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民族自決權問題在未來中國依然可能會成為一個複雜而痛苦的問題。對於中國,民族問題經邪惡共產黨68年的權制,使之變成了一個更加複雜了的問題,尤以在西藏、新疆兩地為甚、為烈。
美國有一百多個民族,而美國卻沒有民族問題。因為在這一問題上,美國一直在做正確的事。長期的一律平等,公民權自治,漸漸地淡化了人們的民族身分意識。
中共的民族區域自治是一項禍國殃民的做法。且不置評自治權真假本身,但這種以民族身分為特別施政對象的長期做法,卻在客觀上潛移默化地在意識上強化著人們對民族特別身分的認同,漸漸地生成了一種特別的、以民族身分意義為本的文化心理現象,在現實中導致了數不清的實際問題。
未來中國將不含糊地保障地方的自治權。民族自治將是地方自治權的一部分,是地方自治權的一種行使形式。而對於國際公法原則下的民族自決權問題,這需要未來中國全體公民與他們選出的政治精英們一道探尋建立符合我們各民族現實利益及長期福祉的共識,這就是對民族自決權的內涵的實質性共識,這一點十分重要,事關每個公民尤其是少數民族公民的命運和福祉。無疑,民族自決權不能損及歷史業已形成的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這必須是這片國土上共同生活在這個共同歷史形成的國家的各民族最終的共識。
任何人都無力否認,絕大多數民族國家的形成之歷史淵源,以及作為歷史事實的古老程度,都在使民族自決權原則得以產生的國際立法組織以上;即,民族國家的形成事實遠在制定國際法的國際組織之先。有關國際組織在一戰結束後才出現過它的雛形,真正具有廣泛共識意義的國際組織之產生實於1946年後才陸續開始。
而從歷史上看,迄至13世紀以來的大部分時間裡,西藏便在中國政府的管制之下。我們必須承認,1949年以後,西藏出現了人權及社會治理歷史最黑暗的時期。中共政權無時、無處不體現為一個流氓無賴政權。1951年,中共與西藏是簽定過協議的,承諾西藏的既行政治制度不變,維持官員職供不變,可僅僅三年後中共就拋棄了這個協議而引致了抗議,藏民族的歷史厄運從此開始。
惡政治是西藏始終的一個禍源,其它民族地區亦如出一轍。以新疆「七五」事件為例,後來的流血乃至死亡的結果,在任何文明政治制度下都是能夠避免的。據超級巨貪「領導同志」王樂泉當晚的電視講話中透露的信息是,先發生了民族群眾兩次至自治區廣場下的聚集,「都被我武裝警察衝散。」和平表達被暴力衝散,暴力發泄成了最後的手段。
彼時我正被軟禁於烏魯木齊市。中共恐怖組織從不檢省自己,它永遠無辜、永遠正確。其實現代人的常識是,允許人民和平表達不滿,習慣與人民溝通對話,懂得與人民適當妥協是正常國家裡太正常不過的事,它恰恰是現代政治治理的一般模式。但於惡魔中共是絕不可行的,在它眼裡,它只迷信野蠻暴力,絕不改變以管束牲畜的方式管束人民,人性及血性未泯的民族的暴力反抗也就不可避免。
未來中國的民族自決,可決出民族自治的治理模式。在於我,在理論認識上、觀念上,便是每個自然村票決成一國,只要能保得大家得了相較最不差的幸福和寧靜則未必不可。
然而,世間現實的複雜性則遠非如理論上,觀念樹幟般簡單便捷。中共控制下的當下中國,有5個自治省、30個民族自治州、117個自治縣、1093個民族聚居鄉。這便是未來我們必須面對的實在局面。這是我們有別於世界其它國家的特別國情嗎?不是,絕不是。卻是中共長期的「民族政策」下生成的一個現實的惡果。
橫向看同一歷史時期的制度文明國家,均沒有把民族本身作為特別的治理主體加以調整,由是便在這些國家裡沒有生成明顯的民族關係問題。把民族本身作為特別的法律治理主體,其必然結果是使含民族身分意識在內的民族問題終成為突起的非常的問題,突出並強化民族觀念,久積成了結構性的矛盾和問題。
無疑,作為民族地區結構性矛盾終於生成的致因,相較而言,所謂民族政策依然只是技術性的,結構性的癥結仍然是中共邪惡的專制制度。中共總洋洋自得地說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但許多人心裡都明白,這種「統一」實在不是內在的、真正的終極性統一;這種「統一」是長期的以血腥暴力為基礎的冷酷的政治高壓的結果;反動當局長期在新疆、西藏等地維持著駭人聽聞的血腥鎮壓,就是對這種「統一」內涵的最具諷刺意義的詮釋。
2017年後的一個時期內,被特別突出了68年的民族問題,有可能會階段性地產生對國家治理秩序及治理目標的負影響,這是特別需要熱心於未來中國政治事業的人們,特別是西藏、新疆的教俗領袖們冷峻思索的。
我們應當清晰認識到,任何社會的改革實踐,其最大的危險即在於人們桎梏於眼下利害而喪失了明顯的遠見。如果我們在這個問題不以遠見、以理性權衡而審慎拒斥危險,那麼將要到來的則不會是我們的巨大歷史機遇,而是相反。各地非理性主導下的、功利而短視的分離活動,便必會導致生靈塗炭,國運衰微,乃至文明的毀滅。
世間任何文明國家,無疑都會有屬於自己的價值共同意識,這種共同意識是個人身分歸屬之母,它構成一個國家強大凝聚力的前提。中共恐怖組織頭目們,對人類社會複雜性的無知令人吃驚。他們在過去67年裡,竟然沒有建立起這個社會最基本的價值共同意識,這是他們將至的自身悲劇命運的最致命性因素——十幾億沒有價值共同意識的人生活在一起,這是一條死路。
無疑終於的動亂局面使愚昧的統治者感到了危機,然而,他們企圖擺脫危機的手段卻無異於飲鳩止渴,煽動普遍的民族主義情緒,結果是明顯的,它同時導致了民族主義思想在漢族以外的民族中的明顯滋生及蔓延。
普遍的歷史經驗醒目地證明,民族主義無論是在何時何地都是排他性的和自我封閉的,都會是一種在盲目狂熱中走向危途的非理現象。奧爾特加認為:民族主義的目標從來不在於它有著怎樣的實質性內容,而是它能激發出的狂熱行動的激情形式;各式各樣的民族主義都是死胡同,如果我們試著將任何一種民族主義投射到將來,那麼,我們會發現它是沒有出路的;民族主義始終與創制國家的原則背道而馳,民族主義具有排他性,而國家原則卻具有包容性。民族主義絕不會帶給愚蠢的獨裁者所巴望的局面。我們大家,尤以西藏和新疆的教俗領袖們,更當冷峻地警惕民族主義向來的於始作俑者造成毀滅性命運的歷史記錄。
改變人民業已根植於生命深處的、已成既有感情的國家觀念是非常困難的,亦是十分危險的。任何稍有頭腦的、稍微了解中國文化的歷史及現狀者,任何對自己在中國的將來懷有美好期待者,都能釐清我以上列舉的那一長串實在數字的意義,都當清楚不受拘限的民族自決於這國、這世界意味著怎樣危險的意義。
無疑,謀得一個民族的自治及長遠福祉的途徑並非唯有分離成完全獨立意義上的政治實體才得實現,今天西方國家已走過的路即是極寶貴的實證。獨立自治或許是一些人認為的最佳狀態。但人類自身天然的局限性,加之後天生成的歷史的、現實的環境拘限,都常是人類無法擁有如意美好局面的障礙。人類文明的真正力量永遠體現在於複雜的差異中尋求建立、尋求一致,而非以差異為起點破壞並分離。
鑒於歷史的、現實的實在現狀,未來探尋謀得各民族自治及長遠福祉,唯可在維持中國國家統一的前提下實現;以實現各民族在自由政治生活、自由文化生活及道德生活中統一的和諧融合。而歷史的、現實的情形決定著,它的實現途徑便是聯邦式民主憲政制度下的地方自治。
聯邦式民主憲政體制下的各地方自治藍圖,早已成為一種實在地發揮著公認的「好」的現實作用的活的真理,而不是在理論上,或是在人群的知識認知上的所在。這是目前我能認識到的於未來中國各民族無結構性危險的一條好路。
在人類迄今所有的政治形式中,最能體現人的共同生活之崇高願景與合理實踐的莫過於民主憲政體制下的分權自治制度。它是迄今人類所能發現的、可擁有的、寬容政治、共識政治的最高形式。它的力量及偉大意義在於,它是多數人必須承認少數人的權利,擁有著與即便是敵人和平共處的能力。
西方世界成熟的歷史經驗證明,培養、維持、滋長並長期推動人類文明福祉前行的最有保障的力量,就是自由民主氛圍下生成的自治性社會力量,而絕不是國家。自由民主社會的蓬勃活力源於各種對立力量間的強有力碰撞及對抗。若使我們能夠冷峻地、理性地把握好將至的歷史機遇,我們將現實地贏得這國各民族人民前所未有的文明發展機遇。屆時,表裡如一聯合起來的政府,民間和自願組織等多方面的合力實踐,將形成對久積了的社會疾病以前所未有的規模及深度的普遍根治,為我們各民族的長遠發展拓平道路。
一個文明社會的最終基礎,須是全體人民的那種共同一致的感情融合。這種融合了的感情依靠著全體人民健全的精神與美好的心靈以滋育而生成偉大的創造力量。這當是所有熱心未來中國政治事業者,尤以那些於此有著清晰認識的西藏、新疆的教俗領袖們一致努力的方向。
我們當清醒地認識到,歷來的歷史經驗表明,人類歷史中常充滿著不確定的艱辛和苦難,不時在滿目的希望中驟間跌入悲愴的苦淵,而中國歷史上相關的教訓尤甚、尤烈。
未來中國當有著強大的社會建設目標,以制衡國家權力,更好地且不含糊地保衛地方自治權利,保衛每個具體人的人權。切實地把握好這國這次將至的歷史上從未有過的機遇,堅實地共同建立起中國政治文明和諧發展的體制性基礎,共同構建我們大家的美好未來。
關於民族不受拘束的自決會產生的政治和社會的複雜性後果不是有限篇幅的文字能述說清楚的。而它的必然導致異常複雜的局面卻是可以確實的。民族問題歷史源遠綿長,便是確立民族自決權原則法律主體的聯合國本身之產生亦剛過60年,而規定民族自決權原則的具體的法律文件的產生則更其的晚,諸如兩個人權公約,是聯合國成立20年後方產生的。
2017年後,關涉民族自決分歧產生的後果,首當其衝的承擔者當然是我們中國人。但這個問題當然會牽涉到極其複雜的國際關係背景,歷史的、現實的、文化的、倫理的、種族的、地緣的、政治的、法律的等等。但無論如何維持一個統一的、聯邦式憲政體制下的聯省自治的中國,將符合各關聯方的最大利益。干擾、阻撓建立這一符合所有各方長遠利益目標的行為,將會因此而付出苦代價,包括道義上的。我們將排除萬難,絕不含糊地去實踐這一符合各民族人民長遠福址的偉大歷史目標。
對於未來中國民族自治的實現形式,我在前面已提及,它是聯邦式地方自治的一種形式。對於具體操作,我在起草相關內容時也有過不少的思索。毫無疑問,民族地方實現自治的單位依然不外乎自治省、自治縣、自治城市以及非屬國家體系的鄉鎮、村、社區自治,於其它普通自治單位系由公民自治之區別在於,它的自治內涵是少數民族公民自治。
但實現這種自治前提是須得有一個居民票決前置,這正是我擬定憲法條文中採用的定式述語,即:是所在區域或城市居民票決而未採用所在區域城市的少數民族公民公決。無疑,決定特定區域或城市的自治形式,是所有該特定區域或城市居民平等的政治權利而非系具有某種民族身分居民的特權,即特定區域或城市是建立以民族自治形式的自治政府還是建立以公民為治理基礎的自治政府,悉由所在區域或城市的全體居民中具有投票權利能力的居民投票公共決定,這應該是個不難理解的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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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