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紹政:在我國所有權重要嗎?

【新唐人北京時間2017年12月01日訊】一個社會有見識、有知識的人無擔當,不敢觸及社會真正的癥結問題,指引人們從通向懸崖的路中走回來,將是知識群體的集體失職。

浙江大學的姚先國教授和史晉川教授的發言也很有特色。姚先國教授問到所有權重要嗎?他的觀點是公有制名稱不變,其他的權能都可以改。

筆者認為他是在給政府出主意,不是嚴謹的學術邏輯論證。筆者的意見是中國所有權不重要。上世紀50年代初中國農村土地所有權、城市工商資本所有權從私有到公有的變化遵循所有權的邏輯了嗎?1978年以後我國的產權改革遵循了所有權的經濟邏輯?現在國有企業治理結構遵循了所有權的邏輯?都沒有,而是政黨意志比所有權更重要。

而在國外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哪個政黨敢干預和侵犯所有權?哪個政府敢非法干預和侵犯所有權?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所有權在這些國家還不重要?

史晉川教授的山西煤炭重組案例分析印證了我對中國所有權不重要的判斷。山西煤炭重組,所有的利益被政府拿走了,而被重組的煤老闆承擔了幾乎所有的成本。請問這是一個自由交易,各利益相關方權利、責任、收益相對稱,並能有效實施的契約嗎?顯然不是。既然如此,在史晉川教授的案例中,所有權重要嗎?

華生教授在分會場報告中講到了城市建設中開發權和規劃權的重要性,並提到美國城市開發權和規劃權也在政府手中。由此他講到,農民手中的集體土地被徵用轉化為國有土地,由政府開發,是必然的邏輯。

我在會場上給他的提問是,即使政府擁有規劃權和決定土地開發的權力,也不意味著通過政黨的紅頭文件,或者政府的行政命令就可以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為什麼政府不可以僅規劃和決定某一片土地需要被開發,和開發的各項細則要求後,讓農民集體自己開發,或者直接和開發商交易,只要符合政府規劃和開發要求?為什麼必須是政府直接作為交易方,一方面與農民集體交易,一方面與開放商交易?

華生的回答還是在為政府作為交易方,雙邊交易的觀點辯護。

我一直在思考,我國憲法規定城市土地為國家所有,農村土地為農民集體所有。不同的所有權平等地受憲法保護。既然如此,那為什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就必須要先轉化為國有土地,才能由開發商開發使用,而不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只要符合規劃要求,由自己或者與開發商合作開發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先轉化為國有土地,才能被開發,是不是表明我國不同所有權之間不是平等關係,而是非平等關係。這樣的搞法難道沒有違反我國現行憲法?

我國現階段各地的強征、強拆,引發無數的矛盾和群體性事件,問題的本質究竟是農民違法,還是政府違憲?這是需要我們的經濟學家首先要搞清楚的問題,否則,我們的政策建議有可能是南轅北轍,禍國殃民。

作者提供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陳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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