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移民長期拿楓葉卡但不入籍 有被遣返風險

由於各種原因,很多移民在取得加拿大永久居民多年後,也不願意入籍,只保留永久居民的身份。不過現在你可要小心了,最近加拿大聯邦法庭的一個案例顯示,這可能會導致移民當希望入籍時被拒。而如果當事人在身為永久居民期間被判拘禁6個月以上的話,還會被剝奪加拿大綠卡,被遣返遞解出境。

很多移民之所以不入籍,而是保留中國護照,主要是因為要經常進出中國,或兼顧退休金、生意等原因,擔心入籍後,在處理很多事務時會增加麻煩。

華裔移民李先生,最初以難民身分取得加拿大居留資格,兩年後成為加拿大永久居民。後持有加拿大綠卡20多年,期間還在中國做生意、結婚,居留時間合格後也沒有入籍,而是繼續申請中國護照。相反,李某還以在加拿大開設的公司名義﹐在中國做生意﹐2000年至2004年期間﹐李某大部分時間都留在中國生活。

2004年8月﹐李某因製造﹑進口及藏有受管製藥物而被拘控﹐更被判監兩年或以上﹔他出獄後﹐也因為要遵守假釋條件而不能外游。此事被聯邦公共安全局發現後﹐以其不再需要難民保護為由﹐向移民及難民委員會提出終止其難民身分獲准。

2013年﹐加拿大聯邦公共安全局以李某成為永久居民後﹐一直沒有入籍﹐甚至主動申請中國護照﹐顯示他在外國旅遊時﹐有需要的話﹐寧願取得中國領使保護﹐因此當局向難民及移民局申請﹐撤消李某的難民資格﹐並獲批准。

根據加國移民法﹐雖然李某有永久居民身份﹐凡只要是被判監6個月以上﹐又或觸犯最高可判刑10年刑法的永久居民﹐就會被剝奪其身份﹐並遞解返回原居地。

李某不服﹐提出上訴。然而﹐聯邦法庭最後仍駁回李某的上訴。

移民律師王仁鐸提醒,其實永久居民因觸犯嚴重刑事案件而被遣返原居地的法例一直存在,只不過這項規定越來越嚴格,近年來,「嚴重」的定義已由2年囚禁減至6個月。

移民律師陸炳華則表示,長期持有加拿大綠卡而沒有入籍的移民要注意,萬一觸犯刑法,被判監禁6個月或以上,又或觸犯最高可判監10年的刑法,便會被取消其永久居民身分,並遞解返回原居地;相反,如果成為加拿大公民,則是即便不幸被捲入非常嚴重的刑事案件,也不會被剝奪身分。

来源:温哥华港湾 責編:王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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