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雲:港區國安法凌駕一切 啟動祕密警察

6月30日晚11時,中共的《港區國安法》生效,全部內容方對外公布。當天,法英德等27國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發表聯合聲明,抨擊該法威脅到香港的自由,呼籲北京重新考慮。美國國務卿蓬佩奧發表聲明指出,中共破壞了香港的民主法治,美國不會袖手旁觀。美眾議院議長佩洛西要求對中共實施制裁。

7月1日早,喉舌《環時》刊出造勢評論,威脅和謾罵香港民主人士。上午,中共國新辦舉行記者會,稱港區國安法是「一國兩制」的「里程碑」,是給香港特區的「禮物」。然而,實際上,此法處處透著殺機,中共以此為起點,開始明目張膽地以恐怖治港,要全面封殺港人的自由權利。

「維護國家安全」——中共暴政的擋箭牌

在7月1日的發布會上,中共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稱,「維護國家安全」「是我們考慮所有具體問題時候的一個基本出發點」。

眾所周知,在民主國家,政權有更替,有交接。對執政黨來說,在野黨、媒體和民眾的監督和批評都涉及可能動搖其執政地位,即中共所指的「顛覆」。人民用選票選出新一屆政府或政要,這種「顛覆」年年發生,正常、合理、合法、合民意。

然而,中共一黨專政,擅自代表14億人民宣布它是「人民的選擇」,且是永遠、唯一的選擇。它並且故意捆綁「國家」與「政權」,以「國家安全」掩護它的「政權安全」。於是,任何人批評中共,或是提出改選、黨派競爭,便成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安全」。以此偽命題作為一項關乎700多萬香港人法律的「出發點」,並祭出「終身監禁」的重刑恫嚇,真是荒誕和邪惡得沒邊兒了。

中共凌駕特區司法 統管一切

《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祕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此處暗藏「機關」,為中共保留了改變和延伸「國家安全」及「國家祕密」內涵的權力。對於這兩個關鍵概念,審案的法官都沒有權威文件可以援引,屆時可能需要請示特首,而特首則聽命於中共。所以,一切由中共說了算。這就是中共精心設計的、由各級傀儡完成黨的任務的「一條龍」機制。

《港區國安法》第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外界評曰,所謂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就是中共的「黨代表」。

另據該法第十六條,香港特區的警務處要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此部門「可以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這個特區「以外」,當然是指大陸。也就是說,中共派出一個代表還嫌不夠,它還要派更多的人馬插入警務處下屬的國安部門,干預一切,監控一切。

駐港國安公署擁有超級權力

根據港區國安法,中共將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簡稱「駐港國安公署」),並規定在三種情況下由此公署行使管轄權:1. 案件複雜,港府管轄有困難;2. 出現港府無效處理的情況;3. 國安有重大威脅。

法案第六十條稱,駐港國安公署及其人員「依據本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

在7月1日的記者會上,有香港記者對此提問,張曉明答稱,「這句話的含義很清楚,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立法、司法機構對駐港國安公署及其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不能管」,「因為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的權力已經超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權的範疇」,而且它「查辦的許多案件都涉及國家祕密」,「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由此可見,中共僅憑一部《港區國安法》就架空了港府。屆時,「駐港國安公署」的證件是最高通行證,其人員和車輛暢通無阻,港府其它機構必須無條件配合,不得過問或質疑。

對於涉嫌觸犯「國安法」的香港案件,駐港國安公署決定何時接管。它若認定案件「複雜」就是複雜;它認為港府處理「無效」就是無效;它說國安威脅「重大」就是「重大」。一句話,港府「不能管」。

中共在港開啟祕密警察模式 黑箱作業

中共出台《港區國安法》,等於宣布在港啟動兩支祕密警察隊伍。

該法第十七條稱,特區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職責之一為:「收集分析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

第四十三條描述,該部門可能採取的措施包括:「要求信息發布人或者有關服務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協助」;「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外國及境外當局或者政治性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經行政長官批准,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祕密監察」等。

顯然,這些措施涉及網絡和電信監控、侵犯隱私、脅迫告密等行徑,而防範的人和行為是以威脅中共統治為考量,很可能不是真正意義的恐怖犯罪活動。

此外,第四十九條稱,駐港國安公署的職責之一是「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

警務處國安部門受中共操控,而駐港國安公署則由北京直接指揮。這二者相結合,全面地收集情報信息,即全方位地監控香港各界、各階層民眾,甚至連行政長官和警務處等高官,也都將是被監察的對象。

該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條稱,「審判應當公開進行。因為涉及國家祕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的,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全部或者一部分審理程序。」

何謂「涉及國家祕密、公共秩序」而「不宜公開審理」?這分明是指那些證據不足、當局涉嫌栽贓陷害,可能引起公憤的假案情形。中共深知,這類案件是見不得光的,所以,這一條款預留了黑箱作業的通道。

《港區國安法》打壓目標明確

《港區國安法》有意限制香港民眾的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媒體自由,似為民運人士「量身定做」。

例如,第35條稱,「任何人經法院判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即喪失參選和議員資格,或出任任何公職,及選舉委員會委員資格。」

第54條稱,「駐港國安公署會與港府採取措施,加強對外國和境外非政府組織和新聞機構的管理和服務。」

可見,中共火速通過此法,近期的主要目標就是阻止民主派在9月立法會選舉中擴大戰果。另外,一些報導和傳播真相的媒體也是中共的「眼中釘」。

在記者會上,路透社記者問道:「勾結外國勢力的適用範圍有多廣?」什麼行為屬於「引發憎恨」?

張曉明答稱,去年,「突然有人造謠說香港太子站發生打死人事件,把社會不滿情緒集中指向香港警方」,「當然造謠也可能是針對中央政府來的,惡意的,而且造成了嚴重後果的就可能構成犯罪」。

警察在太子站打人一事引發國際譴責,港府拒絕調查。既然未經調查取證,中共憑什麼斷言為「造謠」?

中共對於「造謠」、「惡意」、「嚴重後果」和「犯罪」的判定都是以維護其統治為前提,既然如此,事實和真相自然不再重要。

《港區國安法》凸顯中共本質

《港區國安法》的實施意味著「一國兩制」的終結。

此番立法,中共當局一手遮天。它定義何為「國家安全」,何為「維護國家安全」,何為「破壞國家安全」。它自行制定和頒布法律,再委派自家人馬(包括法官)去執行這套法律。中共撕下了法治的偽裝,赤裸裸地展現黨治和人治。

中共用行動告訴世界:它從來都不會遵守任何承諾,它的權力和集團利益高於一切,它的犯罪行為全都假以「法律」、「國家」和「人民」之名。

香港事務和大陸人權一樣,並不是中共的內政。國際社會的政府、團體和個人都有義務發出聲音,譴責惡法,抵制暴政,幫助紅色恐怖下的陸港民眾。中共肆意妄為,並非擁有真理,而是出於深深的恐懼——懼怕真相,懼怕正義。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轉自大紀元/責任編輯:李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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