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帆:丹麥警方道歉賠償 中共法院枉判罰款

希望之聲九月三日報導,近日,丹麥和其他北歐國家的一些法輪功學員接受了丹麥警方的道歉認錯,他們讚賞丹麥政府追查真相的努力;並開始陸續向丹麥警察局遞交賠償申請書。大約一百多名法輪功學員每人可獲二萬丹麥克朗(相當於三千一百多美元)的賠償。

此次道歉、賠償的由來是,丹麥和北歐國家的法輪功學員曾經在二零一二年和二零一三年中共領導人訪問丹麥期間參加和平集會,呼籲中國停止迫害法輪功,卻遭丹麥警察阻攔。事件被媒體曝光後,引來丹麥從民眾到國會議員對丹麥警方違反憲法的指責。經過多年的調查,丹麥警方今年四月正式承認,他們在對待集會者的處理過程中犯下了嚴重錯誤,警方並宣佈對提起訴訟的八名當事人給予經濟賠償,每人兩萬丹麥克朗。今年七月,丹麥警方又擴大了賠償範圍,並告知公眾:「凡是曾經在二零一二年和二零一三年中共高官訪問丹麥期間參加集會受到丹麥警察阻攔的民眾,不分國籍,不設期限,隨時可以通過電子郵件或普通信件方式向丹麥警察局遞交賠償申請。」

報導中提到的中共高官,一個是胡錦濤,他於二零一二年六月訪問丹麥,當時丹麥警方出動四輛警車擋住了法輪功學員,以避免讓胡錦濤一行看到他們;另一個是俞正聲,他於二零一三年六月訪問丹麥。兩名法輪功學員因為身穿黃色T恤而被丹麥警察強行帶離抗議現場。

人們注意到,這起案例是在國際社會中,由一個國家的政府部門對法輪功學員遭受不公待遇進行經濟賠償的全球首例事件。

這起案例在國際間造成的影響相當大。它一方面表現了真正意義上的法治國家是怎樣對待政府部門違法的行為的,一方面表現出了法輪功被越來越多的國家和人民所認可和保護。

可是在中國,經受了十九年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又是怎樣的一個處境呢?我們看一看法輪大法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的報導中,所涉及到的中共對法輪功學員的枉判與罰款。

1、甘肅省蘭州市法輪功學員楊學貴、周巍、李福斌等被冤判的同時還分別被非法罰款二千元。蘭州市城關區法院主審法官王海濱說,不交二千元罰款,看守所不讓見人(不交所謂的罰款,法院不給「通知單」)。六月八日,法院將判決送到看守所。楊學貴家人為了能見到人,被迫交了二千元所謂的罰款,準備星期三見人,沒想到星期二,楊學貴、周巍、李福斌已被劫持到蘭州監獄。

2、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四川省德陽市旌陽區法院誣判法輪功學員蔡新碧兩年半,緩刑三年,監外執行,勒索人民幣四千元;枉判張新鳳兩年零三個月,緩刑三年,監外執行,勒索人民幣四千元。另還有一萬五千元罰款由兩人共同承擔。

3、二零一八年一至八月,武漢市二十四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判刑,十一人被非法判罰金,二十六人被非法庭審。法庭對七名法輪功學員非法罰金三萬七千元,其中黃陂區祝亞被枉判八年,非法罰款兩萬元。

4、山東省煙台市萊陽市法院七月十一日對五名法輪功學員非法開庭,不顧事實,枉用法律,於七月二十日誣判五位法輪功學員:祁玉玲被誣判八年,並勒索罰金一萬元;張志棟、吳桂梅都被誣判七年六個月,並勒索罰金一萬元;劉彩紅被誣判二年,並勒索罰金五千元;李國玲被誣判一年六個月,並勒索罰金三千元。

這只是就被枉判和罰款來揭露中共的邪惡。還有一些案例只涉及到枉判,沒有罰款,可是那種枉判對人的摧殘遠超世人想像。例如,遼寧省本溪市桓仁縣法輪功學員王仁秋,二零零一年六月被綁架,後被非法勞教兩年,後又被加期九個月。二零零七年四月再被綁架,後被非法判刑五年。二零一五年又遭綁架,後被枉判四年六個月。從二零零一年開始,王仁秋被劫持遭迫害的時間長達十二年四個月。

還有一種情況比枉判和罰款還要陰毒,那就是無聲無息的綁架法輪功學員,從而造成法輪功學員失蹤。遼寧省大連市法輪功學員付貴武,畢業於四川成都理工大學,分配到鞍山市某環保部門工作。付貴武在二零零零年前往成都後突然失蹤。一個年青人,又是大學畢業,有著安穩的工作,怎麼就平白無故的消失了呢?直到中共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消息披露出來之後,大家才聯想到他有可能遭受的不測。中共為什麼要活摘法輪功學員的器官啊?不就是為了牟取暴利嗎?

丹麥和中國有什麼不同?但就對法輪功學員的態度上,人們就會有一個明確的判斷。兩個國家的民眾按照同樣一部功法去修煉,在丹麥受到保護,可是在中國,遭到的卻是屠戮!

作者提供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劉明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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