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言:中共兩高的司法解釋是反人類罪的罪證

2017年初,在中共最高法院院長宣布「向司法獨立亮劍」之後,中共的兩高出台了新的解釋。這個解釋超越了兩高的權力界限,按照中國的法律,違法、違憲,破壞中國的法律實施;而按照普世的價值看,則是典型滅絕種族罪和危害人類罪的罪行。

1999年,在江澤民的權力淫威之下,兩高為了迎合江澤民迫害政策,通過的內部通知和兩個解釋,枉法陷害法輪功學員。十幾年來,製造了上千萬冤案。使得整個中國的司法體系淪為江澤民權力意志的工具和奴僕,顛倒黑白,恣意妄為。而今,在2015年大陸民眾和法輪功學員20多萬向中國的最高院和最高檢控告了江澤民的諸多罪行,通過法輪功學員的慈悲講真相,全國各級司法人員很多人都明白了真相,選擇了良知,釋放或是不起訴法輪功學員。眾多的參與迫害的人員紛紛惡報,但是,控制了中國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的江澤民的餘黨,依然不知悔改,冒天下之大不韙,垂死掙扎,又通過了新的所謂司法解釋,妄圖操控整個司法體系進一步犯罪。

縱觀歷史,獨裁政權為了實施獨裁者的變態意志而又掩人耳目,總是熱衷於藉助法律的名義實行犯罪。二戰時期的德國納粹司法,就是最典型的例證。

1947年,在紐倫堡,審判納粹時期德國司法官員的法庭開庭。當諸多第三帝國的司法官員站立在被告席上時,人們才知道在納粹政權群體滅絕罪行的背後,納粹的司法究竟怎樣的為虎作倀。

德國法學教授英戈·繆勒在1980年代末出版了《恐怖的法官——納粹時期的司法》一書,以翔實的司法檔案史料全面深入揭示了納粹時期司法系統助紂為虐的各種暴行。

「納粹化的司法官員們早已以令人驚異的自覺和『獨立』的姿態——獨立於憲法原則之外,獨立於法律之外——蠅集於納粹主義的旗幟下,背棄司法獨立,像彌散的毒瘤一般,吞噬了一個正常司法體系只遵從於法律的司法自主意志。」

「法院成了政治的附庸」,英戈·穆勒如是說。應該說,法院成了獨裁者的附庸、工具,或是僕從和鷹犬。「當法官嫻熟地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肆意妄為,顛倒黑白,為自己的行為背書時,他們也就從被動變主動,從非法治的受害者變為了加害者。作為法官,繞開法的目的性和正義,僅把自己作為納粹政策的工具,就是納粹德國法官以法亂法群像的最好例證」。

「我們雖然不是納粹,但是我們的所作所為比納粹更惡劣,因為我們知道他們是誰,正在幹什麼,卻仍然選擇為虎作倀。」這是電影《紐倫堡審判》中受審法官簡寧最後的內心獨白。

與納粹的司法相比,中共司法的墮落更加恣意與無所顧忌,從1999年開始,積極迎合江澤民的迫害政策,違背中國現行憲法、法律的規定,通過司法解釋的名義枉法迫害。中國憲法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憲法第13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然而,自1999年至今,中國的司法憑藉兩高的司法解釋,完全喪失其原本應該公正的立場,主動配合當權者犯罪作惡,製造無數的冤案,把無辜的好人妄加罪名,玷污了原本公正的法庭,十幾年來,兩高的司法解釋成為迫害善良、製造冤案的所謂「法律依據」,公安綁架、拘留、抄家,檢察院批捕、公訴,法院判決、執行,都堂而皇之的具有了「法律依據」

一個律師寫道:兩高的解釋配合江澤民打壓法輪功無疑發揮了罪惡的功效:「其一,初期,對一個善良平和的、毫無政治訴求的信仰群體進行誹謗、抹黑的同時,將能夠真實表達該信仰內容的書籍、音像全部銷毀,從根本上斷絕了他人了解這一信仰並進行自我判斷的可能;其二,後期,在栽贓、鎮壓之後,以立法的形式將被迫害者揭露惡意誹謗、抹黑、栽贓、鎮壓等惡劣事實的行為定性為犯罪,以進一步加大報復和徹底掩蓋真相。」

十幾年來,千千萬萬的法輪功學員被判刑定罪只是因為法輪功學員信仰「真、善、忍」做好人,只是因為法輪功學員在上告無門的情況下告訴國人被誣陷、被誹謗、被迫害的事實,只是因為法輪功學員堅持信仰,維護信仰自由權和國人的知情權。

《世界人權宣言》在序言中規定:「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予恐懼」;第十九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二戰後的紐倫堡審判、東京審判把平等、正義、人權等作為國際司法領域的基本準則,首次確定和使用「反人類罪」、「種族滅絕罪」等罪名,伸張正義,並奠定了各國在人權方面的共識。

聯合國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規定,「滅絕種族罪和危害人類罪屬於整個國際社會關注的最嚴重的犯罪」。

羅馬規約第六條中闡明,滅絕種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1. 殺害該團體的成員;2. 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3. 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 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的生育;5. 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

1945年的《紐倫堡憲章》和1946年的《東京憲章》首次以國際法律文件的形式規定危害人類罪是應當懲罰的犯罪。在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羅馬規約》)將該罪名中文譯名確定為「危害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重點「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著眼於國家或組織攻擊平民人口的政策,或為了推行這種政策,針對任何平民人口多次實施的攻擊行為。如針對民眾實施的謀殺,種族滅絕,政治性的、種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等行為。

江澤民為了迫害法輪功,非法成立了「610」組織,「610辦公室」為了逃避將來的懲罰,610辦公室從來不敢書面行文,而是通過口頭傳達迫害命令。但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卻明目張胆地違法通過解釋為迫害提供「依據」。

這樣違法的解釋使得整個司法體系喪失了尊嚴,將在歷史上留下最黑暗的一頁。有良知的法律職業者不願做幫凶,紛紛辭職,近年僅北京一地5年內就有500法官辭職,並有增長趨勢。法官、檢察官,失去了職業榮譽感,面臨法輪功案件,許多採取迴避排斥,或阻抗,或化小化了的處理。一些地區想繼續執行打壓政策,也只有靠下指標,金錢刺激,才能維持打壓局面。

這樣的解釋也同時為中國最高司法機構及某些人員的滅絕種族罪和危害人類罪的罪行提供了罪證。

在1945年的紐倫堡法庭上,面對一份份來自黨衛軍內部機密檔案的書證和物證,都證明著法庭和法官們與曾經發生的罪惡有著心照不宣的配合和默契,這些記載是如此翔實和不加隱瞞,以致一位旁聽席上的記者評價說:這些傢伙是如此地傲慢和缺乏人類最起碼的羞恥,或許他們恐怕做夢也沒想到這些東西會成為法庭上呈堂證供的。

中共即將解體,江澤民犯罪集團即將覆滅,中共最高司法機構的司法解釋,就是其滅絕種族罪和危害人類罪的確鑿罪證。

──轉自《明慧網》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李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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