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天亮:2017新年寄語中國(一)

2017年就要到了,很多人都要在新年的時候互致問候,獻上新年的祝福。而我,想獻上的,是對中國的祝福,並對真心希望中國好的人說幾句話,這其中也包括真心希望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人。

中國的問題千端萬緒,且互相勾連。從任何一個角度談起,都會連帶出其它的角度和方面。包括那些探索中國未來方向的人,因所處的立場、基點不同而結論迥異。但既然目標一致,我們不妨從一些基本的共識開始。這篇所談的,就是「依法治國」的問題。

去年我接到郡政府的一封信,要求我去做陪審員。幾乎所有成為美國公民的華人都應該有過這樣的經歷,並不稀奇。這也是美國的公民義務。作為美國這樣的案例法系的國家,恰恰要選擇沒有受到過法律教育,但有基本常識和正常情感的人擔任陪審員。在審理一個案件時,從常識出發來判斷被告是否有罪。

這讓我們意識到一個問題——法律條款雖然複雜,但法制的基礎和法制的精神是簡單的,就是基於基本的情感和常識。所以,我們這裡也可以暫時放下複雜的理論,從常識出發,來討論中國如何實現「依法治國」。

一、反腐戰爭與依法治國

習近平上台已經四年了。在「依法治國」的道路上做了些有目共睹的努力,包括廢除了持續五十多年的違憲的勞教制度。在「反腐敗」的過程中,也做出了一些「依法」的努力。但整個「反腐敗」在操作上,卻仍受到很多詬病。拋開政敵們有意的攻擊不說,一些人仍在指責習近平繞過法律而通過中紀委抓人和審案的做法是違法和違憲的,因為從法律上來講,中紀委並非執法機關,無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在具體的案件審理上,顯然也沒有做到「以事實為根據」,至少我們都清楚,薄熙來、周永康、郭伯雄等貪污的數目遠遠不是法庭公布的那麼一點兒,更何況他們還涉嫌犯下反人類罪行。

但我對習近平針對這些人採取的措施,還是持讚賞的態度。這基於一個基本的常識。

舉例來說,希特勒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時候犯下了戰爭罪和反人類罪。如果我們對以美國為首的盟軍說:「請停下軍事行動,盟軍並非執法機構,應該讓德國的法律發揮作用,依法逮捕希特勒」,那會被視為迂腐可笑的。如果法律竟然能發揮作用,對猶太人的屠殺從一開始就不該發生。對於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極權政府——納粹政府來說,只有摧毀納粹本身,之後才有法治可言。

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只有在法西斯被摧毀後,才是現實可行的。

以此類比,周永康本人就是政法委書記,中國的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都是周的下屬,你怎麼可能在不改變政法委的前提下抓捕周永康呢?

習近平和江澤民之間的角力,本質上是一場戰爭(習近平本人也常用「兩軍對壘」來形容,只不過他對態勢的描述可能是「呈膠著狀態」、「階段性勝利」或「壓倒性勝利」而已)。因此在這場「戰爭」過程中,我從來不指望真的有什麼「法制」的解決途徑。

但是現在,情況已經不同了。在習近平取得了「壓倒性勝利」、「戰爭」即將結束之際,我想說的是,未來習近平和中國人民之間不應該處於「戰爭」狀態,而「依法治國」才將成為「新常態」。

在中國現有的制度框架下,能實現「依法治國」嗎?這才是本文想要討論的問題。

二、「依法治國」依什麼法

「依法治國」首先要解決的「依什麼法」的問題。我們不得不再回到一個基本的問題,就是制定法律的原則是什麼?

我們先說說中國。公元前141年漢武帝登基的時候只有十六歲,即下詔徵求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由此有了著名的漢武帝與董仲舒的三次問答,史稱《天人三策》。其中董仲舒講了一段著名的話,「《春秋》大一統者,天地之常經,古今之通誼也。今師異道,人異論,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統;法制數變,下不知所守。臣愚以為諸不在六藝之科孔子之術者,皆絕其道,勿使並進。邪辟之說滅息,然後統紀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從矣。」

這段話的大概意思是說:《春秋》這本儒家的經典,是重視統一的,這是天地、古今通行的法則。當時的諸子百家都把自己的學問稱為「道」,但是每個人對「道」的解釋不同,這就是「師異道」,每個人的見解也不同,所以皇上沒辦法保持一個穩定統一的國家意識形態,下面的人也就是不知道什麼才是可以恆久持守的準則。所以我以為,除了儒家思想外,其它的思想都不要給他們施展的機會,這樣統一意識形態之後,法律也就可以明瞭,百姓也就知道什麼才是應該遵從的。

這段話被概括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許多人大概都只看到了從此儒家地位定於一尊,卻少有人思考為什麼董仲舒說「法制數變,下不知所守」。實際上,在兩千多年以前,董仲舒已經敏銳地意識到,一個國家如果要穩定,就必須有穩定的法制;而穩定的法制,必須要有一個穩定的國家意識形態作為制定法律的基礎。

我個人認為,在漢代以前,中國的國家意識形態大概經歷了三個階段:即戰國時代的百家爭鳴、秦代的法家和漢初的道家。百家爭鳴的時代屬於探索時代,並未付諸大面積實驗,姑且不論。秦因為崇尚法家,所以法令以嚴酷為原則,結果二世而亡。漢初走了截然相反的路,以道家的寬簡和「無為」為原則,雖然經濟繁榮了,但由於過分寬縱導致了內部政治的危機——即漢景帝時期的「七國之亂」,對外則頻頻遭受匈奴入侵。

道家的理想國是「小國寡民」,但對於中國這樣一個有著龐大疆域和眾多人口的國家來說,不能沒有制度來管理,不能完全訴諸「無為」。於是董仲舒取法家和道家的中道,既不過寬、也不過嚴,這就是儒家的做法。中國後續兩千多年,法律的制定原則相對穩定,是因為各朝各代都採用儒家為國家意識形態,法律雖然有偏向道家或法家的傾向,但大方向是穩定的。

下面再說說西方。西方的法律則取決於他們的信仰。哈佛大學教授伯爾曼寫過一本很薄的書《法律與宗教》。其中具體談及了法律無論是在形式上和宗教的類似,或原則上對宗教教義的符合,都說明法律起源於宗教。他直白的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法學家們可以更加清楚地指出,西方法律制定的來源是「摩西十誡」。

就我個人的理解來說,「摩西十誡」可以分成兩個部分,前三誡是論述人與神的關係,即耶穌所講的人應該盡心盡意去愛神;後面七誡論述的是人與人的關係,即耶穌所概括的「要愛人如己」。後面的七誡以前面的三誡為基礎,從一個淺層面的世俗解釋——因為人們愛同一個神,神也愛人,因此人們應該互相關愛。

所以法律的目的儘管為了懲罰犯罪,但它的前提是「愛」,要愛神,然後愛人。這種信念對美國這個以基督教建國的國家影響至深。因為美國人深信「人人生而平等」(見《獨立宣言》),所以沒有人有權利凌駕於他人之上,包括政府,所以才實行民主制度。也因為人人生而平等,所以基督教的牧師馬丁路德金博士才以此出發,要求實現白人與黑人的平等,並導致了種族隔離法的廢除。

我們需要看到,美國的這些運動也是以回溯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來對抗具體的惡法的。他們在「非暴力抗爭」中遭受暴力對待的時候,所秉持的和平、非暴力、但堅持到底的做法,實際上來源於早期基督教被羅馬帝國迫害三百年過程中所堅持的和平但堅定的公民抗命行為。他們在被抓捕和毆打的過程中,他們仍然相信「不久以後,我們忍受苦難的能力就會耗盡你們的仇恨。在我們獲取自由的時候,我們將喚醒你們的良知,把你們贏過來。」

上面的論述似乎是散漫的,但有三個結論,我想再總結一下。第一、一個國家需要有一個穩定的國家意識形態才能有穩定的法律;第二、中國古代和西方現代的法律之所以穩定,是因為國家意識形態分別基於儒家倫理或宗教信仰,其基本教義千年不變;第三、制定法律的原則應該是基於善與愛,這樣才能喚起人們對法律的信賴和尊重,而非仇視和嘲諷。

三、中國建設法治的障礙是什麼?

以上面三個結論為出發點,我們會發現,在當今中國的意識形態下,是無法實現「依法治國」的。

首先共產黨從來就沒有一成不變的原則,從「以階級鬥爭為綱」,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到江澤民後期「以鎮壓法輪功為中心」;從社會主義「公有制」到「(中共權貴的)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六十年多間,憲法用了四部,第四部在1982年頒布後,又經過四次修改。這就象董仲舒說的「法制數變,下不知所守」。

共產黨的法律從來不是以倫理或信仰為中心,而以利益為依歸,而利益的隨時變動,必然也帶來法律的隨時變動。

其次,法律的制定原則不是以「愛」出發,而是以「恨」出發的;法律的目的不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而是為了(共產黨)統治階級的利益。馬克思毫不諱言地認為「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階級社會的產物,是階級統治的工具」。

喬治.奧威爾在《1984》中描述了這樣一個場景,共產國家的人們每年中午十一點,要集中起來舉行長度為兩分鐘的仇恨訓練儀式,對著螢幕上出現的黨的仇敵尖叫、咒罵、發泄心中的恐懼和憤怒。

這個看起來荒謬的場景,六十多年來其實一直在現實中以其它面目出現,從文革時的批鬥,「砸爛XXX的狗頭」;到文革後的「嚴打」;到針對「六四暴徒」;到針對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修煉者;偶爾還有民族主義的表演,諸如針對台灣、日本、美國和各種「亡我之心不死」的「反華勢力」。

對於這些敵人,並無「愛」字可言,因為你們挑戰了統治階級的利益(如果我們面對現實,憲法中所謂「工人階級為領導的」統治階級是不存在的,共產黨才是統治階級)。既然馬克思說「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階級統治的工具」,那麼隨時制定法律來鎮壓和對付敵人,在共產黨的法律體系中就是必然的,也是「正當的」。

這種體系決定了任何人一旦挑戰了「統治階級意志」(即共產黨的利益),就必然成為鎮壓的對象,哪怕你是失業工人、轉業軍人、失地農民,或者是維權律師,或者是哪個倒霉的象雷陽這樣的小民。

在律師看來,字面上的法律條文從來不如現實來得強有力。因為當你援引法律條文,追求條文所規定的正義時,共產黨的法官和檢察官們跟你談的則是「法的精神」。是的,他們不會用這樣學術性的詞彙,但會用赤裸裸的大白話告訴你,「法院是共產黨開的」,所以就要聽黨的話。這些人儘管是無意識的,但他們所說的確實是共產黨國家的「法的精神」。

因此這樣的法律不但變來變去,也毫無神聖性可言。這就是伯爾曼教授說的「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

第三、共產黨這種基於「階級統治的工具」的「法的精神」造成了過去六十多年,甚至近百年來數不清的冤案,也成為所有繼承「共產黨」名號的統治者背負不動的血債——八千萬到一億冤魂。從「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一最基本的常識出發,如果共產黨要厲行法治,首先就面臨著共產黨本身被追究法律責任的問題。

我們經常可以看到一個現象,共產黨的血債是疊加的。恰恰是因為有人要追究以前血債的責任,而成為危及中共統治的人,也自然根據「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這一原則,成為中共後續鎮壓並製造新的血債的對象。

換句話說,讓共產黨講法律,等於讓共產黨自殺。其情形不亞於當周永康還在台上做政法委書記時,讓最高檢察院對周展開調查並向最高法院提起公訴。

習近平在處置周永康之前,將政法委降級,調查過程中繞過了政法委。如果真要厲行法治也要遵循類似的思路,將共產黨降級,在實行法制的過程中繞過共產黨。除此之外,實無其它解決方案。

2016年12月31日於紐約

——轉自《大紀元》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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