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5年08月14日電】公開資料顯示,天津爆炸案涉事企業瑞海國際公司是天津口岸危險品貨物集裝箱業務的大型中轉、集散中心,是天津海事局指定危險貨物監裝場站和天津交委港口危險貨物作業許可單位。
但在工商註冊信息中,這家公司的業務範圍只是在港區內從事裝卸、倉儲業務經營;裝卸搬運;分撥、包裝、簡單加工;國際貨運代理(海、陸、空運);集裝箱儲存、中轉、拆箱;勞務服務;五金交電、日用百貨、船舶配件、環保設備、橡膠製品、電子產品、機電設備、鋼材、鐵礦石、焦炭、照明設備的批發兼零售;貨物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商務信息諮詢。
其中所涉的倉儲業務從嚴格意義上講,只是普通貨物的倉儲。但在這家公司的官網上,羅列的倉儲業務的商品類型卻都是危險品。
在國務院頒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設立存儲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必須向省一級的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安監部門提出申請,由這兩個單位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也必須由這兩個部門頒發。
那麼,瑞海國際有沒有取得當地安監部門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是什麼權力讓瑞海國際可以躲過這個許可證。
那麼問題來了,為什麼擁有港口經營許可證,就可以不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了呢?一個是在港口的業務經營許可,一個是人命關天的危險品存儲經營,這兩塊業務並不互相涵蓋,為什麼就能省卻最重要的一個許可證?
這涉及到現實的行政管理體制問題。瑞海國際的註冊地在天津東疆保稅港區,面積只有10平方公里。
但這塊區域歸港航局管理,濱海新區的安監部門並不插手港航局轄下的安全生產等監管,這塊責任劃給了港航局。所以,安監局沒有權力在港航局的轄區里發放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但港區內的安全生產怎麼管理呢?
島上的一位資深港口人士告訴島叔,企業的港口經營許可證由港航局頒發,但行政效力只限於港口。所以瑞海國際最初在工商註冊的時候,註明的業務範圍就是在港區內從事裝卸、倉儲等工作。從原始工商註冊的業務看,瑞海國際就是一個典型的碼頭企業。裝卸是碼頭企業的基本功能,存儲是附加的。因為貨物從船上卸下來後,不可能一下子都運走,所以在碼頭一般都會有一個倉儲基地,用於臨時存放貨物。這裡面當然會有一部分危險品的裝卸和存儲。所以,一般港航局都會在批覆港口經營許可證的同時,附加一個危險品堆存的經營許可證,用於在碼頭臨時存放一些危險品。
但這個倉儲功能僅僅限於存儲,並不具備拆裝、查驗功能。如果要拆裝、查驗,就需要運到內陸堆場,由商檢、國檢、海關等部門專門查驗。從地圖上看,瑞海國際在躍進路附近的堆場明顯遠離港口,可以算作內陸堆場,屬於當地安監局管轄範圍。
但為什麼港航局的一個港口經營許可證,就可以管到內陸堆場,還堂而皇之地把安監部門擋在門外,到底哪來的如此大的權力?這背後強大的保護傘是誰?