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中共一直標榜依法治國。什麼叫依法治國?一個不可缺少的重要標誌就是必須做到司法公正。也就是說,在司法機關審案判案的整個過程中,都要嚴格依據法律的要求,切實保障公民的權利。但現實卻完全不是這麼回事。當今中國,司法普遍不公,知法犯法、執法犯法、有法不依、以權代法、徇私枉法、侵犯人權的事件不但普遍存在,而且愈演愈烈。
作為改革開放以來最大的一起冤假錯案,江澤民及中共對法輪功的非法鎮壓和迫害堪稱是當今中國司法不公的最突出的事例。
眾所周知,中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但在江澤民發動的對法輪功的非法鎮壓和迫害中,憲法卻成了一張被撕得粉碎的廢紙,江澤民的個人意志和「610辦公室」(中共專司鎮壓法輪功的非法機構)的指令成了法院審判的唯一依據。當局說你有罪,你就有罪,想怎麼判你,就怎麼判你。在這種情形下,法庭辯護純粹成了走過場、裝樣子。成千上萬的法輪功學員因此被非法關押、勞教和判刑,他們的人權遭到野蠻的侵犯和剝奪。對於這種公然以權代法、踐踏法律的非法行徑,許多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中共法官也毫不掩飾。
據明慧網報導,2009年9月,四川省西昌市老太太高德玉(當時68歲),因為煉法輪功而被綁架和逮捕,她家人為她請了律師。律師在要求會見高德玉老人過程中,遭到執法部門層層阻擾,西昌市政法委副書記劉某公然對律師稱:「不要跟我講法律,我們不講法律。」2010年9月,西昌法院重判高德玉老人12年。
河北省遷安市法院於2009年12月6日非法判處法輪功學員梁秀蘭八年、張立芹和邵連榮7年半 、李秀華、孫永生和楊占民7年徒刑。之後,審判長馮小林面對法輪功學員家屬的質疑不得不坦言:法輪功的案子不按照法律。
法官對法輪功的案子不按照法律辦事,那麼按照什麼呢?湖南省益陽市對法輪功學員張春秋進行判決的法官說:「現在是黨權代法要鎮壓法輪功,我們只能走過場,走形式,沒有辦法,這怨不得我們。」
2008年12月17日,江蘇省蘇州法院判法輪功學員路通四年徒刑,路通的女兒為父親申冤,要求法院依法重審,當地法院一位名叫顧迎慶的法官說:「你不要寄希望於法律是超脫政治之外的」、「你跟我講法律幹什麼,我跟你講政治」。吉林省農安縣「610」辦公室馬主任說:「在這我們說了算,我們講政治不講法律,你們願上哪告就去上哪告。」
當然,中國的司法不公絕不僅限於以迫害法輪功為代表的這類敏感政治案件中,在刑事、民事等各類案件中都廣泛存在。為此,許多人感歎:「司法公正在中國幾乎成了一句笑話。」下面這篇帖子對此作了惟妙惟肖的描寫。
「普通老百姓如果跟權勢分子打起了官司,十有八九會輸掉。情況是這樣的:(1)你的請求如果在法律上站不住腳,你肯定會輸;(2)你的請求如果在法律上模糊,法官會做出傾向於權勢者的解釋,你也肯定輸;(3)你的請求如果在法律上站得住腳,法官會挑其它的毛病,你也很可能會輸;(4)你的請求如果在法律上站得住腳,法官又挑不出其它的毛病,他們會配合權勢者來調解,實際上是威脅性的調解,你可能會接受不公平的調解,可能會撤訴,也就是認輸;(5)你的請求如果在法律上站得住腳,法官挑不出其它的毛病,你又不吃威脅那一套,那麼法官就會拖,一個官司也許拖個幾年也不給你判,你相當於輸;(6)你的請求如果在法律上站得住腳,法官挑不出其它的毛病,你不吃威脅那一套,法官實在拖不下去了,可能會不得不判你贏,但判了之後無法執行,你還是得輸。」
著名英國思想家培根在《論司法》中說:「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違法行為更嚴重。因為這些違法行為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了」。司法一向被視為守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如果連這道防線都崩潰了,人們還能夠相信和指望什麼?
作者提供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李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