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法別輕忽 竟藏「潘朵拉」漏洞條款

【新唐人2018年02月14日訊】先前我們為您報導,陸資來台大肆收購、染紅台股,而其實更大的危機,還在後頭,「陸資侵台大追查專題」帶您關注,去年年底行政院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有學者專家質疑,部分條文,將開啟企業經營權爭奪紛爭,嚴重影響產業秩序。

台灣公司法,面臨重大變革,去年一連八場大型公聽會,二十多場研討會討論下,行政院確定草案版本,12月21日正式送入立法院,成為新會期優先法案。

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陳秘順:「這個法非常,這一次非常強調股東股權平等的概念,所以就許多股東權的行使,還有股東提案權,還有召集股東會,這一塊的平權。」

公司法修法草案重點,要建立友善新創企業環境,增加籌資彈性,導入洗錢防制概念,揭露公司「最終受益人」,而過去修法前,股東會與董事會,原則上由董事長召集,例外情況,由持股3%以上股東(持有一年以上),以書面請求召開,並受主管機關實質審查。不過修法後,放寬規定,股東持股大於50%,無須向董事會、主管機關申請,可逕自召集臨時股東會。

《公司法》本次修法,總共修正150條條文,像是修改192條之一,「取消公司董事會之董事提名審查權」,好讓公司派不得球員兼裁判,以及明定173之1,「持股過半股東可自行召集臨時股東會」,大幅強化市場派權益,不過在法條欠缺配套下,有專家直指,部分修法條文,恐怕導致嚴重後果。」

台灣法學會財經法委員會主任委員何曜琛:「(173條之1)在全球的確是首例,因為在英美體系當中,甚至日本當中,我所曉得是,都沒有這樣子的條文。從股東固有的股東權當中裡面,直接介入,直接進入,他(股東)必須要去等於是做公司股務、議事,發股東會通知,因為他直接召集,他不是發間接請求董事會來召集。那這個是開啟這個非合意(併購)之門,那而且是創,例如說其他先進國家的先例。」

專家解釋,對照美國各州公司法,股東召集會議,一般只具有「請求權」,而非直接召集權,部分美國州,即便股東雖然可以直接召開股東會,也限制持股資格(應持有表決權股份20%,最高不得超過50%),德拉瓦州公司法,對相關規範,全數由章程或附屬章程訂定,日本公司法,也並未直接賦予股東自行召集權力。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財經法律組主任吳盈德:「我想大概最有可能發生的情況,大概就是經營權的爭奪,比如說,如果他透過市場上面的這個,收購的股權的這個方式,達到一定的成數,一定的比重,譬如說超過50%,他就可以進行發動股東臨時會,那可能出現經營權爭奪的這個情況,那麼對於目前我國公司,要採取較為經營穩健的這樣子的方式,可能就不是很好的一個走向。」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王志誠(2018.2.5):「很容易想像,在目前的條文設計之下,一定會有很多不公,剛剛提到的,我自稱50%,我就來弄了,那弄了已經天翻地覆了,股票價格已經怎麼樣?搞不好飆漲,或者是暴跌。」

過去臨時股東會召開,受主管機關實質審查,如今一旦假外資、陸資、惡意併購者,夥同人頭戶與相關股東,可隨時召集股東會,將衍生諸多弊病!持股比率如何認定?召集由誰發布?股價是否可有人為操縱可能?股東漫無目的提出議案,干擾正常營運,又該如何把關?

王志誠:「因為它現在沒有任何審查,沒有經過法院審查,或是主管機關審查,那到時候,誰來判定他有持股過半呢,你了解吧,沒有人審查,那自稱持股過半就來發動來召集,到最後發現如果沒有呢,這影響投資人的權益太大了。因為你要號召持股50%的人來召開股東會,那彼此之間是不是有協議,那可能違反證交法43條之一。」

國民黨立委曾銘宗:「它會造成比如說派系之間的傾軋,或者爭奪,會常常開股東會,會造成股權的重大爭議。」

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不過就像我們比較擔心的是過猶不及,就說這樣子阻止了,比如說公司派去壟斷所有的權利,讓股東無法自救,可是從另外一方面,會不會讓一些人也可以去操作這個臨時股東會,它的(舉行)頻率我想應該不需要過多,那這些其實主管機關,是不是有些實行細則可以來談。」

台灣股份有限公司中,公開發行公司約佔2151家,非公開發行公司達16萬家,佔絕大多數,中小企業占比97%,更有不少屬於家族企業,都屬新版公司法受影響對象,檯面下的茶壺風暴,恐怕會更加激烈。

1111人力銀行公共事務部暨職涯發展中心總經理李大華:「如果今天有家中小企業,股東人數在10人之內,又要集合彼此又認識的親朋好友在一起,要超過半數,不是難事,那因此而會讓這家公司的經營權易主,不管它上市櫃,還是沒有上市櫃,都會造成經營的過程當中,是一大衝擊。」

政大法律系教授方嘉麟:「當然如果說任期沒有屆滿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讓經營權比較容易來更迭,但是我們也要考慮到說,如果公司的股權事實上已經集中於1到數人之手,我們都是希望能夠迅速有效的,把經營權來移轉。所以這是一個利弊得失的衡量。」

民間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執行長,政大法律系教授方嘉麟建議,修法版本可導入商業法院仲裁,避免經營權紛爭歹戲拖棚。商業司則解釋,非公開發行公司,可採取閉鎖型企業模式,限制股權交易,或發行具否決權特別股,可避免惡意收購情事發生,不過公開發行公司,如果遭遇市場派收購,仍只能依賴既有證交法、主管機關監管防範。

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陳秘順:「那如果要預防,就未來我們這個其實有,擴張可以適用到,一般的非公發公司,都可以來發行具有特定事項否決權的特別股,那你就可以用這個,具有特定事項否決權的特別股,來拒絕其他公司的併購。」

瀛睿律師事務所律師易先勇:「所以我認為是說,修法上的確是要把一些召集權,或是說怎麼樣讓外部股東去參與公司經營的的權力的門檻放寬,可是同時可能在放寬的情況下,也要去思考有些配套的措施。」

公司法修法茲事體大,涉及種種面向,一旦欠缺完善規範,恐將形成資本市場巨大漏洞,針對揭露實質受益人規定,草案內容中,僅要求申報董事、監察人、持股10%以上股東,依舊與國外英美制度普遍揭露5%持股以上自然人,存有落差,國際間要求遵循洗錢防制法規範,日趨嚴格下,就看立法院能否就產業面向,客觀進行修正。

文字採訪:沈唯同
攝影剪輯:林嘉韋 曾奕豪

相關文章
評論
新版即將上線。評論功能暫時關閉。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