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5歲女吃鄰居芭蕉噎死 索賠73萬遭駁回

【新唐人2017年06月21日訊】廣東佛山一5歲女童在吃了玩伴分享的芭蕉後窒息死亡,而芭蕉又是鄰居贈與玩伴的。女童父母將贈蕉人及分享芭蕉的玩伴的祖父告上法庭,索賠73萬元(人民幣,下同)。遭法院駁回。

據陸媒報導,5歲女童曾的祖父與其玩伴覃某的祖父都在佛山市南海區丹灶鎮塱心石龍村租地種菜,住在菜地工棚。

2015年1月15日,當地居民60歲的蘇某到一處菜地撿菜時,送了幾根芭蕉給覃某。覃某的祖父覃一得知後,向蘇某道謝。

據報導,當天上午11時許,鄰家女童曾某來找覃某玩耍,覃某邀請曾某共食蘇某贈送的芭蕉,兩人各吃一根。

覃某與曾某在菜地一邊吃芭蕉,一邊玩耍。下午2時許,覃一突然聽到曾某大叫,覃一聞聲而至,發現曾某倒在地上,雙手發抖,面色發青,口吐白沫,地上有一根沒有吃完的芭蕉,覃一立即叫來在附近菜地幹活的曾某的祖父。

在之後的搶救過程中,醫生從曾某的喉嚨裡挖出了一塊直徑約5厘米的芭蕉,當日15時20分,醫生宣布曾某死亡,死亡原因是異物吸入窒息。

死者父母起訴70萬元賠償

死者曾某的父母曾甲和蔣某認為,小孩吃水果凍、芭蕉等塊狀物是一種危險行為,這是常識。覃一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兒童食用芭蕉的危險性,並且對覃某將芭蕉給曾某食用的行為沒有加以反對和制止,覃一的行為與曾某死亡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另外,蘇某提供的芭蕉是曾某窒息死亡的直接原因,蘇某對此事件負有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人覃一則認為,五歲的小朋友足可以進食芭蕉,由此發生的意外事故應是監護人的責任,與他人無關。應正確面對本起不幸事故,不應遷怒於無辜旁人。

被上訴人蘇某表示,其與死者及父母之間並不存在任何利害關係,沒有任何過錯。

雙方各執一詞,曾某父母遂將覃一和蘇某告上法庭,要求兩人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賠償等費用合共73.8萬元。

贈芭蕉屬善意分享 不承擔法律責任

廣東佛山中院一審認為,贈蕉人蘇某在事件當中並無過錯,其將芭蕉交給覃某的行為與曾某窒息死亡的事實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覃一對曾某不負有法定的監護職責。覃一事後亦實施了合理的救助行為,覃一在事件中亦無過錯。

蘇某將芭蕉分給覃某,或者覃一、覃某將芭蕉分給曾某,這都是鄰里朋友之間善意的分享行為。這種分享食物的行為本身並不會造成死亡的結果。

死者父母不滿一審判決,再次提出上訴,亦遭法院駁回。

(記者李倩倩報導/責任編輯: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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