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中共法官在法庭公開講「我們不談法律」

從人類文明的普世價值觀來說,制定法律的目的是為了社會的公平正義,建立法庭的最終目的是主持社會正義,法官的天職是維護法律的尊嚴,通過公平的審判,防止法律實施中的偏差和錯誤,保證法律的準確實施。所以法官應該是對法律研究理解最深透的專家。

而媒體報導,上海市靜安區現年六十三歲的法輪功學員邱曉敏女士,被劫持大半年,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在靜安區法院被非法庭審

家屬為邱曉敏聘請了北京維權律師,為邱曉敏作無罪辯護。面對律師以法律為依據的無罪辯護,法官明知理虧,竟在法庭上公開講:「今天不談法律,就講這件事」,並四次打斷律師。律師理直氣壯的說:中國的法律還有地區差別的嗎?法官無話可說。

法官不依據法律審判,那依據什麼?

公安部宣佈的十四種邪教中沒有法輪功,這一通知在二零一四年又公佈一次。1999年10月30日人大常委會頒布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也沒有提到法輪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也沒有提到法輪功。

既然,現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釋都沒有法輪功是邪教的規定,現實生活中,為什麼有人誤認為法輪功是X教呢?

真正首先把法輪功和邪教聯繫起來的,是1999年10月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信口雌黃詆譭法輪功是X教,接著,人民日報緊跟江發表評論員文章,抹黑法輪功是X教。

當權者的講話不是法律,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而新聞媒體的文章更不能做定案的依據,這應該是任何法律工作者都應該知道的常識。

媒體報導,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重慶市巴南區法院再一次對法輪功學員張君非法開庭。重慶律師為張君作了無罪辯護。

面對律師有力的質詢和辯護,公訴人承認:我們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法輪功是「X教」,也找不到任何法律法規說法輪功是「X教」,就是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說法輪功是「X教」。

公訴人的這段話清楚記錄在當天的《庭審記錄》上,而且公訴人在《庭審記錄》上簽字予以確認。

根據《憲法》,公民信仰法輪功是合法的,法輪功學員告訴人們真相、製作、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完全是法律允許範圍之內的事,也是合法的。

根據憲法關於信仰自由的規定:

(1)公民有傳播宗教信仰的自由。

信仰者(無論是專職還是兼職)從事傳播宗教信仰內容的權利無須獲得來自政府機關的「許可」就可以自由行使,除非信仰者的行為觸犯了法律的規定。而被觸犯的法律規定必須是符合憲法的規範和原則精神才是合法有效的。公民如果沒有傳播宗教信仰的自由,就喪失了獲得宗教資訊的自由,進而喪失了選擇並信仰某一宗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就無從談起。

(2)信仰者有權出版有關他們的信仰內容的材料而不受審查、批准和禁止。這同時也是中國《憲法》第35條宣佈的出版自由。憲法是母法,信仰「真善忍」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修煉法輪功完全合法,同時有傳播和維護真善忍信仰的自由。

《憲法》第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有言論自由權,這是法律的規定,指公民有對任何社會問題,通過口頭或書面的方式,發表自己看法的權利。既然說公民對任何社會問題有「言而論之」的權利,那關於中共的善惡正邪,其歷史現實真相、關於江澤民集團濫用國家權力迫害法輪功的問題,是不是社會問題?法輪功學員印製的真相資料,無非就是法輪功學員合法公民言論自由權的行使,完全是合法的。

專門迫害法輪功的610特務組織不根本取締,不要說司法獨立、依法治國是空談,法官不僅沒有獨立審判權,可能連獨立的人格都沒有。

──轉自《大紀元》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劉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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