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聞】冤獄11載 原湖南教師控告江澤民

【新唐人2016年02月12日訊】「信仰自由」是中國憲法第36條賦予公民的權利。然而,湖南衡陽市中南工學院電氣工程系教師張鵬的11年冤獄,卻對這條法律打了一個問號。違法的是堅持信仰的人們嗎?還是踐踏信仰自由的人呢?

99年7月,當中共開始迫害法輪功時,張鵬才開始修煉不到半年。他發現,信仰「真善忍」使自己心胸日益開闊,身體健康,工作家庭順心如意。因此在當年的10月26號,張鵬從湖南來到北京,希望能向政府說明這一事實。

湖南法輪功學員張鵬:「結果在北京天安門廣場的時候就被抓了,沒有任何理由,就因為我是一個法輪功學員。我被關進了天安門廣場公安分局。在那裏我和許許多多的法輪功學員都受到了毆打,手銬背銬,用腳踹,用棍子打頭部,這種折磨。」

當天還發生了另一件事情,黨媒《人民日報》在第1版報導,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時說「法輪功是邪教」。第二天《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發表文章,重復這一論調。

當局對法輪功的迫害剛開始3個月,沒有立法權的一個人的講話,和一份報紙的評論,從此把張鵬和其他法輪功修煉者推向更嚴酷的處境。因為當局似乎找到了將他們判刑的所謂法律依據,儘管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幾天後通過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中,絲毫沒有提到法輪功。

中國問題專家橫河:「迫害法輪功是一場政治運動,從法律上說沒有依據。他們當時認為,可能花兩三個月就把法輪功打下去了,結果打了一兩個月後才發現,沒有任何法律基礎。於是這時候,才從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寫了一個決定,但是它沒有提到法輪功。怎麼辦呢?於是就來了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去『解釋』這個法律,但它也沒有提到法輪功。然後呢,再出一個《通知》,去解釋這個《解釋》,說我這個《解釋》是針對法輪功的。法律是『上位法』管理『下位法』,它們呢,是從『下位法』往上走。這在中國的司法史上是一個最荒唐的事情。」

時至今日,中國依然沒有法律和法規認定法輪功是所謂的邪教,然而中共依然用《刑法》300條「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來給法輪功學員非法定罪。

而張鵬就是其中的一位。

2001年4月25號,湖南省檢察院用這個罪名逮捕了他,此後衡陽市中級法院用這個罪名判處他十年徒刑。入獄前他已經被開除工作,多次被抓,遭受酷刑。入獄後,酷刑更為頻繁和嚴重。

張鵬:「我親眼看到過有人被折磨死,有人被逼跳樓自殺,在監獄裡邊。那作為我自己受到的話呢,有很多次被用手銬銬起來吊。一吊一般至少是幾十分鐘,幾個小時。基本上只讓你腳尖踮著地,甚至完全離地,全身重量全壓在手銬上,吊上一段時間,手銬銬的部位就裂開,流血,現出肉。」

2006年2月3號,張鵬為了直接向武陵監獄負責人反映這種長期違法情況,前往監獄大門值班室。獄警又對他施行吊刑,之後用竹板抽打他的臀部和腿部到皮開肉綻。2個月後,常德市武陵區法院給他加刑一年半。

張鵬只是眾多法輪功學員中的一例。有人權律師指出,用《刑法》300條構陷法輪功學員入獄已經構成了《刑法》第251條「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而這也正是張鵬向「兩高」控告江澤民時,在控告狀中列出的罪行之一。

控告江澤民的總人數目前已經超過20萬4千多人,而更多和張鵬有著類似經歷的法輪功學員,正在加入這個行列。

採訪/李清 編輯/尚燕 後製/舒燦

相關文章
評論
新版即將上線。評論功能暫時關閉。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