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北京時間2018年03月03日訊】佛教典籍中有這樣的一個故事。在釋迦牟尼佛的時代,當時一位居士將自己一處房地產業施捨給僧團作伽藍。伽藍就是當時僧團修行所住的房舍林苑,隨著佛教進入宗教形式,伽藍發展成為佛教寺廟。
這位居士不久後去世了,他的倆個兒子,一個信佛,另一個不信,倆兒子就遺產分配產生不同意見。不信佛的由於貪婪,便說:那處出家人住的房地產也是爹留下來的遺產,是我們家的產權,咱兄弟倆必須要分一下。信佛的則說:那是父親生前就已經布施給僧團的,不能算遺產,你的提議太不合適了。兄弟二人就此吵的不可開交。
信佛的想:如果這處房地產被我分得,那我就再施捨給僧團吧。於是他萬不得已的同意了兄弟的意見。誰知,這處房產在分家過程中,竟分給了不信佛的那位。不信佛的那位,據此要趕走在此處修行的出家人。一位出家人為此同他爭辯:這是您父親生前施與僧團的,是贈予的產業。不信佛的則死不承認,咬定父親只讓僧人借住,並未布施,不是贈予。
不得已打了官司,法官經過調查詢問,發現當初布施儀式的時候有很多證人都可以證明,大家都知道這是贈予行為,於是裁決此處房地產歸屬於僧團。
這個故事其實說明了自古以來寺院產權都很清楚,寺院歸出家人團體所有。然而這個道理到了今天被共產黨統治的中國,卻被徹底的顛覆了。中共建政之初,寺廟道觀的所有權都在土地改革等各種運動中,被粗暴的「國有化」了,很多的出家人都被趕走了。
然後,隨著法制所謂的完善,中共頒布法律,對寺院的強占和國有化有了所謂法律依據。例如中共憲法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這樣一來,宗教建築、場所的土地,都成了國家或集體所有。
中共《物權法》第51條規定「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中共《文物保護法》第5條規定:「中國境內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所以廟宇、宮觀等宗教不動產,以及各宗教使用的法物、器皿、經籍文獻等宗教動產,只要被認定為歷史文物均屬於國家所有。而在大陸,國家和各級政府都是由中共控制的,所謂國有、集體所有,實質上都是中共黨操控的,成了事實上的中共黨產。為了中共的利益,所有的寺院可以任意被開發成經濟資源,也可以任意被拆遷毀滅。
目前,中國大陸的佛教寺院所有權歸政府所有,具體的管理權,歷史價值較高的歸文物局管,能帶來經濟效益的歸旅遊局管,風景名勝之處的歸園林局管。大陸的所謂佛教協會,也是一個黨控制的機構,為黨服務。歷朝歷代凡是強占寺廟的都被千夫所指,由於觀念的變異,到中共這兒反倒成了正大光明的。由中共培養出的少林寺方丈釋永信甚至直言:廟宇所有權就應歸國家。
發展到現在,真心向佛的出家人失去了對寺廟的話語權,支配權更無從談起。大陸的各級政府與管員,為了政績與金錢,紛紛發掘和經營本地的文化資源,幾乎所有的宗教場所,在政府眼裡,都變成了創收工具,大張旗鼓的搞旅遊開發,並非真正尊重而是濫加利用佛教信仰,謀求利益最大化,同時在佛教界大量培植符合其要求的所謂「方丈」、「高僧」。
寺院道觀被地方政府、旅遊管理部門商業化,只能眼看著滾滾紅塵湧入山門。許多地方,私人向寺廟主管部門交納一定費用後,就能採取入股或承包的方式經營寺廟,請些配合他的僧人充當門面,或乾脆僱人冒充出家人。大陸的寺廟不僅收門票,往往還有各種收費的服務項目。比如,燒香要買香,撞鐘要花錢,至於辦各種價格的道場,更是要你花大把的錢等。據大陸《南方周末》報導,在法門寺景區,這裡每一個功德箱都有創收指標。每一尊佛像都有天價的供養標價。最貴的是裝載佛指舍利的舍利寶塔,標價一億。信仰成了生意,和尚成了職業。
本應供出家人清修的廟宇,不再清靜,成了不信神的共產黨牟利賺錢之處,大發佛難財。人們對佛教、道教的信仰被共產黨通過這種形式綁架與褻瀆。釋迦牟尼佛當年傳出的「戒、定、慧」佛法,要求修行人必須出家才能修成,現在大陸的寺院道觀都已不是修行之處,佛教出家人修煉的環境已經蕩然無存,現在的人確實已經無法在佛教中修煉了,佛教完全走入了末法。
其實當年釋迦牟尼佛就曾預言末法之時,人們無法在他傳的佛法中修成。在《法滅盡經》中流傳下來一句話 「自共於後,不修道德,寺廟空蕪」 ,就是指共產黨對佛教的徹底破壞,寺院是出家人的修煉環境,此時寺院儘管表面上可能金碧輝煌,實際上卻是空蕩蕩的不再有修煉人。佛教中的佛法也不再能度化那時的人。
那是不是人就只能等著輪迴與毀滅,再也沒有希望了呢?不是,佛陀是慈悲的,釋迦牟尼佛還曾預言未來會有轉輪聖王度化眾生,會有未來佛,講了許多這方面的事。據有的修煉人專門考證, 轉輪聖王就是未來佛。歷代許許多多的佛教徒都在等待轉輪聖王下世救眾生。
為了對你的生命負責任,我還要鄭重的告訴您:現在洪傳於世的法輪功,又稱法輪大法,是佛家極上乘的修煉功法,也是佛家最方便的修煉法門。當您有幸得法時,您一定會慶幸,您能與歷史上無數佛弟子都在等待的大法有幸相逢。有心修煉的有緣者,千萬不要錯失得法的機緣啊。
──轉自《正見網》
(責任編輯:張信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