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下旬,我在文章中寫道︰「開國元勛們作出了一個遠見卓識的選擇,設立了選舉人團制度,並賦予州立法機構決定各州總統選舉人的專有權力。影響全國選舉 (特別是這次) 的多方面舞弊問題,在司法『案件或爭議』的嚴格框架內,不容易被及時提出。」
隨後,我寫道,6個仍有爭議的搖擺州︰威斯康星州、密歇根州、賓夕法尼亞州、喬治亞州、亞利桑那州和內華達州的立法者應通過《收權決議》(reclamation resolutions),根據《選舉人條款》( Electors』 Clause)(第二條第1款),收回他們決定各州選擇總統選舉人的「方式」的專有憲法權力。
我認為,如果沒有這樣的正式決議,把兩組「對決的選舉人」放在平等的基礎上,六個搖擺州和新墨西哥州﹐每個州都看到拜登和川普的選舉人在選舉團投票——對拜登選舉人(由這些州的州長正式認證)的「反對意見」﹐在1月6日的國會參眾兩院聯席會議上永遠得不到通過。
鑒於民主黨在眾議院占多數,以及以參議院多數黨領袖米奇‧麥康奈爾 (Mitch McConnell) 為「首」的大多數共和黨參議員﹐迄今表現出的怯懦,盡管有無可辯駁的證據表明存在大規模的選舉舞弊,反對拜登選舉人的意見不會在兩院通過是必然的。麥康奈爾已經拋棄了唐納德‧川普總統 (更不用說任何表面上的原則)。
不過,這6個搖擺州的立法機構要到1月6日之後才會召開例會,沒有州長們 (除了喬治亞州的布賴恩‧肯普和亞利桑那州的道格‧杜西外,其他州長都是民主黨人) 的同意,他們不能提前召開特別會議。未經選舉產生的州務卿和選舉官員們 (他們不過是民主黨的黨工) 在沒有諮詢州議員的情況,認證了他們州的欺詐性選舉結果。
因此,採用我提出的收權決議,立法者必須克服他們在沒有州長干預的情況下召開特別會議的問題,然後違反州法律(儘管符合《憲法》)﹐主張他們有權推翻欺詐性的「認證」選舉結果,任命川普的選舉人。
訴訟稱州和聯邦法律剝奪州立法者的權利是違憲和無效的
鑒於這一憲法危機,12月22日,美國保守派律師團體托馬斯‧莫爾協會 (Thomas More Society) 下屬的「阿米斯塔德計劃」(Amistad Project)的律師向華盛頓特區巡迴法院的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訴訟,提出《憲法》中的選舉人條款賦予每個州的立法機構「專屬、不可轉授的」權力和義務,以決定該州總統選舉人的選擇方式。
也就是說,與選舉團有關的聯邦和各州法規將決定一州總統選舉人選擇「方式」的權力﹐從州政府的立法部門轉移到了行政部門(即州長),甚至非選舉產生的行政官員(如州務卿)。
例如,聯邦法規,即《美國法典》第3篇第5和第6條,規定了一個程序,與憲法第二條賦予州立法機構的專屬權力不同,總統選舉人由州長在全民投票後指定,而不需要州立法機構在選舉後進行任何認證。大多數州的法律都遵循這個程序。
這就是為什麼我們看到這麼多的新聞報導說,6個有爭議的搖擺州的立法者聲稱存在大規模的選舉舞弊,但他們似乎無能為力﹐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儘管他們擁有《憲法》賦予的專有權力來對此做些什麼。
簡而言之,這些聯邦和州的法律不僅沒有忠實地執行《憲法》賦予州立法機構決定選舉人選擇方式的專屬權力,反而違背《憲法》,將這種權力賦予了州的行政部門,而將州立法機構排除在外。
州立法機構決定選舉人方式的專屬權力「不可轉授」
正如我之前寫的,「與人不同,所有的法律都不是生而平等的」。《美國憲法》至高無上。因此,阿米斯塔德訴訟認為,這些聯邦和州的法規在適用時是違憲的,因此無效,並要求特區聯邦法院作出判決,宣布在1月6日的國會聯席會議上,來自六個有爭議的搖擺州的拜登選舉人票不被計算在內。
當然,雖然與選舉團有關的聯邦法律是由國會頒佈的,但各州的平行法律是由各州的立法機構頒佈的。因此,如果這些州法律確實將決定選舉人的方式的權力從州立法機構轉移到了州行政部門,那麼這種轉移以前是由州立法者自己準予的。
正是因為這個原因,阿米斯塔德訴訟認為,《憲法》賦予州立法機構「專屬」和「不可轉授」的權力,以決定州選舉人的選擇方式。也就是說,如果《憲法》規定的各州立法機構決定選擇總統選舉人方式的權力「不可轉授」性不見了,那麼他們以前頒布的賦予州長這種權力的州法規就會使訴訟的核心訴求落空。
在這一點上,我同意阿米斯塔德律師的意見。正如我以前所指出的,在麥克弗森訴布萊克(McPherson v. Blacker﹐146 U.S.1,29-30(1892))一案中,美國最高法院寫道︰「毫無疑問,立法機構有權在任何時候恢復『任命總統選舉人』的權力,因為這種權力既不能被剝奪,也不能被放棄。」
也就是說,只要各州的法規意圖將州立法機構選擇任命總統選舉人的專有權力讓給行政機關,那麼這種授權 (即使以州的法規為依據) 是違憲地放棄選舉人條款的權力,因此是無效的。
法院不能選擇州選舉人 但可以裁決違憲和違法的行為
鑒於州立法機關對總統選舉人任命方式的權力具有排他性和不可轉授性,法院、甚至美國最高法院,如何干預和決定誰是某州的「真實和正確」的選舉人?阿米斯塔德聲稱他們不能。因此,阿米斯塔德的律師在其訴狀的的55註腳中寫道:
「『美國最高法院是總統選舉人認證的最終裁決者嗎?』原告的回答是否定的;各州立法機構是選舉後認證總統選票和總統選舉人的最終決定者,而且是以不可轉授的方式。」
然而﹐阿米斯塔德的律師們正是通過這起訴訟尋求對選舉問題的司法干預。這並不矛盾。雖然州立法機構是決定州總統選舉人選擇「方式」的唯一機構,但法院可以而且必須裁決違法行為,包括當聯邦和州的法規違反憲法﹐或當個人的受憲法保障的權利受到侵犯時。
因此,阿米斯塔德的律師們並未要求華府地方法院決定誰是搖擺州的正確選舉人;而是尋求法院裁定,聲稱剝奪州立法機構決定州選舉人選擇方式的聯邦和州法規﹐是違憲和無效的。
由於拜登的選舉人在選舉後沒有得到州立法機構的認證,這些選舉人的選票可能不會在1月6日的國會聯席會議上﹐由擔任參議院議長的副總統邁克‧彭斯 (Mike Pence) 按憲法計算。
換個說法,阿米斯塔德的訴訟並沒有要求法院對選舉結果進行裁決,而是指控聯邦和州的某些法規違反了憲法,由此產生的選舉過程在憲法上有缺陷,產生的選舉票不能被計算(沒有選後認證)。
同樣,法院可以對選舉程序侵犯個人憲法權利的案件作出裁決,比如選民的平等保護權利受到這種程序的侵犯。事實上,這正是最高法院干預「懸孔紙」(hanging chad) 布什訴戈爾案的基礎,在該案中,佛羅里達州不同縣以不同的方式考慮「懸孔紙」選票,結果一個黨派——和那些投票給該黨候選人的個人——就違憲地比另一個黨派 (以及那些投票給該黨候選人的個人) 更有優勢。
(譯者註:「懸孔紙」是指在當時的投票機上,選票打孔後形成的孔狀紙屑。當一些選民在投票時,孔狀紙屑沒有完全從選票中脫離出來,會使得結果偏好不明確。還有選票上打孔處有凹痕,但並沒有打穿等問題。)
扎克伯格的4億美元資金被指侵犯了共和黨選民的平等保護權
事實上,阿米斯塔德的訴訟也認為這違反了平等保護。該訴訟提出了一個令人信服的理由,即臉書 (Facebook) 創始人馬克‧扎克伯格為「技術與公民生活中心」(CTCL) 提供的資金超過4億美元,導致搖擺州選民根據第14修正案享有的平等保護權受到嚴重侵犯,因為投票箱被故意過多地放置在民主黨的據點。
要了解扎克伯格的干預規模,不妨考慮一下﹐3月27日,川普簽署了《冠狀病毒援助、救濟和經濟安全法案》(CARES),該法案向各州提供了4億美元,用於在大流行期間管理2020年的選舉。由此可見,扎克伯格的資金超過了整個聯邦政府。
例如,訴訟稱,「2016年,CTCL向希拉里‧克林頓在賓夕法尼亞州獲勝的縣提供100%的資金,其中包括向費城縣提供超過1000萬美元的資助。該慈善機構要求這個民主黨人居多的縣建立800個『衛星』投票點,並設置收票箱 (drop box)。在鄰近民主黨的賓夕法尼亞州特拉華縣,每4000名選民就有一個收票箱,每4平方英里就放置一個收票箱。另一方面,2016年,川普在賓夕法尼亞州67個縣中贏得了59個。CTCL為其中22%的縣提供了小得多的資助。在這些縣裡,每7.2萬名選民和每1159平方英里有一個收票箱。」
換句話說,民主黨各縣的投票箱密度以每平方英里土地面積的投票箱來衡量,是共和黨的4,636倍,這要歸功於一位億萬富翁的干預,他捐出的資金等於或大於政府的資金,讓民主黨選民過度受益。
回顧一下,相比之下,在2010年奧巴馬總統的國情咨文演說中,他公開指責最高法院大法官,讓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 (John Roberts) 明顯感到尷尬的是,因為法院當時剛剛作出了對「公民聯合會」(Citizens United decision) 的裁決。這項裁決有效地消除了工會和公司在競選宣傳上的支出限制,直接為候選人的當選或落選做宣傳。也就是說,當民主黨人認為「公司」的資金(他們推測會超過工會的資金)有利於共和黨時,他們就會怒吼。然而,對於扎克伯格的巨額資助,我們沒有聽到民主黨人的任何聲音,因為這有助於拜登2020年的選舉。
我相信,這種史無前例的對首席大法官的公開斥責,是導致羅伯茨在後來的案件中明顯屈從於自由主義議程的原因,包括他將奧巴馬醫改的「強制個人醫保」視為稅收的錯誤觀點。
阿米斯塔德訴訟與德州的訴訟不同 不存在資格問題
阿米斯塔德訴訟案似乎也不存在潛在的資格問題。原告除了搖擺州選民本身和選民權利團體外,還包括第二條款權力被剝奪的搖擺州立法者。當然,這並不是州與州之間的訴訟——就像德州的訴訟一樣——它必須在地方法院開庭,並在(有可能)向最高法院提出訴訟之前,由華盛頓特區巡迴上訴法院審理。
彭斯曾宣誓要維護《憲法》,他必須考慮,如果在沒有搖擺州立法機構的選後認證的情況下,將拜登的選舉人票計算在內,是否會違反《憲法》、違背他莊嚴的就職宣誓。
也就是說,雖然民主黨人肯定會爭辯說,如果拜登選舉人團在兩院未遭遇反對,彭斯應該尊重他們的選票。在目前的情況下﹐即有無可辯駁的證據證明存在廣泛的舞弊,以及州長阻撓立法者行使憲法賦予的專屬權力﹐在沒有立法者在選舉後認證這些選舉人選票的情況下計算搖擺州選舉人的選票,彭斯必須決定自己會不會被拖入故意違反誓言的行為中。
事實上,可以提出一個合理的問題,即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核權,根據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馬布裡訴麥迪遜」(Marbury v. Madison),是否延伸到如此之遠——鑒於我們的三權分立原則——授權法院告知彭斯,鑒於他的宣誓和他作為參議院議長的角色,他必須如何行事,並對證據以及缺乏州立法者對選舉人票的認證進行評估。
副總統的明顯的自我利益也不會使他失去做出自己評估的資格。這是任何現任副總統都會發現自己所處的位置,歷史告訴我們,副總統可以像托馬斯‧傑斐遜 (Thomas Jefferson) 在1800年的選舉中那樣,計算他「自己」的選票。
副總統堅持要求立法者在選舉後進行認證,不會給州長們帶來不合適的負擔。他們所要做的就是召開特別會議,要求立法者對已認證的投票進行表決並批准。如果州長們拒絕做這件簡單的事情,唯一的合理推斷是,他們知道欺詐行為是如此惡劣、證據確鑿、系統性強,以至於永遠無法獲得立法者的批准。如果州長們不能尋求並獲得立法者的批准,彭斯完全有理由作出這種負面推斷。
州長們不應該被允許繞過立法者專屬的、不可轉授的、全體憲法權力,通過明目張膽地博弈來決定選擇選舉人的方式。這就是為什麼彭斯應該毫不猶豫地履行自己的誓言,在沒有立法者選後認證的情況下,拒絕將搖擺州選舉人的選票計入。
出於同樣的原因,共和黨參議員也應該毫不猶豫地﹐全力支持彭斯履行其莊嚴的憲法職責。
副總統先生,如果你堅定地堅持你神聖的就職誓言,你只有一個選擇——不計算來自六個有爭議的搖擺州的選舉人選票,除非這些選票在選舉後得到立法者的認證。
原文Vice President Pence Must Reject Swing State Biden Electors Absent Certification by State Lawmakers刊登於英文《大紀元時報》。
作者簡介:
斯蒂芬‧B‧梅斯特(Stephen B. Meister)是一名律師和評論家。可以在Twitter @StephenMeister關注他。此文表達的是他自己的觀點,不代表律師事務所。
本文中表達的是作者的觀點,不一定反映《大紀元時報》的觀點。
(轉自大紀元/責任編輯: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