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聞】替黨「分憂」 事故責任人免職後陞遷

【新唐人2015年11月07日訊】曾因重大事故受到追責的兩位中共官員,近期在上海國有企業或官場悄然復出,甚至得到陞遷的消息,引發外界對中共公務員免職和撤職的關注。評論認為,重大事故發生時,中共往往用免去官員的職務來平息民憤,但事後該官員卻往往得到陞遷,這是因為他們替黨「分擔了憂愁」、「忽悠了民眾」,因此獲得了獎勵。

大陸《財新網》10月4號的報導披露,上海靜安區五年前發生大火,被問責的時任靜安區區長張仁良、區委書記龔德慶、副區長徐孫慶等官員,都已經在企業就職。

其中,當時被撤職的張仁良,近期已重返上海,擔任國有獨資的上海同盛公司總裁、黨委副書記。

同一天,一則「上海宣佈靜安區和閘北區合併 安路生出任新靜安區區委書記」的消息,也悄然出現在大陸各大媒體版面。

外界注意到,出任新靜安區區委書記的安路生,兩次任中共鐵道部總調度長,經歷了2008年膠濟鐵路「4‧28」重大事故,和2011年溫州動車重大事故。在「4‧28」重大事故後,安路生被免去鐵道部總調度長職務,不過十幾天後,便出任成都鐵路局局長。

大陸獨立作家唐才龍:「免職為了應付老百姓的,他們的面子保住了,事情一過(替黨)背了黑鍋,那麼事後共產黨肯定要獎賞他,提職實際上就是一種獎賞,不獎賞誰來替他們幹那些惡事醜事呢?不可能好人去幹那些醜事惡事吧。」

大陸獨立作家唐才龍表示,這些幫助中共維穩搞迫害的中共各級官員,都是共產黨政權得以延續的所謂黨的「功臣」。

百姓們經常會以為官員被「免職」,即是受了處分,然而「免職」在中共的「公務員」法規中也不是處罰。

大陸《公務員法》第四十條,對職務的任免做了以下規定:「委任制公務員遇有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職務發生變化、不再擔任公務員職務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職務的,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任免其職務。」也就是說,免職是一種正常的人事變動,與公務員的獎懲無關。

而《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提到: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換言之,「撤職」才屬於處分。

然而中共官場上,無論「免職」或「撤職」,一些官員過後都能悄然復出。

如《財新網》在報導張仁良重回上海時,特別強調,上海靜安區大火經國務院查明,是一起違規造成的責任事故。時任上海市委書記俞正聲曾表態,對事故責任人絕不能迴避,更不會輕易放過。張仁良被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市長韓正也向國務院作出了深刻檢查。

可是僅僅半年後,張仁良便「浴火復出」以上海援疆前方指揮部常務副總指揮名義,再兼任新疆喀甚地委副書記,援疆至今三年有餘,在靜安大火即將迎來「五年祭」之際,張仁良又回到熟悉的上海,擔任上海同盛公司總裁、黨委副書記。

時政評論員戈建中:「他們這些黨員幹部,都是經過他們培養慢慢上來的,對維護他們的統治利益是有幫助的,即使犯了點錯誤,給他免職一下,平息一下老百姓的不滿,然後異地重用,是他們一貫的伎倆,而且他們之間利益集團那種的平衡,外面是不知道的。」

旅美時政評論員李善鑒:「有權的人他把權力一定會分配給能擴大自己勢力的,這個官員失去了權力,他所屬的派系反而受到損失。尤其(上海)江派所控制的地盤,無論政治經濟都是最腐敗最黑暗的,這個事情報出來了,某種程度上是為將來清理做一種輿論準備。」

旅美時政評論員李善鑒指出,中共自存在以來,唯一要做的,就是如何維持它的生存,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從來就不是它所要考慮的,反而是為了它的政權,不斷的在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所以官員們免職後又陞遷,就變得可以理解了。

採訪編輯/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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