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錚:從我做陪審員的經歷談對梁彼得案的看法

近日紐約華人警察梁彼得因開槍殺死一名非裔青年而被陪審團裁定二級誤殺罪和瀆職罪成立一事,在全美乃至全球華人中引起不小的反響。為此,我想再次分享我於2011年寫的一篇關於我在澳洲做陪審員審理一樁殺人案的過程,並由此談一點點我對梁彼得的裁定這一問題的看法。

在那次案件中,我是十二名陪審員中唯一的華人,其他都是西人,案件中的被告與死者也都是西人,應該沒有任何種族的因素在內。

事實上,當時我並不太想做陪審員,試圖以英文不夠好、怕聽不懂法庭辯論和醫學術語為理由推脫,但當我以英文把以上意思表達之後,工作人員說,你這樣的英文就夠用了,有聽不懂的可以隨時提問,所有人員都有責任用你能聽懂的語言解答,直到你聽懂為止。

就這樣,我這名華人沒有得到我心中所盼望的「歧視」,而被一視同仁的擺到了陪審席上。

我還想說明的是,聽完耗時一周的所有的法庭辯論後,我們真的是整整用了一天的時間才好不容易達成一致的裁決。整個過程完全是我們十二個陪審員關門討論的,沒有任何人試圖影響我們的決定,或為我們提供任何幫助。

達成裁決的過程是非常艱難的,是一個在腦力上非常傷神,情感上非常艱難的過程。多名女士,包括我自己,多次哭泣,是因為不管裁決怎樣,案件雙方(殺人者及其親友與被殺者親友)當中,都會有一方會覺得不公正,會覺得受傷害。

艱難的原因還在於,因為與案件的雙方都沒有任何利害關係,大家真是盡了最大的努力想做到公平、公正。

這次經歷讓我對西方的陪審團制度有了切身的體會和了解。司法的獨立是西方文明的基石之一,與其言論自由有著同等重要的地位。所以,想以言論或公眾輿論來影響司法,其實是不太容易、不太可能的,除非先將法律改了。這是我的一小點點感想。

在澳洲,曾經有一個很臭名昭著的兒童色情狂,多次侵犯兒童,民眾恨透了他,媒體也大面積密集曝光他的醜惡。然而,在他最後一次「犯事」被捕、等待開庭受審之時,法官卻做出了令人驚訝的決定:將他當庭釋放!理由是:由於媒體對他的負面報道太多,會讓陪審團成員形成「先入之見」,故而他無法得到公正的審理,因此駁回對他的起訴。關於此一案件的文章,也附在下面,供大家參考。

附:

我在澳洲審命案

「陪審團」三個字,很早就聽說過,但沒什麼概念,只隱隱覺得,那是法庭的一部分,似乎跟法官差不多,反正是權力挺大的,能決定一個嫌犯的死活。

第一次對「陪審員」的真正含義有點了解,是在來了澳洲後。那是在2006年,原北京大學法學教授袁紅冰等人創建了「審判中國共產黨反人類罪悉尼國際法庭」,受理了一起十九名法輪功學員控告江澤民、羅乾等人迫害法輪功,犯了反人類罪一案。法庭當時即找了七名普通公民做陪審團,大法官袁紅冰表示,這是按西方通行的海洋法系組建的,思想基礎是,相信普通公民憑自己的常識及良知就可對案件做出正確的判斷。當時聽著覺得挺新鮮的,又隱隱想起,似乎入籍澳洲時曾「學習」過,澳洲公民的義務之一,就是被徵召時必須充當陪審員。當時只是把它當作入籍時要考試的內容背下來的,並沒覺得它會跟自己的實際生活發生多大關係。

沒想到,四年之後,當陪審員的「厄運」,真的落到了我頭上。第一次接到通知時,因為已買好去外地的機票,就理直氣壯的推掉了。兩個月後,通知又來了,這次找不到什麼理由再推,只得去了。

那天被叫去的人很多,有幾十個吧。先是被告知諸多注意事項,然後被帶到法庭——已經開始審理的法庭,去進行現場抽籤挑選。

抽籤之前,我們即被告知,這是一個殺人案;而殺人犯正活生生的在我面前才一兩米遠的地方站著,我心裡一驚,覺的象在做夢,不敢相信這一切是真的。

抽籤開始了,不想耽誤時間的人都在心中祈禱不要抽到自己;我的心情則很矛盾,一方面,我也不想被抽到,誰都怕耽誤時間、打亂正常生活秩序;另一方面,我又有些好奇,想體驗一下做陪審員到底怎麼回事。

也許老天想成全一下我的體驗欲吧,還真選上了,選上的十二個人立刻被要求坐到陪審席那邊去,然後還有一個手續要進行——請檢控官和被告的辯護律師「挑戰」被選出來的陪審員,如果有任何他們看著不「順眼」的人,他們都可以要求把這個人換掉,且不需要給出任何理由。

「挑戰」的過程中,有兩三個人被換掉了,我注意到其中一個是拄拐杖的,一個是看起來很年輕的「嘴上無毛,辦事不牢」的女孩子。餘下的人,與新補充進來的,就組成了十二人的陪審團。我們十二人被帶到法庭邊的一個「密室」——陪審團房——交代一番注意事項後,很快又被帶上庭,宣誓上任了。

法官穿著紅衣,面帶仁慈長者的微笑,向我們十二個之前互不相識,卻突然這麼被組合在一起的陪審員交代了許多法庭規則,如不得與陪審團之外的人討論案件、不得自己回家後上網查詢與案件相關情況、不得自行到案發地點「考察」,最後必須就定罪與否達成一致意見,等等,同時也強調了,就用我們自己的良知與常識,只考慮在法庭上呈出的證據和證詞,來對案情做出判斷。

在冗長的法庭辯論開始之前——其實,早在抽籤挑選陪審員之前——我們就已被告知案件的基本情況,是個很典型的三角情殺案,兩個十幾歲的少年談戀愛,後來女孩跟另一個男孩好了,原來的男朋友知道了,撿了根木棍拎在手中,趕到情敵已經呆了一天的一個廢棄的空屋,一進門二話不說,一棍子照腦袋打去。

誰曾想,這根只有半米長、半公斤重、掂在手裡甚至覺得還輕飄飄的木棍,真就這麼把人打死了——雖然他不是當時死的,是送到醫院後大約兩天才斷氣的。

對這個過程,兇手供認不諱。需要陪審員做出定論的,以及檢控官和被告律師爭論的焦點只是:這是屬於故意殺人(murder),還是過失殺人(manslaughter)。這兩者最關鍵的區別是:被告是否有要造成嚴重傷害的主觀動機,中國的法律似乎稱之為「故意」。

我沒想到,聽起來這麼簡單的、而且罪犯已經承認了的事實,卻用了那麼長的時間來一條條說明、證實。檢控官為了向陪審團證明死者是被告殺的,先後叫了二十幾個證人出庭做證,包括案發當天的值班警察、救護車駕駛員、急救醫護人員、案發時在場的其他幾個少年,驗屍官、法醫,等等,甚至還包括案發當天,聽到過兇手與他前女朋友吵架的麥當勞的值班經理。所有這一切,只為讓陪審團認定:這個人的確是被殺死了,而且就是被天天坐在庭上聽審的那個少年殺死的。雖然他自己承認了,也得有不容質疑的證據和證詞。

這二十幾個證人一個個出庭、一個個被檢控官和被告律師質問(cross exam)的過程,居然整整用了一個星期。我時常向坐在被告席中的兇手望去,他是個只有十八歲的少年(案發時才十六歲),每天都穿著很整齊的西服安靜的坐在那裡。如果不是已經知道他是兇手,我絕對看不出他跟每天在公共汽車上看到的中學生有什麼兩樣。

唯一不同的是,他的臉上,帶著一種特別的蠟黃,和一種說不出的晦暗,讓人不自禁的想:負有人命血案的人,畢竟是不一樣的吧。

更多的時候,我在想:犯罪的成本,有多麼高啊!法庭為這個案,連續開庭一周,叫了這麼多證人,還有那麼多工作人員,以及旁聽的親友,連帶十二個陪審員,得耽誤多少人的多少時間啊!而且,如果十二個陪審員最後對案件不能做出一致的裁決,達不成統一意見的話,這個陪審團就得被解散,法庭將不得不另找十二個人,然後把整個過程再來一遍。

最後一天的庭審,也許是此案的高潮,而最關鍵的,是檢控官直接向被告發問。

檢控官是個體態魁梧的中年人,相形之下,被告身形很瘦,又臉色臘黃,看起來根本不是挾著正義「俯瞰」他的檢控官的「對手」。

在經歷了一系列的「鋪墊」之後,檢控官開始發力了,問題連珠炮似的一個接一個:

「你拿著木棍走向那間廢棄的屋子時,心中充滿了怒火,想找他打架,對不對?」

「是的。」

「你想狠狠的打他,是不是?」

「是的。」

「你那時已經做了兩年的體力活,體格很強健、很有力氣,對不對?」

「是的。」

「你用了很大的力氣朝他頭上打去,是不是?」

「是的。」

「你想造成嚴重的傷害,是不是?」

「是的。」

「你想打死他,是不是?」

……

「不是。」

聽了一連串的「是的」之後,突然聽到這個「不是」,在「不適應」之餘,這才意識到:這名少年,差點就自認有殺人的「故意」了。

所有的證人都問完了,所有的證據都呈堂了,所有的過程都錄音並做了紀錄了,接下來,就該由我們十二個來自不同社會領域和階層、被隨機抽中的陪審員,來為這名少年定罪了:是故意殺人、還是過失殺人?

經過了一周的時間,天天在法庭里看著被告、被告的父母,以及死者的父母、親人,這個時候,才突然真切的意識到:我們的手中,真的有生殺予奪的權力啊。是故意殺人,還是過失殺人,被告要承擔的後果,對死者家人的心理影響,那是完全不同的。如果我們把故意殺人認定為過失殺人,那就沒有伸張正義;反之,如果我們將過失殺人認定為故意殺人,那被告的一生,是否就因此毀了呢?

陪審團中三名心軟的女士,被這份沉重的責任壓的哭了出來。我在中國因修鍊法輪功而坐牢,在牢中被妓女踢打、被電棍電暈過去又醒過來時,都沒有哭過的,這時因受不了有別人哭,也哭了出來。

囿於法律的限制,我不能透露陪審團是怎樣做出最後的認定的,只能說最後的結果:我們用了將近一整天的時間,達成了一致意見:這應該是過失殺人。

與漫長的一周的審理時間相比,宣布此結果只用了一、兩分鐘。當聽到「過失殺人」這個裁定時,臉色一直臘黃的被告止不住猛烈又無聲的抽泣起來,他的父母也相擁抱頭痛哭,激動得難以自己。對於他們來說,這真是性命悠關的一刻啊!

看不得別人哭的我,又差一點要哭了,但只能拚命忍著。還好,法官要求立刻將我們帶離法庭。當我故意擺出一副「面無表情」的樣子經過死者家屬坐著的地方時,我不敢看他們,只聽到其中有一個人從牙縫裡向我們說道:「錯誤的裁決!」我加快腳步向「陪審員密室」衝過去,不想淚崩於「外人」面前。

漫長的「陪審生涯」終於結束了,但我們心中沒有一點輕鬆感。不管怎樣判,死去的人都活不回來了。工作人員交代我們說,可以問他們要一份我們已做過陪審員的證明信,有了這封信,我們可以在三年內不必再做陪審員了。

我跟其他五六個人一起,耐心的等著法庭給我們出具了這份證明。不知是誰提議說:一起去喝一杯吧。我們默默的走到法庭附近的一個小酒吧,各自要了自己想喝的。然而就算是美酒,也扭轉不了那凝重的氣氛。沒有誰多說話,坐了一會兒,也就散了。

就這樣,我終於「體驗」過陪審了。雖然這是一種我不想再次擁有的體驗,然而卻是一種非常有益的體驗。我體驗到了在真正的法治社會、公民社會,普通公民是怎樣被賦予權力、又是怎樣行使權力的。但這樣的體系下,很難想像,會發生在中國那種法官剛一接到某個案子,就被各方面「關係」「遞條子」的事情。我們十二個人,都是臨時抽籤抽出來的,跟本案涉及到的任何一方都沒有任何關係(有關係的必須報告並迴避)。檢控官和被告律師在法庭上擁有同等的、足夠的時間和機會,向陪審團呈現自己掌握的全部證據和證詞,並用最「天花亂墜」的語言去說服陪審團接受自己的說法和結論。

十二個並不擁有法律專業知識的普通公民,就這樣憑自己的良知和常識做出有罪或無罪的裁決;而所謂「法官」,所能做的,只是根據陪審團的裁決,和相關法律條款,來決定這個人的量刑而已。

人們常說,司法公正,是一個社會公正性的最後一道屏障。這次審理命案的過程雖然令人痛苦,但也讓我切身感受到,澳洲的美麗,不僅僅在於她的風光,而是貫穿在社會的方方面面。

回望中國,那些被無辜關在牢中、那些數十年走在茫茫上訪路上、那些被城管趕得雞飛狗跳的同胞們,何時才能享受到真正的司法公正?

附:

從澳洲的色魔想到中國的楊佳

圖:澳洲Courier Mail網站關於伏格森案的報道,照片為昆士蘭州Carbrook小鎮的居民在慶祝伏格森被趕走。

最近一段時間,澳洲大大小小的媒體都對澳洲史上最臭名昭著的兒童色情狂伏格森(Dennis Ferguson)之事進行了「狂轟」式報道,被這些報道搞得「頭暈眼花」、感嘆人心變壞了,麻煩真是多之餘,不由得又想:在上海連殺六警的楊佳,如果能夠得到澳洲色魔伏格森一半的待遇,也不會成為今日之楊佳了!

伏格森生於1948年,今年已六十歲,早在上世紀七十年代開始就有侵犯兒童的性犯罪歷史。

1987年,他從新南威爾士州綁架了三兄妹到一千公里之外的昆士蘭州,被綁的兩個男孩一個七歲,一個八歲,小妹妹才六歲。三兄妹被他關在小旅館裡,遭到性侵犯,三天後才被警察解救。其中一名小孩因心理傷害太深,形成了嚴重的自殺趨向;三個小孩都需要長期的心理輔導。

伏格森為此被判十四年,到2003年刑滿釋放,八個月後又因違反釋放規定被抓,因為他找了份能夠接近到小學生的推銷工作,且沒有向警察報告。

這次他被關一年零三個月,2005年2月獲釋,但同年年底又「犯事」被捕。檢察官指控他侵犯了一個四歲、一個五歲的兒童。

事件曝光後,媒體當然進行了密集報道,他也一直在等待開庭受審。但今年7月2日的法官宣判卻讓很多人大吃一驚:法官表示,由於媒體對伏格森的負面報道太多,會讓陪審團成員形成「先入之見」,故而他無法得到公正的審理,因此駁回了對他的起訴,並將他當場釋放。

澳洲與英、美一樣,實行的是陪審團制度,即由普通公民組成的陪審團根據檢控方和被告律師之間的庭辯及各自提供的證據,來判定被告是否有罪;如果陪審團認定罪行成立,再由法官依據法律決定這樣的罪行應給予怎樣的罰款。

陪審團制度的基本思想,一是讓普通公民能夠參加到司法的過程中,並且相信未受過法律專業訓練的普通公民依據自己的良知和常識即能做出正確判斷;二是讓法官的權力有所制約。

但處理伏格森案的法官卻沒有給予陪審團聽審的機會,而是認定,已看過太多有關伏格森負面報道的陪審團成員必然已有「先入之見」。法官的判決立刻讓輿論大嘩,也激怒了很多民眾。

事實上,在此之前,伏格森已經象個「過街老鼠」了。從2005年2月獲釋起,他已有四次被民眾趕走的紀錄,有一次他在一個地方才呆了兩天就不得不「逃走」。

民眾之所以這樣「容不得他」,是因為他從1987年被捕起,關了十四年,也不承認自己有罪,一直說他是被冤枉的,沒有悔過之心,放出來後又重新犯罪。

所以,他每到一個地方,只要當地民眾發現,他們就會聚集起來抗議,要求他搬走,搬到一個沒有小孩的地方去。他們說:只要他住在這兒,我們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孩子關在屋裡,一個罪犯可以自由的行動,我們的孩子們卻不得不被關起來!這真是豈有此理!有的人還威脅說,你警察不執法,我們就要自己執法了!

在這種情況下,警察不得不出動人力保護他,白天五個警察,晚上增加到三十個,包括十個便衣警察。保護他的開銷在二十天中就達到二十五萬澳元(相當於一百六十三萬人民幣,七百二十八萬新台幣)。後來警察不得不把他安置在一個秘密地點。

到現在這止,這個案子還未了結。起訴伏格森的檢控方當然不服法官的判決,已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法院7月22日開庭審理了此案,但未做出判決,表示要等到八月份。

在此事件當中,可以明顯的看到幾股不同力量的「較力」:想把罪犯繩之以法的檢察官、想維護對所有人的公正的法官、要保護一切該保護之人的警察、無孔不入、窮追猛打的媒體,以及想保護孩子的憤怒的家長和居民。在這之間,真的很難說誰是誰非,誰都有一定道理,誰都在認真的扮演著自己該扮演的角色。

但我們從中可以看到的是,哪怕對伏格森這樣一個「屢教不改」、老百姓已人人喊打的罪犯,澳洲的司法體系、執法體系仍在「一視同仁」的保障他的權益,花多大的代價也在這麼做著。

如此一比,當然就知道,連殺六警的楊佳,如果在當初落入上海警察手中之時,得到的待遇能跟伏格森一樣,甚至只有他的一半或者更少,那今日故事之「結局」,就會完全不同。

一個已完全失去公平、公正性的法律體系、社會體系,如果不能從根本上有所改變,今後還不知會釀成怎樣的更大的悲劇。

2008年7月

作者提供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李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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