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9年04月27日訊】當年時任中共黨魁的江澤民,因迫害法輪功而被起訴到多國法庭。特別是當初在美國芝加哥被立案起訴時,引起中南海巨震,中共利用外交途徑向美國透露,「江願意付一切代價阻止此案成立」,要求美國動用「元首豁免」條款中止此案。
《江澤民其人》第廿一章:有關「全球起訴風雲激盪「法網恢恢無處可藏」中,詳細記述了此事件的經過:
2002年10月,在美國芝加哥被提起的訴訟案,令江澤民非常恐懼,在中國大陸,江集黨政軍權力於一身,國內百姓沒有辦法對他怎麼樣。像朱柯明和王傑這樣勇敢的法輪功學員因提出訴訟,最後均遭到殘酷迫害。於是,人們開始在海外尋求起訴江澤民。
為什麼可以在美國起訴江澤民?
江澤民向來喜歡在西方做秀,顯示自己開明形象。江性格上也是色厲內荏,外強中干,他可以不在乎國內人的看法,但卻非常在意國際社會的態度。江澤民雖然在國內大肆鎮壓,但在國際上從來都一口否認迫害的存在。
當國際視線對這場迫害開始關注時,江澤民就把迫害轉為極其隱蔽的方式、在法律幌子的掩蓋下繼續進行。如果法輪功學員能夠在國際上以法律的方式對迫害真相進行有效的曝光,讓國際社會了解這場殘酷迫害的實質,將對江澤民及其黨羽產生強大的震懾作用。
江澤民想在海外詆毀、打壓法輪功的急切心態,可以從美國著名的《華盛頓時報》2001年3月9日披露的一則故事一窺端倪。
報導說,不久前三名中國資深外交官訪問了華盛頓。這三者分別是前駐美大使、前外交部副部長朱啟禎,前駐美大使、前駐聯合國大使李道豫,以及前駐加拿大大使張文樸。
按照白宮國安會官員事先估計,三名前大使要談的是美國對台軍售、美國將在聯合國國際人權大會上提出譴責中共人權記錄的決議案以及美國國家導彈防禦系統等問題,美國國家安全顧問賴斯原本也準備就這些問題與三大使交換意見。
不料,雙方剛一落座,一大使就拿出事先準備好的一份稿子開念,內容是中國政府對法輪功的聲討,宣讀了二十分鐘。報導說,賴斯對北京官員的這番說教相當惱火,等對方念完講稿後,就匆匆結束會晤,憤然離開。
江澤民在海外尚且搞得如此肆無忌憚,在國內對法輪功的迫害就更不用說了。
民主自由是美國的立國之本。當年清教徒為了躲避宗教迫害,追求信仰自由而來到了美國,因此美國對宗教自由和人權價值很看重。美國的開國之父們如麥迪遜、傑斐遜等都寫過大量文獻,闡明人民應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和其它一些不可剝奪的權利。
1789年,在美國開始構建聯邦司法系統的時候,國會參眾兩院就通過了《異域侵權索取法案》,允許在美國的律師對外國人在海外的某些違法行為進行求償。
1992年,美國參眾兩院全票通過《酷刑受害者保護法案》,允許美國的法院對種族滅絕罪、酷刑罪和其它反人類罪行進行審理。無論犯罪者是否是美國人,也不論犯罪行為是否發生在本土,只要犯罪者踏上了美國的土地,就可以成為被告。
例如菲律賓前獨裁者馬科斯逃到美國夏威夷後,於1988年10月21日被美國聯邦大陪審團在紐約曼哈頓立案,起訴馬科斯夫婦犯有詐騙罪。其他一些民主國家也有類似的法律。
在江澤民對法輪功的迫害中,完全違反了中國法律,也違反了國際公約。如聯合國大會1948年曾通過《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其中規定: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構成群體滅絕罪。
對此類犯罪,無論犯罪者為依憲法負責的統治者、公務員或私人,均應受到懲治,任何人不能享有豁免權。對此類犯罪實行的是「普遍管轄原則」,也就是即使該國非犯罪行為地,行為人或受害人不具有該國國籍,該國都可適用其國內法規來懲治此等犯罪行為。
因此,對江澤民的訴訟具備充足的法理基礎。美國的兩個法案,為法輪功學員在美國對江進行起訴提供了條件。2002年10月,在江澤民訪問芝加哥期間,法輪功學員成功地完成了遞送傳票的程序,把江澤民告上了美國法庭。
芝加哥訴江案 法律的震懾
芝加哥訴江案是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起訴案。在案件上訴到美國各級法院的過程中,全世界都知道了江澤民對法輪功所發動的群體滅絕和酷刑迫害。
同時這起訴江案還掀起了全球起訴江澤民的連鎖反應。控告江澤民的訴訟案在世界各地此起彼伏,世界各國的30多名律師一起起訴江澤民。這麼多的律師共同起訴同一個人,這在世界的歷史上、在法律史上還沒有過先例。
訴江案在中國產生了巨大的衝擊,許多在各種部門機構參與迫害法輪功的政府官員們不得不停下來認真思考他們在幹什麼。他們知道,總有一天,參與這場迫害運動的人會遭到相同的被起訴的命運。
訴江案既符合美國的立國原則,同時也符合中國的利益。美國的《獨立宣言》向所有人保證享有信仰自由的權利、免受酷刑的權利、免受奴役和反人類罪的權利,因此,及時阻止江澤民所犯的群體滅絕和酷刑罪行,符合美國的立國原則。
同時,這也維護了中國人民與生俱來的權利,符合中國人民的利益。
中國並不等同於中共。許多中國人不理解這點是因為被中共洗腦宣傳所矇蔽,忘記了那個具有強大精神、文化和道德根源的中國。真正的中國人不會縱容文化大革命、天安門屠殺和對法輪功的鎮壓。
從這個意義上說,這個訴訟案和真正中國的道德精神原則相一致,具有強大的道義力量。
江案案中案 另類較量
訴江案除了江在芝加哥的三天行程中的較量外,還存在着另類較量。
在2002年10月江抵達芝加哥前夕,芝加哥第四行政區區長布理克溫科在市政議會上提出一項支持法輪功的決議案。
該決議案強烈譴責了由江一手發動的對法輪功群眾的殘酷迫害和犯罪,並且要求美國政府調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其外交官對修煉法輪功的美國公民和居民以及支持法輪功的美國官員進行騷擾的非法行為,訴諸於法律乃至驅逐其出境。
隨後,芝加哥市議會人際關係委員會舉行了聽證會,結果該決議獲得全體通過並擬提交市政府議會。2002年11月6日上午十時,芝加哥市長戴利及全體市議員彙集在芝城市政府議會大廳開會,這項決議案在大會上宣讀後獲得無異議全體通過。
屆此,這項與江訪美同期進行的決議案,為江的芝加哥之行劃上了一個後效深遠的句號。但是,另一場較量才剛剛開始……
在2003年夏天的一天,一位老年人正在芝加哥中領館前打坐。有一輛計程車在老人面前停住,車內下來一個人,把一封信放在老人前方就走了。
老人看不懂英文,晚上,懂英語的朋友才發現這是一封由中國駐芝加哥新任總領事徐盡忠親筆簽名寫給伊州議員的信,信中要求議員們不要支持在芝加哥審理的訴江案。當地議員很同情法輪功在中國的遭遇,而且知道每天在領館門口煉功。
這樣,大使館寫給議員的誣衊信就這樣被轉交到這裡,作為日後法輪功提起訴訟的證據。
2003年6月10日,38位美國國會議員以「法庭之友」的名義,向法庭遞交了支持訴江案審理的辯論書,針對國務院司法部向法庭提出的終止該訴訟案的提議,表達了不同的看法。
對於被告江澤民是否能享有「元首豁免」免於被起訴,美國議員「法庭之友」強調,《外國元首豁免法》確立的基本原則,是這類訴求不應再通過因迫於強大政治壓力而採取的外交途徑來解決,而應基於法律標準由法庭來解決。
此案件給中南海帶來巨大震動。中共利用外交途徑向美國和其他國家透露「江願意付一切代價阻止此案成立」,要求美國動用「元首豁免」條款中止此案。
一些國家政府機構官員透露,中國外交官員轉達北京對江在美國起訴案的意見時「非常緊張」,生怕出錯,竟是掏出公文逐字逐句念出北京的「態度」。
據一位中國大使館的官員私下透露,國際有關起訴江的報導和法庭開庭的資料,大使館被要求立即報送北京,中共政治局常委們需要馬上閱讀。
(記者文馨報導/責任編輯:李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