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北京時間2017年09月12日訊】沉冤入獄14年,一直揹負著殺人罪名、被判死緩的繆新華,連同一同冤獄的父親、2個弟弟和叔叔,在不斷申訴後,終於迎來了被改判無罪。
9月12日,福建建陽區法院再審宣判,此前曾被認定殺害前女友、並夥同家人分屍、拋屍的繆新華無罪。再審判決書顯示,原判認定繆新華殺害了前女友楊某某,並夥同原審被告人繆新華的父親繆德樹、弟弟繆新容和繆新光以及叔叔繆進加分屍、拋屍。被判刑後,繆新華等人不斷申訴,2016年福建高院複查此案並啟動再審程序。
經過兩年多的複查,發現有罪供述得不到其他證據的佐證,且其他定案證據也存在著疑點,判定繆新華故意殺人罪、繆德樹、繆新容、繆新光和繆進加犯包庇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2017年7月28日在建陽區法院開庭再審,9月12日撤銷了原審判決,改判繆新華等五人無罪。
時隔14年,繆新光直言哥哥「大半的人生都毀掉了」。繆新華事發時27歲,在獄中度過了14年的黃金時間,到現今出獄已經41歲。
繆新華的辯護律師表示,這起案件物證不足,定罪的依據不確實、不充分,「而另一方面,像這樣一家五口同時蒙受冤屈的案件也是極其罕見的。從目前案卷中獲取的信息分析,本案應該另有真凶。」
據原一審、二審的判決書中顯示,2003年4月6日晚上10點多,楊某某應約到繆新華的住處,在二樓臥室兩人聊天。繆新華不滿楊某某介紹女青年外出打工的生意沒讓其合夥,發生爭執,繆掐死楊某某。繆新華的父親繆德樹和弟弟繆新容在隔壁房間,聽到響聲過來,三人商量後決定分屍拋棄。
原判決書中表示,三人將被害人抬到一樓浴室,將屍體肢解7塊,分裝塑料袋。繆新華未滿18歲的弟弟繆新光起床後目睹了分屍過程,按父親的指使,叫叔叔繆進加開來拖拉機。5人共同將屍塊運到城郊鄉福基岡村,扔到了石樓坪山上的一處廢舊房屋裡。
原審法院依次判處繆新華死緩,繆德樹8年、繆新容6年,繆新光和繆進加分別3年有期徒刑。
據了解,繆新華一家五口蒙冤多年,與當年警方刑訊逼供有直接關係。據繆新光回憶,2003年4月21日,雖然是午飯的時間,但是當天的天氣有些涼,自己想回家穿一件衣服。在家門口被父親攔住了,稱家裡有警察在搜查,要他們迴避。
不過最終自己和父親還是被警察帶走並關押。繆新光記得很清楚,當時的警察語氣很凶,問案發當天家裡的情況。繆新光在表示不知道後,被警察將一隻手吊在了牆上。在被吊的過程中,樓上傳出繆新華的慘叫聲。
他後來看到繆新華坐在床板上,想把褲子脫下來,但是臀部被打得已經皮開肉綻,跟褲子黏在了一起,已經脫不下來,「那時候4月份,我們都穿著保暖褲。大哥的整個褲子都是紅黑色,血是紅色的。」
繆新光指出,後來從那以後,繆新光幾乎每天晚上都會做噩夢,夢到被毒打、折磨。只要一聽到門響,自己就受不了。
當年曾受傷住院的父親繆德樹是第一個被逼認罪的人。2003年4月23日「主動交代幫助繆新華碎屍」。他「招供」稱事發當晚,回到家「看到繆新華正在分割屍體」,心想「一不做二不休」,便幫忙分屍。隨後繆進加、繆新容和繆新華紛紛認罪。
直至兩次審訊上,繆進加翻供了,直指以前的所有供述都是被警方毆打逼迫才說的,繆德樹、繆新容和繆新光也相繼翻供。
最早出獄、一直提出申訴的繆新光,多次因為「活得太累」想一死了之,是對「清白」的渴望和父親去世前的遺囑,才支撐著他繼續活下去。繆德樹在去世前告訴他,一日未等到清白也不要給他下葬,否則會「死不瞑目」。
對當時未成年的繆新光來說,這起冤案令他們「家破人亡、妻離子散」。他回憶稱,大哥繆新華當年已經有了妻兒,二哥也到了談婚論嫁的年齡,開了一家時裝店,就因為這個冤案,導致事業和女友兩失。至於繆新光自己,當年正在學理髮,就在快出師的時候,出了這檔事,被迫中止。
出獄後,繆新光承擔了申訴的全部重擔,為籌錢申訴,只能勒緊腰帶,選擇勞力苦工多掙點錢,但每天的花費不超過10元,早晚就吃一碗速食麵,其他時間餓了就喝水。
父親原本是個健康人,但多年的牢獄折磨,「整個人已經垮掉了」,經常患病。聊天時離不開這樁冤案,講幾句就哭。遵從父親的遺言,父親的遺體至今寄放在陵園,一直沒有下葬。
網友紛紛為繆新華一家鳴不平,「十幾年光陰,一句誤判就完了?」「14年時間找誰拿回來」,「追究當年辦錯案的人」,「一家人的人生都毀了」,「人生有幾個14年啊。」
也有網友表示,「這個案子,既沒有找到犯罪現場,也沒有找到作案工具,甚至一個指紋都沒有,就抓了一家五口,導致他們家族貧困。」「賠錢吧,然而也彌補不回來人際這麼多年無妄的牢獄之災。」
還有網友指出,警察急於立功使用酷刑折磨,人為製造冤假錯案,「司法腐敗是最大的腐敗!希望查清事實真相!嚴懲有關責任人!」「改判無罪結果是好的,也是被告人期待的,但是反過來想一想,14年不是14天,這14年揹負罪名的不僅僅是被告人自己,還有他的家人;14年,他們揹負的罪名、無辜的罵名,誰應該為他們『陰霾』的14年負責?該怎麼負責?」
(記者李若愚報導/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