,現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釋都沒有法輪功是邪教的規定,現實生活中,為甚麼有人誤認為法輪功是邪教呢?」「真正首先把法輪功和邪教聯繫起來的,是一九九九年十月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正式公布法輪功是邪教,接著,人民日報發表評論員文章:說法輪功是邪教。律師認為,領導人的講話不是法律,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而新聞媒體的文章更不能做定案的依據。法院判案依據的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事實上,法輪功只是一個鬆散的修煉群體,沒有任何組織形態,更不是所謂的「邪教組織」,誰愛練就練,不愛練就不練,來去自由。因此,法輪功並不是邪教,更不是邪教組織,我的當事人修煉法輪功並不是「利用邪教組織」活動。」

律師還說:我的當事人只是一個普普通通的法輪功修煉者,一心想的是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她是一個正直守法的公民,她所做的事只是為了讓別人了解法輪功,不要再誤解法輪功,其用意和出發點是好的。代群英的行為沒有導致任何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損失或傷害,也沒有擾亂公共秩序,更沒有損害公共利益等,可以說沒有絲毫的社會危害性。傳播信仰、從手段上看,我的當事人所採用的手段也是和平的方式,是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

律師全方位的論證當事人無罪,庭辯中,又指出了證據不清,事實不足的問題,庭審結束,律師要求無罪釋放當事人。

三、揭露公安、檢察院構陷造假

1、申請非法證據排除

當事人簡紅梅在庭審前提出了兩項申請,第一項不戴手銬,第二項非法證據排除。庭辯中簡紅梅向法庭陳述了關於非法證據排除的問題。她說,公安在辦案期間,長時間提訊不讓她喝水,讓兒子、媳婦去見她,以兒子兒媳要離婚要挾。在此逼供情況下的供詞,是非法證據,要求排除。

2、揭穿以判例法取代成文法的構陷伎倆

兩位北京律師,及法輪功學員都從國家現行法律、公安部文件、新聞出版署50號令,包括兩高院的「解釋」,闡明了國家從來沒有定性法輪功為某教,中國公民修煉法輪功合法,傳播法輪功真相合法,駁斥了公訴人所栽贓、構陷的罪名。

公訴人拿不出非法定性法輪功為某教的法律依據,逼急了,就說法輪功在九幾年就被公安部、民政部取消了。劉開勝說,取消的是法輪大法研究會,不是法輪功。公訴人又說,與法輪功有關係。這裏有判例來認定。

提到「判例」,不禁使人想到,中共司法迫害法輪功製造冤案的判例,已成為模板,二十一年來,同樣的罪名,同樣的手段,複製了成千上萬的冤案。所謂的「依法執法」完全是欺騙社會、糊弄百姓的謊言。眼前,公訴人竟拿出這些個非法判例來當說辭。於是律師犀利的指出:確實有些判決,判法輪功有罪。但是在中國判案只是依據成文法,不是判例法。中國是不承認判例的。當庭揭穿了中共司法偷梁換柱,以判例法取代成文法迫害法輪功製造冤獄的邪惡伎倆。

3、破除利用證人構陷

公訴人指控當事人散發資料,換算成傳單有八百多份,並說有六位證人可以證明。但是這六位證人一個都沒有出庭作證。

律師說,從案卷中證人的筆錄看,這四位當事人被抓的時候,證人都在場,他們就此認識了這四個人,再找他們辨認,把搜繳的東西給他們看,他們肯定說就是這四個幹的啦(按常理,這樣的證人要找多少都能找到,花錢也可以買到)。

律師的辯護,破除了公訴人利用證人構陷的預謀。公訴人還說,你看,這些村民發現之後報警,自發地去報警,這些村民都認為他有罪。劉開勝說,這都是你們電視上、廣播上的宣傳對我們的污衊造成的。謊言宣傳從江澤民發動迫害就開始了。廣播電視的宣傳迷惑了民眾,讓民眾不理解我們。

4、揭露「辨認」造假

公訴人提到,他們幾個人都互相辨認了。即指公安辦案記錄中,劉開勝辨認出了代群英,代群英也辨認出劉開勝,他們互相都「辨認」了。律師說,他們幾個本來就認識,辨認出此人是誰,說明他們認識,不等於說明他去散發了資料呀。

簡紅梅對這個「辨認」進行了補充,當庭揭露了公安是如何利用辨認造假的。她說,叫她看照片這是不是劉開勝?這是不是代群英?她就如實的說「是」。於是在他們筆錄中就寫成,他們去散發傳單資料了。

從簡紅梅揭露的事實可見,公安把對人物的辨認,偷換成對這個人做了甚麼事情的確認,完全改變事物的本質。對幾個當事人都來這麼一手,走一圈下來,就形成了幾個人都相互指認的怪圈。這下公安可有話說了:你看,人家都把你說出來了。這就是中共司法人員受假、惡、鬥邪黨文化毒害形成的奸猾、狡詐的思維,與偷換概念、造假構陷的又一邪惡伎倆。

四、四名法輪功學員當庭表示無罪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日上午審判一開始,審判長依次詢問每個當事人是否認罪?四位法輪功學員都說,我沒有罪。審判長又依次問辯護人:對這個起訴認定的事實和罪名有沒有意見?劉開勝的指派律師排在第一,他首先回答說,沒有意見。

以往的指派律師都是在「援助」中共操控的法庭,為中共的迫害站台,協同公訴人構陷冤獄作有罪辯護,因此簡紅梅認為自己無罪,不需要這樣的辯護,辭掉了法院指派的辯護人。

李世芳、代群英家人聘請的北京律師都堅決的說,法輪功沒有罪。北京律師詢問劉開勝,你是無罪的嗎?劉開勝說,我當然是無罪的。律師說,但你的「辯護律師」對起訴的罪名是認可的,等於做的是有罪辯護,你還需要他為你辯護嗎?劉開勝說,他如果給我做有罪辯護的話,我可以不要。劉開勝沒有完全拒絕指派律師的辯護,留有餘地的做法體現了修煉者的慈悲。他給了指派律師一次現場聆聽為法輪功無罪辯護的機會,一次轉變思想,明白真相的機會。

在這場蓄意迫害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庭審中,北京律師的無罪辯護有理有力,條理清晰,言簡意賅,法輪功學員也運用法律自辯無罪。正與邪的較量,善與惡的理性交鋒,想必對那位指派律師也有所震撼。如談到所謂「證據」,劉開勝就說,我沒有去發資料。但是法輪功的資料是合法的。就這類問題,劉開勝說了很多。那位律師就說,我同意當事人的辯解。

庭審結束,法官要律師發表意見,指派律師就說,如果法院要定他有罪,我建議從輕處罰。這個話裏傳遞了這樣的信息:「如果」法院定他「有罪」,並不等於我認為他有罪。這就和剛開始法官問,對這個起訴認定的事實和罪名有沒有意見的那種無可置疑的態度不一樣了。

五、法庭內外

法院對明知沒有違法的法輪功學員進行審判,是枉法審判,所以法院一遇這類案子就如臨大敵,表現出異乎尋常的心虛和恐慌。如,既然是「公開審理」,就意味著審判是要接受民眾監督的,是可以有廣大民眾參與旁聽的正常的司法活動。

可是當日手持身份證的民眾根本不讓進法庭旁聽。旁聽名額只限於當事人的家屬,一家也只有一個。而且,手持盾牌的特警,全副武裝的把持大門;法院門外,大街對面,便衣雲集。當地的、周邊市區、縣區的公安局、派出所警察,全都身著便衣,不戴胸牌,隱匿身份,混跡於各地區街道辦、社區人員中。有的便衣人員來回蹓躂,對法院門口停留的路人進行盤查:你在這裏站著幹啥子?等哪個?你在這裏坐起幹啥子,你還不走?

法庭內,旁聽席被安排來的人坐滿,不明身份的旁聽者至少有二十多人;二十多個法警充斥庭內,法警把兩位北京律師夾在身邊,大攝像機也對著律師。

李世芳的家人在開庭的頭天得到法院的通知,說一個當事人的家屬給一個名額,他可以到庭旁聽,結果手持旁聽證的家屬被法官攆出法庭,說他是「證人」,不准進。李世芳的家屬非常氣憤,說,早點告訴我不能進,我可換另外的家人來嘛。

李世芳的家人很不理解,家屬怎麼成了該案的「證人」了呢?原來公安在非法抄家時,在李世芳家抄到一點東西,如有真善忍好字樣的蓮花飾品等,警察就對其家人說,這是在你家抄到的,你簽個字。這個字一簽,家屬就被警察鎖定為該案的「證人」,就成為了與警察合夥構陷自己親人的幫兇。

代群英的女兒也成了這樣的「證人」,想進庭不讓進,哭也沒用。最渴望、最應該旁聽的家人被阻擋庭外,法庭被不明身份的人佔據。正如一名律師說,你配合他的工作,他剝奪你的權利。

資料來源:明慧網

原文連接:遭綁架構陷 四川瀘州四名法輪功學員要求無罪釋放

(文字整理:張信燕/責任編輯: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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