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七份時間跨度長達五年的保證書中,署名黃濤的保證人向劉英(化名)作出多種承諾,「非常愛你,不再欺騙你,把你的話當最高指示,2015年五一後辦理離婚」。保證書上除按有指印外,還加蓋有「豐縣人民法院順河法庭」的公章……(山東商報2015年11月25日)
去年底剛剛榮獲江蘇省優秀法庭庭長的豐縣人民法院順河法庭庭長黃濤向記者承認,保證書確是其所寫。本報獲悉的七份保證書中,最早的一份落款時間為2010年3月20日。署名黃濤的保證人表示:「親愛的劉英,我保證以後不再惹你生氣,我應該好好的對待你,我非常愛你,心心相印,永不變心,海枯石爛。」這份保證書,寫於一張紅色格子的稿紙上,落款處蓋有「豐縣人民法院順河法庭」的公章。同樣加蓋公章的保證書還有兩份,書寫時間分別為同年十月和次年十一月。
關於這起事件,有四點值得震驚:一是主人公有一位是法官;二是不僅是法官,還是一名優秀法官;三是給情人寫離婚保證書,時間跨度長達5年,可見這種情人關係也有多長;四是保證書居然還蓋有法庭的公章。
首先,就這樣的法官來說,是如何做到優秀的?是如何秉公辦案的?是如何行使公平正義之劍的?也許找情人與辦案沒有直接關聯,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可能是我們想多了。但不論怎樣,總是讓人有些忐忑不安。判決書、保證書,如果擺在一起,是不是有些彆扭或諷刺?還有這麼多年的判決,有沒有問題?值得一查。
其次,關於保證書上蓋法庭公章一事,絕對不能當笑話,而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司法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法庭的公章自然非常嚴肅,不可能隨意去蓋,尤其是還蓋在給情人的保證書上,這肯定不是一件小事,必須要查清楚,為什麼會發生如此荒唐、兒戲之事?
從記者的報道來看,劉英說加蓋公章是黃濤主動所為,目的是為了讓劉英相信自己。而黃濤卻說,「作為庭長,有次拿著公章做報表,寫完了之後她偷蓋的。」在黃濤印象中,加蓋公章的保證書只有一份,對於三份日期不同保證書都加蓋有公章一事,黃濤表示自己並不知情,「那我就不知道了,不是我蓋的章。保證書有的寫了好幾遍,我跟她能有什麼感情?」顯然,這裡面是各說各話,需要弄清楚真相,給社會和法律一個交代。
最後,對於有些泛濫的「情人現象」,需要綜合施策,認真反思。從道德、紀律、規則等各個層面,重構社會倫理秩序,建設良好的道德風尚,弘揚社會正氣,讓真善美飛遍社會,讓假醜惡無處藏身。尤其是對官員,更應該嚴格要求,否則就可能出現權色交易和腐敗問題,不可不慎重對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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