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9年01月17日訊】唐太宗曾因為錯殺了一人,追悔之後便制定出一條律令,使很多人免於冤死的命運。
貞觀五年,相州有一個叫李好德的農民,一向瘋瘋癲癲,胡言亂語。後來被人告發,說他妖言惑眾,想要造反。唐太宗下詔治其罪。
當時掌管刑獄的中央審理部門叫大理寺,相當於今天的最高法院了。審訊後,大理寺負責復審的法官張蘊古上奏朝廷,說李好德有精神病,按大唐法律不應治罪。於是,太宗決定不再追究李好德,從寬判案。
但後來有人彈劾張蘊古,說他跑進監獄,將唐太宗的決定提前告訴給李好德,還在獄中與李好德下棋,張蘊古自己是個棋迷。唐太宗知道後非常震怒,認為自己受了蒙蔽,沒有給張蘊古辯解的時間,迅速下令,於是,張蘊古被拉到長安街市上斬首示眾了。
事後,唐太宗知道李好德確有精神病,追悔莫及,他對房玄齡說:「你們吃了君主的俸祿,就應該替君主分憂,事無大小,都得留心。如今我不詢問,你們就不說自己的看法,看我做的過分也不諫諍,這怎麼能稱作輔弼呢?張蘊古雖然有罪,但罪不至死。我盛怒之下處死他,你們竟然不說一句話,主管部門不復奏,就把他處決,這不合於理啊。」
於是唐太宗下詔:從今以後,處決死刑犯,即使是皇帝下令斬立決,執法部門也必須反覆上奏請示三次,得到最終核准後才能執行。
但三復奏制度建立後,執行過程中,執法部門經常走形式,上奏速度快,往往一會功夫就連續請示三次,根本達不到糾正定罪不當的效果。
後來唐太宗又下令,修復三復奏的漏洞:在京師地區行刑要五次復奏,地方州縣行刑要三次復奏。復奏速度不能太快,必須隔天進行,五復奏行刑前一天復奏兩次,當天復奏三次;三復奏行刑前一天復奏一次,當天復奏兩次。只有犯下謀殺祖父母、父母等惡逆之罪的人犯,才可復奏一次即行刑。
也就是說,處死死囚之前,官員必須向皇帝奏報五次,得到皇帝的批准後,才能執行。唐代死刑五復奏的程序正義即從此而來。
死刑復奏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得皇帝有時間去思考,人犯是否必須判處死刑,在此期間,案情如有變化還可以及時糾正。這大大降低了冤假錯案的發生,很多人因此律令而免於死罪。
而且太宗還在法律上還規定:處決人犯當天,負責供應皇傢伙食的機構不得進酒肉,掌管宗廟祭祀、宮廷禮樂的不可以演奏歌舞。因為一個被處死刑的犯人,皇帝居然不吃肉,不喝酒,不聽音樂,不看舞蹈,足見太宗對一個犯罪之人,都滿懷悲憫之心。
現在俗稱的打板子,當時唐代律法裡最輕的刑罰,叫笞刑,即用竹板或荊條打犯人的背部或臀部。後來唐太宗下詔改革,以後各級衙門實施打板子,一律不許打脊背。這竟與一位醫家編寫的人體針灸圖有關。
甄權是隋末唐初的醫家,擅長針灸。一次,魯州刺史得了風痹症,痛苦難忍,兩手不能隨意活動,更不能拉弓射箭。刺史請了許多醫生都醫治無效。甄權診查後,對刺史說,你只管拿起弓箭,保持射箭的姿勢,我扎一針下去,你就可以射箭了。
接著,甄權只用一針,扎下刺史肩部的一個穴位,刺史挽弓一射,正中靶心,針到病除,病痊癒了!自此,甄權的醫著《明堂人形圖》廣為流傳。後來唐太宗下令招集人才,對《明堂人形圖》加以校訂,成為官修的《明堂針灸圖》。
公元630年,唐太宗仔細觀看了《明堂針灸圖》,這是專門為針灸而作的人體掛圖。他發現心、肝、脾、肺、腎五臟的經絡,都附貼在脊背上。太宗聯想到,如果針灸偏離穴位,就可能致人死亡,那麼衙門問刑時,打人的脊背,勢必會震動五臟,就可能傷害到性命。也就是說,即使最輕的笞刑,都可以把人打殘或打死。
於是太宗頒布詔書:「罪人無得鞭背」,即笞刑不得鞭笞犯人的背部。所以後來唐朝公堂上責打犯人,只允許棒打屁股了。而人的屁股穴位最少,只有幾個不重要的穴位。
唐太宗的這個典故叫「覽圖禁杖」,說明對犯了過失的人犯,太宗也是設身處地為之著想,珍惜保障他們的人身安全。
參考文獻:
明 張居正《帝鑒圖說》
唐《貞觀政要》
唐《舊唐書·刑法志》@*
──轉自《大紀元》
(責任編輯:張信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