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共產主義黑皮書》依據原始檔案資料,系統地詳述了共產主義在世界各地製造的「罪行、恐怖和鎮壓」。本書1997年在法國首度出版後,震撼歐美,被譽為是對「一個世紀以來共產主義專制的真正里程碑式的總結」。大紀元和博大出版社獲得本書原著出版方簽約授權,翻譯和發行中文全譯本。大紀元網站率先連載,以饗讀者。文章標題為編者所加。)
我們究竟將審視什麼罪行呢?共產主義犯下了諸多罪行,不僅是針對個體的人,也是針對世界文明和民族文化。斯大林拆毀了莫斯科數十座教堂;尼古拉.齊奧塞斯庫(Nicolae Ceauşescu)為了盡情發泄他的狂妄自大,摧毀了布加勒斯特的歷史中心;波爾布特一塊石頭一塊石頭地拆除了金邊大教堂,並讓叢林長滿吳哥窟的寺廟;在毛澤東的文化大革命期間,無價之寶被紅衛兵砸碎或焚燒。然而,無論這種破壞對所涉國家和全人類來說,最終證明可能是多麼惡劣,它又怎能與對人類,包括男人、女人和小孩的大規模殺戮相提並論呢?
因此,我們認定,針對平民的罪行才是恐怖現象的本質。即使因政權不同,做法會有所不同,但這些罪行也往往符合某種可識別的模式。這種模式包括以各種手段將人處死,例如行刑隊槍決、絞死、溺死、毒打致死,以及在某些情況下利用毒氣、毒藥或「車禍」致人於死;通過人造飢荒、扣壓糧食或雙管齊下來餓死人,以達毀滅人口的目的;放逐,受害者可能因精疲力竭或被關在封閉空間中,而死於途中或其住處,也可能在被強制勞動時死於疲憊、疾病、飢餓和寒冷。「內戰」時期的情況就更為複雜:既有統治者和反抗者衝突所導致的事件,也有只能恰當地描述為屠殺平民的事件,二者並非總是容易區分開來。
不過,我們還得從某個地方切入。以下是基於非官方估計的粗略近似值,可讓人們對這些罪行的規模和嚴重性有些了解:
蘇聯:2000萬人死亡
中國:6500萬人死亡
越南:100萬人死亡
朝鮮:200萬人死亡
柬埔寨:200萬人死亡
東歐:100萬人死亡
拉丁美洲:15萬人死亡
非洲:170萬人死亡
阿富汗:150萬人死亡
未掌權的國際共產主義運動和共產黨:約一萬人死亡
死亡總數接近一億人。
根據當時的背景分析,可發現龐大的死亡數字背後隱藏著巨大的差異。毫無疑問,如果從相對比重(relative weight)方面來看這些數據,第一名要屬柬埔寨。波爾布特在三年半的時間裡,通過酷刑和普遍的飢荒,對柬埔寨全國總人口的約四分之一實施了最駭人聽聞的屠殺。而就喪生者的絕對數量而言,中國在毛統治下的經歷則是史無前例的。至於列寧和斯大林的蘇聯,其大屠殺是有計劃進行,並被標榜為合乎邏輯和「政治正確」,令人不寒而慄。
這種梗概性的方法在處理所涉諸多問題時,不免有所偏頗。要進行徹底的調查,就需要對「犯罪」一詞進行有意義的定義,並以此為基礎進行「定性」研究。客觀的和法定的標準也是重要的。1945年,在同盟國為追究納粹暴行而組建的紐倫堡法庭(Nuremberg Tribunal)上,首次面對特定國家所犯罪行之法律後果問題。納粹這些罪行的性質由《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憲章》(Charter of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第6條所定義。依照該條款,納粹被認定犯下三大罪行:反和平罪、戰爭罪和反人類罪。審視列寧主義和斯大林主義政權及整個共產世界所犯的一切罪行,可發現能歸入以上三者中每一類的罪行。
第6a條所定義的反和平罪,涉及「策劃、準備、發起或發動侵略戰爭或違反國際條約、協定或保證之戰爭,或參與為完成前述任何一種戰爭之共同計劃或陰謀」。毫無疑問,通過與希特勒祕密商定兩項條約,斯大林犯下了此種罪行。這些條約分別是1939年8月23日達成的、關於瓜分波蘭的條約,以及同年9月28日達成、關於將波羅的海諸國、北布科維納(Northern Bukovina)及比薩拉比亞(Bessarabia)併入蘇聯的條約。1939年8月23日的條約,讓德國免除了兩條戰線開戰的風險,由此直接導致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1939年11月30日,斯大林進攻芬蘭,再次犯下反和平罪。朝鮮1950年6月25日對韓國的突然入侵與中共軍隊對那場戰爭的大規模干預,在強度上是可比的。莫斯科扶持的各共產黨組織所長期使用的顛覆手段,同樣應被歸為反和平罪,因為其一度引發戰爭,例如,阿富汗一場共產黨政變,導致蘇聯於1979年12月27日進行大規模軍事干預,從而引發了一場衝突,一直持續至今。
第6b條將戰爭罪定義為:「違反戰爭法規或慣例,此種違反包括謀殺、為奴役或為其它目的而虐待或放逐占領地平民、謀殺或虐待戰俘或海上人員、殺害人質、掠奪公私財產、肆意摧毀城鎮或鄉村,以及非基於軍事上必要之破壞,但不以此為限。」戰爭法規和慣例已被寫入各項公約,特別是1907年的《海牙公約》。該公約規定,在戰爭時期,「居民和交戰者仍應受國際法原則的保護和管轄,因為這些原則是來源於文明國家間制定的慣例、人道主義法規和公眾良知的要求。」
斯大林曾授權蘇共犯下纍纍戰爭罪行。在卡廷森林(Katyn)屠殺4500名男子,把1939年被俘的波蘭軍官幾乎全數清除,是其中最為怵目驚心的一幕,但不過是此類事件中的一起。而其它一些罪行,儘管規模大得多,卻被習以為常地忽視,包括1943年至1945年數萬名德國被俘士兵在古拉格集中營遭遇謀殺或死亡。我們也不應忘記,紅軍在德國占領區強姦了無數德國婦女,並全面掠奪所占領各國的一切工業設備。第6b條也適用於公開同共產黨統治者交戰、被俘後遭處決或放逐的抵抗組織戰士,例如反納粹的波蘭抵抗組織士兵、烏克蘭與波羅的海諸國各武裝游擊隊組織的成員,以及阿富汗抵抗組織的戰士。
「反人類罪」這個短語,於1915年5月19日首次出現在法、英、俄三國的聯合聲明中。聲明譴責土耳其屠殺亞美尼亞人是「土耳其對人類和文明犯下的一項新罪行」。納粹犯下的暴行迫使紐倫堡法庭重新定義此概念,正如第6c條所規定的:「在戰前或戰時,對平民實施謀殺、滅絕、奴役、放逐及其它任何非人道行為;或基於政治的、種族的或宗教的理由,實施本法庭裁判權內之任何犯罪時進行的迫害或與此罪行有關的迫害,不論其是否違反犯罪地之國內法律。」
在紐倫堡的陳詞中,法國總檢察長弗朗索瓦.德.門松(François de Menthon)強調了這些罪行的意識形態層面:
本人今日要向你們證明:所有這種有組織的、大規模的犯罪行為,都源於本人或許可稱之為的反靈性罪(a crime against the spirit)。本人是指這樣一種教義:它否定各民族數千年來嘗試用來改善人類狀況的所有精神價值、理性價值或道德價值,意在讓人類重新陷入野蠻狀態,不再是原始民族天然和自發的野蠻狀態,而是一種魔鬼般邪惡的野蠻狀態;它有自我意識,且使用當代科學提供給人類的所有物質手段來達到其目的。這種反靈性的罪惡是國家社會主義(譯者註:即納粹主義)的原罪,一切罪行均由此而生。
這種怪異的教義就是種族主義教義……
無論我們關注的是反和平罪還是戰爭罪,我們面對的都不是一樁意外或偶然的犯罪行為。發生的事件或許能解釋這種行為,卻不能為其辯護。我們實際上面對的是系統性的犯罪行為。它直接且必然源於一種怪異的教義。此教義由納粹德國的大佬們有預謀地付諸實踐。
弗朗索瓦.德.門松還指出,放逐是為了向德國戰爭機器提供額外的勞力;納粹企圖滅絕其反對者,只是「國家社會主義教義導致的一種自然後果。該教義聲稱,人只有服務於德意志種族,才具有內在價值」。向紐倫堡法庭所作的一切陳述,都強調了反人類罪的主要特徵之一:國家權力為犯罪政策和犯罪的實施而服務。不過,紐倫堡法庭的審判權僅限於審理二戰期間犯下的罪行。因此,要涵蓋這場戰爭以外的情形,我們就必須擴大戰爭罪的法律定義。1992年7月23日通過的法國新刑法,以如下方式定義了戰爭罪:「放逐、奴役、或大規模且系統性實施即時處決、拐騙失蹤人口、酷刑折磨,或基於政治的、哲學的、種族的或宗教的動機,為協同對付平民群體而組織實施的非人道行為。」(著重部分由作者標明)。
所有這些定義,特別是法國近來的定義,都與列寧,尤其是斯大林及後來所有共產國家領導人犯下的大量罪行有關。古巴和桑地諾民族解放陣線(the Sandinistas)掌權時的尼加拉瓜不在此列(我們也希望如此)。無論如何,主要結論都是無法迴避的:共產政權是「以國家名義實施意識形態霸權政策」。如此一來,在意識形態信仰系統的名義下,數千萬無辜的受害者遭到系統性殺戮。其他人即使能逃過殺戮,也會因為出身被視為罪犯,如中產階級、貴族、富農、烏克蘭人,甚至是工人或共產黨員本身。積極打壓異見是共產黨人的重要議題。蘇維埃工會領導人米哈伊爾.托姆斯基(Mikhail Tomsky)在1927年11月13日發行的《勞動報》(Trud)上宣稱:「我們容許其它黨派的存在。不過,我們有別於西方的根本原則如下:一黨統治,所有其它黨派都蹲大牢!」#(待續)
──轉自《大紀元》譯者:言純均
(責任編輯:王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