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雄胆利文:致丽江市古城区法院的公开信

麗江市古城區人民法院

由於已發生你院法官對我立案過程的視頻記錄進行刪除的事件,我不得不對自訴立案的相關問題強調說明如下。

不論刑事訴訟還是民事訴訟,眾所周知的事實無需舉證是法律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且當事人的陳述均是證據種類之一。

本案中,麗江市檢察院侵佔集體職工合法權益2609975.78元是鐵的事實,檢察院、法院、紀委、政法委、人大以及公眾(特別是原華坪縣造紙廠職工)都知曉此事,故我方對此已不需要舉證(自訴人的陳述也是證據),我方堅決要求法院依法確立檢察機關處置未經人民法院判決的款項的性質。

事實說明,麗江市檢察院無權處理這筆巨款,而被侵害職工已多年向麗江市檢察院要求退還,並且已向包括紀委在內的相關機關反映,但都未得到解決,我們向法院直接提起刑事自訴是完全於法有據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明確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本案屬於此類情形。

遠在檢察機關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公訴自訴人的法庭上,辯護人在《辯護詞》(已向貴院提交)中均已明確提出2609975.78元應該歸還的觀點,而合議庭作出的判決文書對2609975.78元並未判決,而該款項麗江市檢察院至今佔有,故該事實證據也完全可以認定檢察機關侵佔自訴人2609975.78元。

自訴人當然知道法院的職能和職權,但自訴人也非常清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是任何公民均可以使用的法律,法官假藉著法院的名義使用法律錯誤的時候,任何公民均有權監督法官正確履行職權和職能,法官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也沒有哪條法律規定法律只有法官才能使用,刑法早已規定法官枉法裁判入罪。憲法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國家機關必須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本案從始至終,自訴人已切實感受到公權力有關人員使用法律的傲慢,而習近平時代,這一現象正在被糾正,不少法院的腐敗窩案也不斷被揭出。

我在立案的過程中用視頻記錄相關過程的行為是合法的,沒有違反任何法律規定。相關法官必須清楚,我記錄立案過程不是在法庭上,而是在立案窗口,只有在法庭拍攝視頻才存在向法院申請的問題,法院內部的規定不可能對抗國家法律。人民法院對公民立案過程記錄感到恐懼,這不是正常的現象,也不是堅持公平正義的法院應當具有的胸懷。

刪除事件恰恰說明我們的某些「人民法官」有極大的問題,不接受人民的監督,害怕人民的監督。正確的做法是,人民法院依法辦案,「你要記錄你記錄你的,我們行得端,站得正,坐的直」,而不是去濫用權力刪除我的記錄,人民法院的法官應當在提高自身素質和業務能力上下功夫,而不是總是想著壟斷法律來愚弄當事人。

截至目前為止,沒有哪條法律規定不得記錄立案過程,也沒有哪條法律規定立案過程不受大眾監督。我記錄的視頻,完全屬於我的著作權,我有權給予保護和使用(如果我的使用違反了哪條法律,相關機關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追究我的責任),你們強行刪除我的視頻,我提出要求你們開具相關憑證的做法是完全正當的,並不是難纏,而恰恰是經歷了若干被黑事件後的法律保護之舉,必要時,我完全可以就該事件提起新的訴訟,這是保護公民權利的訴訟,其意義非常重大。

誠信是依法治國之本,也是一個社會得以健康發展的關鍵,更是國家健康之本。人民法院應當視誠信為第一要務,因為,如果人民法院缺乏誠信,這個錯誤導向的價值將是無可窮盡的禍害,我們不願意在貴院看到連自訴案件的代理和辯護適用哪部法律都搞不清的法官竟然大談法律,那是鐵定的無知,更是錯誤導向。

事實上,我們已經發現了古城區法院某些案件中的極其不誠信的行為,法院不是護短的單位,而是以法樹正義樹正氣的單位,是國家依法治國的前沿陣地,希望古城區法院認真對待本案。

委託代理、辯護是憲法保障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尋求幫助的一項基本權利,而我們委託誰作為自己的代理人、辯護人是一項公民的私權(不是公權),任何人、任何機關均無權剝奪。我們將會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給予執行。我們對法律人的理解是,敢于堅持法律與任何不法行為抗爭的人才是法律人,而不認可靠穿什麼衣服,拿什麼證件去玩勾兌的那些所謂的法律人(那些人本質上是不法的)。

網路的力量十分巨大,人們在無法得到公平公正的解決問題,而且被經歷大量的黑白顛倒的事情之後,只有藉助網路的力量,讓社會公眾去評判本案司法機關究竟到了何等不法的地步。我們已經注意到古城法院的微博號,我們有能力通過微薄、博客、論壇、空間、群組、新聞等多種網路方式向社會發布我們的行動。我們通過本案向任何不法行為戰鬥,以維護我們的正當權益。

大量的事實說明,大量的冤屈案件就是司法機關某些不良人員濫用權力不斷製造出來的,如中央指出,百姓對司法機關的怨恨在當下十分強烈,當事人往往一審判決不公後上訴,上訴又往往得不到糾正,然後不斷申訴上訪,在均沒有得到基本解決的情況下釀成公共事件。

自訴人的案件也是這樣:自訴人自己下海創辦了原華坪縣造紙廠(工商註冊手續也完全可以證明該企業是本人創建的集體企業),竟然被華坪縣政府一紙公文拍賣,而我還不得不幫後來的業主收回我自己的企業創造出來的款項,而收回來的款項竟然已不屬於自訴人,而自訴人僅僅得到5萬元的勞務竟然被判決受賄罪,這樣操控後,2609975.78元的企業合法財產就進了檢察機關的腰包(好在法院未判)。

這些手法不是有關機關為了實施不可告人的目的那還是什麼呢?這不是實實在在有關機關濫用權力進行搶劫,那還是什麼?

希望古城區法院切實認真落實最高法立案登記制的要求,對本案依法辦理,敢於獨立依法追究相關單位的責任,維護公平正義,使違法人員受到追究,今後不再敢有人濫用職權胡作非為,使本案得到妥善的解決。

以上觀點,特此強調。

此致

自訴人:李向明

郵箱:[email protected]

201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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