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6年10月06日訊】近日,吉林省高級法院立案,受理18年來3次被判死緩,最終被改判無罪的劉吉強申請國家賠償。劉吉強向吉林省高級法院遞交的國家賠償申請書,總計要求賠償1937萬餘元。
據陸媒報導,劉吉強自1998年2月16日至2016年4月29日被剝奪人身自由18年多,總計6647天,他因此要求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社會保障金、健康賠償金等共計1937萬餘元。
據了解,1998年2月14日情人節傍晚,吉林市27歲女子郭某在家被殺死。吉林市公安局船營分局偵查認定,時年34歲的郭某的朋友劉吉強為兇手。
1999年12月,吉林市中級法院一審認定劉吉強犯故意殺人罪,判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劉吉強上訴,2000年3月,吉林省高級法院撤銷原判決,認為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2002年6月,吉林市檢察院再次提起公訴。同年11月,吉林市中級法院再次判決,劉吉強又被判為死緩。劉吉強不服上訴,2003年3月,吉林省高級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隨後,劉吉強及家人開始了申訴之路。2015年7月,吉林省檢察院向吉林省高級法院提出再審建議。
據報導,吉林省高級法院複查此案後,2015年12月決定再審。2016年4月,吉林省高級法院宣判劉吉強無罪。至此,劉已失去自由達18年之久。
劉吉強指,除《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外,還要求賠償社會保障金和一次性安置費等費用。劉吉強提出在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方面,應按每日24小時計算,而非國家規定的以每日工作8小時計算。
(記者張莉報導/責任編輯:寶來)
本文網址: https://www.ntdtv.com/b5/2016/10/06/a12902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