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北京時間2021年03月18日訊】湖南省長沙市公安非法綁架二十多位法輪功學員,警察上百人穿便裝深夜撞門入室,拿著蓋個瀏陽市公安局空白公章的文書綁人。家屬為被綁架的親人聘請了律師,公安局閉門拒絕律師。
據明慧網報導,湖南省國保大隊、長沙市國保大隊和各區公安分局,根據長期網絡與電信的監控及跟蹤,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七日、二十八日,非法抓捕法輪功學員李志剛、陳陽、曹志敏、張靈革、章芙蓉、劉燕萍、喻輝、夏敬澤、孟凱、徐麗華、文靜等二十多人。此後,辦案單位瀏陽公安局閉門,拒絕與接待法輪功學員的律師見面。
出示空白公章 非法抓捕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七日與二十八日,長沙市公安、警察、派出所、小區人員穿便裝上百人,深夜撞門入室,綁架二十多位法輪功學員,連80歲的老人都要綁走。這二十多位法輪功學員中有博士生、高幹、教師、律師等,都是有文化有素質的修煉真、善、忍的修煉者。
在這次綁架法輪功學員的事件中,參與人員講的長沙本地話為多數,卻冒稱是瀏陽市來的,全都拿著蓋個瀏陽市公安局空白公章的文書。
過程中,他們恣意抄家,亂翻大法書、計算機、打印機等私有物品。當被問到為何綁架人?曰:「我們是奉命行事!」且拿不出任何法律上的依據來綁人。
目前,除法輪功學員曹志方、楊芳未批捕,已被送洗腦班,其餘人員都被非法批捕。有的學員家裏有80多歲的父母,有的學員有小孩,又不准家人接見,過年都不能看上一眼。有個老年法輪功學員的孝順女兒寫了封勸善信給迫害者,反遭非法關押。
煉法輪功是合法的
在這個案件中,公安和檢察院對以上法輪功學員刑事拘留和批捕中使用的罪名都是觸犯《刑法》第三百條 第一款的「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但稍分析,就會知道這是一個典型的冤案。
根據中共現行的法律,沒有一條法律認定法輪功是×教(中國政府認定的十四種邪教根本沒有法輪功)。「邪教」之說只是江澤民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的訪談時首先拋出的。第二天《人民日報》跟風發表評論員文章,重複江澤民的誣蔑之辭。
再者,《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而對法輪功學員打壓使用的罪名都是《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但法輪功學員的行為破壞了哪一部或哪一條法律使之不能實施?根本找不到相關的事實和證據來證實,因為本來就是不存在的。所以,依據中國現行法律,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
瀏陽市公安局閉門拒絕律師
綁架事件發生後,有家屬為被綁架親人聘請了律師,律師從外地趕到長沙,於第二天去會見當事人時,看守所告訴律師,當事人已於當天被辦案單位接出,「監視居住」。依照法律,因當事人在當地有住所,監外居住也應該送回家進行,或者通知家屬才行,可家屬未接到任何通知,也不知究竟關在甚麼地方。
由於害怕被人知道事件真相,面對家屬聘請律師,當地人員避而不見,不肯開門,把律師全拒絕、退掉了。律師找到辦案單位瀏陽公安局時,每個辦公室燈都亮的,都有人,見律師來了,都不肯開門,等律師轉身走出公安局大門,裏面人員紛紛開門出來,看律師是否走了。
律師找到瀏陽市公安局和瀏陽市檢察院,也沒有任何結果。依照法律程序,律師向瀏陽檢察院控告:律師會見過程中,找不到當事人情況。當時檢察院的相關人員跟公安局的人員聯繫,也無法聯繫上。
資料來源:明慧網
(文字整理:張信燕/責任編輯:劉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